引论 1
第一章 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基本原理 8
第一节 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概述 8
一、专家 8
二、专家责任 9
三、专家对第三人责任 10
第二节 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社会基础 12
一、专家社会化:变化社会中的专家社会机构角色 12
(一)信赖 13
(二)职业 14
(三)机构 15
二、知识商品化:知识的独立逻辑与专家的服务目的之间的冲突 16
(一)适用独立逻辑的专家知识与服务于商业目的知识之间的冲突 16
(二)社会组织体系中的专家意见和作为交易商品的专家意见的冲突 17
三、知识规范性与专家市场化服务的平衡:法律政策上的干涉 19
第三节 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功能和特点 20
一、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功能 20
(一)平衡专家的社会机构角色和社会大众的信赖 21
(二)对经济交易秩序的规范促进作用 21
(三)促进法律体系的科学化 22
二、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特点 23
(一)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三方关系 23
(二)法律政策考量下的法律责任与合同行为的结合 24
(三)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操作机制上的独特性 25
三、结论 26
第二章 英国法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 27
第一节 英国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概览 27
一、合同法 27
(一)总说 27
(二)约因理论 28
(三)合同相对性理论 30
二、侵权行为法 36
(一)总说 36
(二)欺诈侵权行为 37
(三)过失侵权行为 38
第二节 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具体发展 61
一、欺诈侵权行为 61
二、过失侵权行为 64
(一)从Derry v.Peek案到Candler v.Crane,Christmas and Co.案 64
(二)Hedley Byrne案 69
三、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发展 74
(一)Dutton v.Bognor Regis案 74
(二)Ross v.Caunters案 77
(三)Ross v.Caunters案之后的法律发展 80
(四)Caparo案和Murphy案 88
(五)Caparo案和Murphy案之后的法律状况 91
第三节 本章结论 98
第三章 德国法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 101
第一节 德国法相关制度简述 101
一、合同法 101
(一)概述 101
(二)《德国民法典》第328条:利益第三人合同 102
(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103
(四)第三人损害清算 104
二、侵权法 106
(一)概述 106
(二)《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 106
(三)《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 107
(四)《德国民法典》第826条 109
(五)结论:德国侵权法在保护纯粹经济损失方面的局限 110
三、缔约过失责任 110
(一)概述 110
(二)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111
第二节 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在法院判决中的发展 112
一、帝国法院的发展:求助于利益第三人合同 112
二、联邦德国法院的判决: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的产生和适用 113
(一)理论上的转变和独立的第三人责任构建 113
(二)覆盖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例 118
三、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案例发展 125
(一)法院的早期判决 125
(二)购买人群案 126
(三)领事案判决 129
(四)开户银行案(或电影导演案) 132
(五)阁楼案 134
(六)抵押案(或城市信用社案) 137
(七)会计师领域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 140
四、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之后关于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判决 146
(一)2002年的建筑师验证案 146
(二)地质专家鉴定案 147
第四章 德国法学界关于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探讨 149
第一节 侵权法解决路径建议 149
一、社会交往安全义务概述 150
二、麦登斯(Mertens)的注意义务概念 152
三、冯·巴尔(von Bar)的观点 153
四、布卢格迈耶(Brüggemeier)的职业角色观点 157
五、结论:侵权法解决路径在德国法中的困境 159
(一)侵权法解决路径在德国侵权法框架下无法落脚 159
(二)社会交往安全义务对确定受保护第三人范围的标准是不充分的 161
第二节 信赖责任学说 163
一、理论界关于信赖责任的倡议 163
(一)卡纳利斯的信赖责任学说简述 163
(二)信赖责任在解决专家对第三人责任方面的优点 167
(三)信赖责任在债法现代化法之前的缺陷 167
二、专家对第三人责任与《德国民法典》第311条第3款第2句 170
(一)专家对第三人责任能否被《德国民法典》第311条第3款涵盖 170
(二)《德国民法典》第311条第3款第2句规定的模糊 172
三、信赖责任的可能命运及积极结论 174
第三节 职业责任 176
一、郝普特(Hopt)的职业责任模型 176
二、希尔特(Hirte)的劳务责任体系 177
三、职业责任观点的模糊性 178
第四节 既有合同法解决路径的内部探索 180
一、格鲁内瓦尔德的担保责任 180
(一)格鲁内瓦尔德关于担保责任的内部构造 181
(二)格鲁内瓦尔德的方案所遭受的批评 182
二、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内部的改革努力 183
第五章 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历史考察 186
第一节 罗马法的测量员责任 187
一、自由劳动的不允许估价 187
二、罗马法中的测量员 188
三、土地测量员的事实之诉 189
四、结论 191
第二节 测量员之诉在共同法时期德国的应用 191
一、测量员之诉的继续适用 192
二、合同之诉的分离 193
三、法院判决的确证 195
(一)高等上诉法院的判决 195
(二)帝国法院的判决 196
四、结论 198
第三节 19世纪德意志的法典化运动 199
一、19世纪德意志私法法典化运动简介 199
二、《德累斯顿民法典草案》 200
三、《普鲁士普通邦法》 202
四、《巴伐利亚王国民法典》 204
五、《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考量 205
六、其他立法草案或立法规定 209
七、历史资料的启示 211
第六章 比较法上的理论启示 213
第一节 侵权、合同二分体系的发展 213
一、债的体系起源:侵权 213
二、债的体系发展:往合同方向的发展 217
三、侵权、合同的模糊 220
四、侵权、合同二分体系对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影响 221
第二节 第三条道路的可能性 222
一、案例群组的划分 223
二、侵权、合同在功能上的区分 223
三、融合侵权、合同功能的第三条道路 224
四、第三条道路不通对我国的启示 225
第三节 比较法上的启示 226
一、作为一个独立制度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 226
二、英国法、德国法不同解决路径的选择必然性 227
三、固定化解决路径所遭受的批评 230
