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第一部分 审计常用法规选编 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 8
三、铁路审计工作规定 15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29
六、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40
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47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53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 68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71
十一、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76
十二、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81
十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 89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95
十五、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103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107
十七、国务院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14
十八、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118
十九、财政部颁发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127
二十、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142
二十一、财政部发布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158
二十二、铁路运输成本管理办法 168
二十三、铁路运输企业若干费用划分规定 187
二十四、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194
二十五、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211
二十六、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26
二十七、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28
二十八、关于审计查处违纪金额统计口径的意见 233
二十九、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34
三十、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243
第二部分 审计常用法规摘编 247
一、综合 247
(一)私设小金库 247
(二)滥发钱物 249
(三)用公款旅游 251
(四)用公款请客送礼 252
(五)提高开支标准 253
(六)滥用包装物押金和使用费 313
(七)滥发企业内部债券、利息 313
(八)滥着装 315
(九)滥摊派 318
(十)乱涨价乱收费 319
(十一)违反现金管理规定 325
(十二)漏缴“两金” 327
(十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332
(十四)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333
(十六)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36
(十五)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 336
(十七)违反联营企业管理规定 340
(十八)违反自筹基建资金事先审计的规定 343
(十九)违控购买商品 346
(二十)挤占、挪用专用基金 349
(二十一)乱列营业外支出 351
(二十二)用公款装修购建住房 353
(二十三)截留、漏缴国家税金 355
二、运营 369
(一)违反流动资产管理规定 369
(二)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370
(三)挤占、虚列成本 373
(四)多摊少摊材料价格差异 375
(五)乱计成本 376
(六)乱列营业外支出 379
(七)违反客货运服务基金管理规定 380
(八)截留挪用漏收运输进款 381
(九)超越权限减免运杂费 384
(十)违反检斤验货规定 384
(十一)截留变价收入 385
(十二)超越权限动用运输进款 386
(十三)截留、坐支列车收入 386
(十四)挪用、转让、套换外汇券 387
(十五)未按规定划清主业与多种经营界限 388
(十六)挪用生产性资金开办多种经营 389
(十七)违反规定将主业业务划归多种经营 390
(十八)截留、转移多种经营税利 391
三、基建建设部分 392
(一)用来源不正当资金,作自筹基本建设基金 392
(二)无计划、超计划自筹基本建设 393
(三)未按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的规定,安排自筹资金基本建设 393
(四)未经审计和报批,擅自修建楼堂馆所 394
(五)不按规定的资金来源,进行楼堂馆所建设 395
(六)支付与本建设项目投资无关的其他单位基建和购置费 395
(七)因施工质量造成的在建工程加固和返工费用,挤列基建投资 396
(八)将预备费移作建设单位自有资金,进行计划外购建 396
(九)超前验工计价,挤列当年投资,虚充年度投资完成额 397
(十)将各种名义的“摊派”挤列投资 397
(二)多摊或少摊材料成本差异 398
施工部分 398
(一)预留工程费的结余或超支,未按规定转回工程成本 398
(三)多提或少提固定资产折旧及其大修理费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399
(四)期末工地剩余材料未冲减本期工程成本 400
(五)多计或少计期末未完施工成本 400
(六)周转材料领用作一次性消耗 400
(七)将闲置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租金收入,冲减工程成本 401
(八)从工程成本中预提工程保修费 401
(九)将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挤列工程成本 401
(十)将调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运杂费,挤列工程成本 402
(十一)各种加息、罚息、罚款、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以及各种社会性的赞助、资助、捐献和摊派等,挤列工程成本 402
