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目 录 1
第一编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初创 3
(1898年1月—1911年10月) 3
第一章警政思想的传播和警察制度的开创 3
笫一节 早期改良派的警政主张 3
第二节 戊戌维新派的警政理论 14
第三节 湖南保卫局的创办经过 24
一、保卫局的创办 24
二、保卫局的裁撤 29
第四节 湖南保卫局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36
一、湖南保卫局的组织机构 36
二、湖南保卫局的职权 40
第五节 清政府的“新政”和清末警政的创办 47
一、巡警部的组建 57
第二章清末中央警察机关的演变及其职权 57
第一节 巡警部的组建和撤销 57
二、巡警部的活动 59
三、对巡警部活动的评价 67
第二节 民政部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70
第三章京师警察机关的体制及其职权 80
笫一节 京城善后协巡总局的组建和撤销 80
一、“安民公所”与京师警察机关的由来 80
二、善后协巡总局的开办 84
笫二节 工巡总局的组建和撤销 90
一、工巡总局的组建 90
二、工巡总局的职权 91
三、工巡总局的机构设置 94
第三节 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 97
一、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的组织机构 97
二、善耆对京师警政的整顿 101
第四节 步军统领衙门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110
一、职权和性质的演变 110
二、组织机构的沿革 115
笫四章 清末地方警政 120
第一节 地方警政发展的阶段特征 120
一、第一阶段 120
二、第二阶段 127
第二节 地方警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32
一、警政管理权分散 133
二、警政发展不平衡 138
第三节 各省警政管理机关 139
一、巡警道的设置 139
二、巡警道的组织及其职权 146
一、省城及重要城市、商埠的警察机构 151
第四节基层警察管理机关 151
二、府、厅、州、县警察机构 158
三、乡、镇警察 163
第五章警察的来源、种类及其管理 168
第一节 警察的来源和素质 168
一、警官的来源和素质 168
二、警兵的来源 174
三、警兵的素质 176
第二节 警察的称谓、等级、薪俸和服装 179
一、警察称谓的演变 179
二、警察的等级和品位 180
三、警察薪俸 183
四、警察服制 197
第三节 警察经费 201
第四节 警察的种类 221
一、水上警察 223
二、铁路警察 224
三、军事警察 227
四、侦探警察 229
第六章清末警察教育 233
第一节 清末警察教育的创办 233
第二节 高等警察教育 239
第三节 初等警察教育 245
第四节 警察学术 253
一、大清违警律 253
第七章清末警察法规的制定和颁行 256
第一节 清末警察立法概述 256
一、清末警察立法的特点 256
二、清末警察法规的种类 261
第二节 清末几种重要的警察法规 263
二、报律 270
三、结社集会律 284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警察机关 291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警政建设 291
第二编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形成 291
第八章 辛亥革命后十七年的警察体制 291
(1912年1月—1928年6月) 291
二、对临时首都治安状况的整顿 294
三、警察教育的推行 298
四、与警察活动有关的几项法令的颁行 301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近代警察的形成及其特 306
点 306
一、改组内务部,制定警察法规,划一全国警制 306
二、仿效外国警制,以首都和省会商埠为中心,建立自上而下的庞大警察网 310
三、城市贫民和军队士兵是警察的主要来源,警款依靠对人民的横征暴敛 313
四、直接服务于军事独裁统治,镇压革命党人,残民以 317
逞 317
二、内务部的组织机构 321
一、内务部的职权范围 321
第九章 中央警政管理机关 321
第一节 内务部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机构 321
三、内务部的办事规程 327
四、内务部部务会议 328
第二节 内务部警政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 329
第十章 首都警察机关 331
第一节 京师警察厅 331
一、京师警察厅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331
二、各区警察署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341
三、基层警察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 344
第二节 步军统领衙门 347
第三节京师军警联合公所 352