四、体系化归入的价值 231
第七章 我国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实证考察 234
第一节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考察专家对第三人责任 235
一、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立法必要性 235
(一)专家作为社会机构角色的合理性 235
(二)既有的法律体系无法解决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 236
(三)意思自治的合同不能解决专家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 238
二、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面临的困难 239
三、比较法研究的启示:解决路径的选择 241
(一)英国法的判例解决模式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 241
(二)寻找解决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途径的必要性 241
第二节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解决思路评析 243
一、我国《合同法》并没有采纳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法律构造 243
二、合同相对性不需要突破 244
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的式微 245
四、结论 246
第三节 缔约过失的解决思路评析 247
一、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 247
二、我国缔约过失责任与德国法缔约过失责任在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方面的区别 249
三、我国法律体系没有必要采纳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249
(一)当前欧洲学术界对德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态度 249
(二)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解决路径让位给侵权法解决路径 251
(三)立法路径依赖:法律安定性的要求 252
(四)德国法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受到的质疑 253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建构 254
一、法学界关于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的立法建议 254
(一)《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254
(二)《中国民法典学者法律建议稿》 256
(三)上述两个建议稿的贡献 257
二、在现行《侵权责任法》框架下寻求出路 258
第五节 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实务考察 260
一、金融机构和会计师验资的第三人责任 261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261
(二)四川德阳东方贸易公司验资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262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274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3号) 275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 277
(六)会计师、金融机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结论 279
二、律师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 279
(一)案情介绍 280
(二)本案分析 281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 286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的内容 286
(二)分析 287
(三)结论 289
第八章 我国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设计与适用 290
第一节 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291
一、比较法得出来的责任标准对我国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借鉴 291
二、专家行为 293
(一)给付义务:作出专家行为或者出具专家意见 293
(二)特别的专业知识 294
(三)职业活动 295
三、过错 298
(一)专家行为或专家意见偏离知识正确性的过错 298
(二)专业注意义务而非高度注意义务 299
(三)专家活动的中立性 300
四、损害结果 301
(一)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301
(二)特别的密切关系 302
五、因果关系 303
(一)预见性标准的必要性 303
(二)预见性的判断标准 304
(三)预见性标准:去留与替代标准 305
第二节 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范围限制 306
一、合同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排除专家的责任 306
二、可识别的专家意见的非中立性:排除专家的责任 308
三、目的项目: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客观范围 309
(一)专家对第三人的预见性标准只适用于具体个案 309
(二)将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限制在初次交易中 310
(三)整体经济交易的延伸:将专家责任限制在目的项目中 311
(四)项目标准的优点 312
四、专家意见中对使用目的以及责任进行限制 313
(一)对使用目的进行限制 314
(二)在专家意见中进行责任限制 314
第三节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解决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 315
一、现行制定法体系关于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的规定 316
(一)《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及理解适用 316
(二)《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及理解适用 317
(三)《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及理解适用 317
(四)《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理解适用 317
(五)《注册建筑师条例》的相关规定及理解适用 318
(六)《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及理解适用 319
二、通过解释现行法体系解决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 320
(一)客观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321
(二)主观要件:违反专业注意义务与过错 324
(三)限制性要件:第三人范围的确定 326
(四)举证责任 327
三、结论 330
第四节 关于我国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立法建议 331
引用案例 334
一、英国法 334
二、德国法 336
参考文献 339
关键词索引 354
后记 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