(十四)将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为制造新产品发生的工料费;为科研、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的固定资产购建,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医疗机构的工资、经费等,挤列工程成本 403
(十三)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挤列工程成本 403
(十二)建安工程投标支付的公证费,挤列工程成本 403
(十五)用流动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挤列工程成本 404
(十六)应由“百含”支付民工的工资,挤列工程成本 404
(十七)将已完工程成本,充作未完工程盘点;或将未完工程成本,充作已完工程成本 405
(十八)将材料成本差异的溢差结余挪作他用 405
(十九将工程成本充作“材料”、“应收款”、“待摊费用”等流动资产潜挂 406
(二十)虚报已完工程数量,多计工程结算收入 406
(二十一)少报已完工程数量,少计工程结算收入 407
(二十二)将应为工程结算收入的议价材料差价、抢工费、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移作企业自有资金收入 407
(二十三)截留工程结算收入(或直接截留,或通过内部分包结算方式截留的结算溢价) 408
(二十四)将工程结算收入冲减工程成本 408
(二十六)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计入企业利润(或亏损)总额 409
(二十五)将工程结算收入转作应付款潜挂 409
(二十七)将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收作自有资金 410
(二十八)在计算含量工资的建安产值中,未扣除材料调价的收入部分,多计“百含” 410
(二十九)分包完成的建安产值,算作自行完成,多计“百含”工资总额 411
(三十)挤列“营业外支出” 411
(三十一)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应税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412
(三十二)漏缴各种债券利息收入的所得税 413
(三十三)漏缴承包工程收入的营业税 413
(三十四)未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414
(三十五)用不正当的资金来源及其经营业务,进行投资联营 415
(三十六)在工程承发包经济关系中,以及其他经济业务交往中,收授“回扣”、“提成”、“好处费” 416
(三十七)将企业的“四技”业务及其收入,转移到工会职工技协 417
(三十九)将流动资金挪作他用 418
(三十八)不按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用以购买各种债券 418
(一)将勘测设计收入转移到集体企业 419
(四十)将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移作他用勘测设计部分 419
(二)将勘测设计收费转为科技咨询 420
(三)将已结算的勘测设计收费潜挂暂存款 420
(四)截留、转移“四技”勘测设计收入 421
(五)收授“回扣” 421
(六)多提“业余设计”报酬 422
(七)未按规定计提工资附加费 422
(八)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大修费和设备购置费 423
(九)未按规定使用专项基金 425
(十)将奖金税、罚款和滞纳金,挤列事业支出 426
(十三)截留内部独立核单位盈余 427
(十一)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冲减事业支出或作为其他收入,虚增盈余 427
(十二)截留联营利润 427
(十四)违反规定结转预收工程款,调节本年盈余 428
(十五)不按规定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 428
(十六)乱收勘测设计费 429
(十七)违反开展技术咨询规定 430
四、工业 430
(一)多计、少计销售收入 430
(二)转移、截留销售收入 431
(三)违反规定乱用外汇差价收入 433
(四)擅自动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433
(六)截留、挪用固定资产租金收入 434
(五)私自收受回扣 434
(七)扩大成本开支范围 435
(八)虚列成本 437
(九)多计、少计成本 438
(十)随意摊提成本 440
(十一)挤占成本 441
(十二)多计、少计销售成本 444
(十三)工会经费挤列成本 445
(十四)违反规定挤占生产性资金 446
(十五)擅自提高专项资金计提标准 447
(十六)擅自变更固定资产折旧率 449
(十七)违反规定使用出口劳务分成 451
(十九)混淆基建与更改、大修、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 452
(十八)违反规定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各种保险费 452
(二十)违反专项存款利息收入核算的规定 455
(二十一)已入库未付款材料、未按规定列帐 455
(二十二)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456
(二十三)公款私存 456
(二十四)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 457
(二十五)乱列罚款收入与支出 459
(二十六)不按规定提取退休职工活动经费 460
(二十七)擅自提高铁路退休费用统筹比例 460
(二十八)擅自提高离休干部经费标准 461
五、供销 462
(一)隐瞒截留销售收入 462
(二)不按规定核算销售收入 463
(三)隐瞒截留其他业务收入 464
(四)不按规定核收“业务费提成” 465
(五)违反“代垫一次进货费”开支规定 465
(六)违反规定调整库存商品、物资价格和处理差额 467
(七)随意摊销商品进销差价 468
(八)不按规定核算商品流通费 469
(九)擅自扩大商品流通费开支范围 470
(十)挤占商品流通费 471
六、高等院校 473
(一)划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 473
(二)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475
(三)违反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规定 479
(四)滥分社会服务收入 480
(五)乱列学校基金 482
(六)截留利润 484
(七)乱列罚款 484
(八)乱收学杂费和住宿费 485
(九)违反财政专户存款的规定 486
(十)违反规定将国家资金转存银行储蓄 488
(十一)违反科学技术拨款管理规定 489
(十二)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规定 491
(十三)违反有偿分配的规定 492
(十四)违反教师兼课酬金和编译教材稿酬规定 493
(十五)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