第十一章地方警察机关 357
第一节地方警察机关概述 357
一、省区警务处 359
第二节 各省区警察机关 359
二、省区警察厅 364
第三节各道警察机关 377
一、商埠警察厅 377
二、地方警察局 384
第四节各县警察机关 394
一、警察所 394
二、警察队 399
第五节 警察辅助组织 404
一、地方保卫团 404
二、商团 409
三、保甲 417
第十二章警察的来源和警察官的任用 424
第一节 警察的资格和招募 424
第二节 简任警察官的资格和任用程序 426
第三节 荐、委任警察官的资格和任用程序 428
第十三章警察服制、抚恤和奖惩 432
笫一节服制 432
一、第一代警察服制(1913年—1918年) 432
二、第二代警察服制(1919年—1928年) 434
第二节 抚恤 438
第三节 奖惩 442
第十四章警察的种类及职权 448
第一节司法警察 448
第二节 卫生警察 452
第三节 消防警察 458
笫四节 铁路警察 463
笫五节 水上警察 471
等六节矿业警察 482
第十五章警察教育 488
第一节 高等警察教育 489
第二节 初等警察教育 493
第三节 特殊警察教育 496
第十六章 几种警察法规的颁行及主要内容 501
第一节违令罚法 501
第二节 治安警察法 503
第三节预戒法 506
第四节 出版法及其他限制人民言论自由的法 511
规 511
第五节违警罚法 514
第三编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发展 519
(1927年4月—1949年9月) 519
第十七章1927年后警察制度的发展变化 519
第一节 国民党政权的建立 519
第二节 国民党统治时期警察制度的基本特征 523
一、内政部的地位及隶属关系 532
第十八章 中央警察机关 532
第一节 内政部的组织及职权 532
二、内政部的组织机构 534
三、内政部的职权 535
第二节 警察行政中枢机构——警政司的体制和职 537
权 537
第三节 全国警察总署的成立及法律地位 543
第十九章首都警察机关 549
第一节 首都警察机构的沿草 549
第二节 首都警察厅的内部组织 551
第三节 首都警察厅的外部组织 555
第四节 抗日战争时期重庆市警察局的特殊地位 560
第二十章地方警察系统 564
第一节 省级警察机关 564
第二节 省会和市警察机关 571
一、院辖市警察机关 572
二、省会警察机关 578
三、省辖市警察机关 585
第三节特别警察组织 592
一、行政区公安局 593
二、特种公安局 593
第四节县警察机关 595
一、县警察局 597
二、警佐室 598
第五节 区、乡、镇警察机关 600
第六节 “警管区”制的建立和发展 604
第七节水上警察机构 608
第八节 其他具有警察性质的组织 613
一、宪兵 613
二、武装警察队 615
三、保安团及地方自治武装 617
第一节刑事警察 624
第二十一章 专业警种的设置及职能 624
第二节 外事警察 627
第三节 司法警察 630
第四节 消防警察 634
第五节 驻卫警察 636
第六节 税务警察和盐务警察 639
一、税务警察 639
二、盐务警察 644
第七节 矿业警察、渔业警察、森林警察 646
一、矿业警察 646
二、渔业警察 647
三、森林警察 649
第八节铁路警察 651
一、交通警察 655
第九节 交通警察、公路警察、航空警察 655
二、公路警察 656
三、航空警察 657
第十节政务警察和卫生警察 659
一、政务警察 659
二、卫生警察 662
第二十二章女警的产生与发展 665
第一节女警的由来 665
第二节女警的发展及作用 667
第二十三章警务人员的任用、待遇、考绩与奖 674
惩 674
第一节 警官的任用资格和任用程序 674
一、1928年7月到1933年3月间的警官任用制度 674
二、1933年4月到1935年11月间的警官任用制度 675
三、1935年11月后的警官任用制度 676
第二节 警长警士的录用条件和录用办法 679
第三节 警官、长警的俸给与薪饷 682
一、警官的俸给 682
二、警长警士薪饷 686
第四节警务人员的抚恤与退休 689
一、1927年9月到1934年3月间的抚恤与退休制度 690
二、1934年3月至1943年11月间的抚恤与退休制度 691
三、1943年11月后的抚恤与退休制度 692
第五节 警务人员的考绩与奖惩 695
一、警务人员的考绩 695
二、警务人员的奖惩 700
第二十四章 警察服制和警长警士服务规程 704
第一节警察服制 704
一、第一代警察服制(1927年12月—1928年11月) 704
二、第二代警察服制(1928年11月—1937年7月) 706
三、第三代警察服制(1937年7月—1947年11月) 710
四、第四代警察服制(1947年11月13日施行) 713
第二节 警长警士服务规程 716
第二十五章 警务人员的教育训练 719
第一节 高级警政人员的培训 719
第二节 初级警察官吏的教育 729
第三节 长警的培训 735
第二十六章 特务组织——中统和军统 741
第一节 中统的组织体系与活动 742
第二节 军统的组织体系与活动 748
第二十七章警察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755
第一节警察法规概况 755
第二节违警罚法 759
第三节 《维持治安紧急办法》和《非常时期维持 778
治安紧急办法》 778
第四节 《假释管束规则》和《保护管束规 784
则》 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