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释义》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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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金鸣盛编著
  • 出 版 社:世界书局
  • 出版年份:1936
  • ISBN:
  • 页数:368 页
图书介绍:

绪论 1

○○一 草案起草之由来 1

○○二 草案久而始决之原因 1

○○三 起草工作分两大时期 2

○○四 前期起草工作 2

○○五 後期起草工作 3

○○六 草案之特点一 5

○○七 草案之特点二 5

宪法前文 6

○○八 宪法前文之意义 6

第一章 总纲 7

○○九 本章规定之要点 7

○一○ 国体之规定及其反对之主张 7

○一一 第一条之立法精神 7

○一二 反对本条规定各主张之驳正 8

○一三 共和民主与统一之争 8

○一四 共和二字之意义 8

○一五 主权属於国民与源於国民不同 9

○一六 主权与政权之别 9

○一七 国民之界说 9

○一八 我国国籍法重血统主义 9

○一九 各国关於国籍之宪法法例 10

○二○ 领土包括领海及领空而言 10

○二一 省区包括市区在内 10

○二二 列举式之用意 10

○二三 各省之序列 10

○二四 等字之意义 10

○二五 领土变更之意义 10

○二六 民族平等之理由 11

○二七 民族平等与人民平等 11

○二八 国旗之意义 11

○二九 首都之规定与行都及陪都 12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3

○三○ 民权与天赋人权 13

○三一 直接保障主义与间接保障主义 13

○三二 人权主义与近代法理不合 13

○三三 民权堕失之原因与恶法之制裁 14

○三四 直接保障规定之困难 14

○三五 民权之分类 14

○三六 人民之义务 14

○三七 他章所定之人民权利义务 15

○三八 平等之意义 15

○三九 种族之平等 15

○四○ 阶级之平等 15

○四一 宗教之平等 16

○四五 男女之平等 16

○四三 职业之平等 16

○四四 身体自由 16

○四五 身体自由之限制 17

○四六 依法律三字之涵义 17

○四七 执法机关之范围及其义务 17

○四八 提审之声请权 17

○四九 提审票 18

○五○ 执行机关不尽责之制裁 18

○五一 提审法 18

○五二 军事审判与普通法院审判之划分 18

○五三 两种审判之界限 18

○五四 军事审判以刑事为限 19

○五五 居所与住所及居住自由 19

○五六 居住自由之限制 19

○五七 迁徙自由及其限制 19

○五八 迁徙之程序 20

○五九 思想自由 20

○六○ 思想自由之限制 20

○六一 思想自由在刑法上之限制 20

○六二 思想自由在特种刑事法规上之限制 21

○六三 出版自由 21

○六四 限制出版自由之法例及我国之现行法 21

○六五 秘密通讯之自由 22

○六六 通讯自由之限制 22

○六七 信教自由 22

○六八 信教自由之限制 22

○六九 不信教之自由 22

○七○ 集会与结社之意义 23

○七一 集会与结社之种类 23

○七二 限制集会自由之法例 23

○七三 我国限制集会自由之方法 24

○七四 结社自由之限制 24

○七五 限制结社自由之法例 24

○七六 我国限制结社自由之方法 24

○七七 财产自由与所有权之社会化 25

○七八 财产自由之限制 25

○七九 财产之徵用与徵收 25

○八○ 徵用徵收与徵发之别 26

○八一 徵收与查封没收之别 26

○八二 财产之查封 26

○八三 刑事上之财产没收 27

○八四 逆产之没收 27

○八五 违警罚之财产没收 27

○八六 没收与没入之别 27

○八七 行政上及司法上之受益权 27

○八八 请愿之意义及其程序 28

○八九 诉愿之意义及其程序 28

○九○ 请愿与诉愿之区别 28

○九一 诉讼权之分类 29

○九二 民事诉讼之意义及其程序 29

○九三 刑事诉讼之意义及其程序 29

○九四 刑事告诉与自诉 30

○九五 行政诉讼之意义及其程序 30

○九六 监察上之举发与刑事上之告发 30

○九七 政权与自由权及受益权之区别及其关系 31

○九八 政权之发生 31

○九九 选举权与核选权 31

一○○ 本法所定选举权之范围 32

一○一 选举权与候选人考试 33

一○二 罢免权 33

一○三 罢免权之范围与大罢免 33

一○四 罢免权行之方法 34

一○五 抗免权与核免权 34

一○六 本法所定罢免权之范围 34

一○七 监官权与监法权 35

一○八 创制权 35

一○九 创制权之范围 35

一一○ 创行权与核行权 35

一一一 复决权 36

一一二 复决权之范围 36

一一三 复决权之分类 36

一一四 抗止权 37

一一五 抗止权与创行权之关系 37

一一六 核止权 37

一一七 抗行权 38

一一八 核行权 38

一一九 独立核行权 38

一二○ 其他原因之核行权 39

一二一 由於议会提交者 39

一二二 由於政府提交者 39

一二三 由於地方政府之抗行者 40

一二四 本法规定监法权行使之范围 40

一二五 政权之分类 40

一二六 应考权及其与服官权之关系 40

一二七 应考权与四种政权之区别 41

一二八 应考权与平等之原则 41

一二九 纳税义务 41

一三○ 纳税须有法律上之根据 42

一三一 纳税须使负担公平 42

一三二 服兵役之义务 42

一三三 我国兵役现制 43

一三四 服工役之义务 43

一三五 工役法原则 43

一三六 服公务之义务 44

一三七 其他自由权利之概括规定 44

一三八 革命权之存在问题 45

一三九 限制民权之立法范围 45

一四○ 公务员违法侵害民权之制裁 46

一四一 私人违法行为与职务上违法行为之别 46

一四二 公务员之责任 46

一四三 民权受侵害时之救济 46

一四四 国家赔偿制 47

第三章 国民大会 48

一四五 国民大会之性质 48

一四六 国民大会与各国代议机关之比较 48

一四七 政权与治权之划分 48

一四八 国民大会之政权不容离失本义 49

一四九 国民代表之产生 50

一五○ 人口比例规定之原因 50

一五一 同等区域之意义 50

一五二 国民代表总数之估计 50

一五三 国民代表选举区规定之法意 50

一五四 国民代表选举之原则 51

一五五 国民对於国民代表之选举权取得资格 51

一五六 教育资格之限制问题 52

一五七 国民代表之候选资格 52

一五八 年龄之计算 52

一五九 国民代表之任期及其罢免 53

一六○ 罢免国民代表不应以违反原选举区之利益为理由 53

一六一 国民大会之常会与临时会 53

一六二 必须召集临时大会之事实 53

一六三 国民大会之开会地点 54

一六四 国民大会之职权——选举权 55

一六五 总统之选举问题 55

一六六 本法采用间接选举之理由 55

一六七 主张直接选举者之理由 55

一六八 本问题之关键及核选制之采用问题 55

一六九 国民大会之罢免权 56

一七○ 对司法考试两院院长之罢免 56

一七一 对副总统及副院长之罢免 56

一七二 对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罢免 56

一七三 对立法监察两院之大罢免 57

一七四 因弹劾而生之核免权 57

一七五 国民大会之创制权 57

一七六 原则之创行制 57

一七七 国民大会核定之法案仍应公布但总统不得提交复议 58

一七八 原则之创行与现行制不同 58

一七九 国民大会之复决权 58

一八○ 复决之法律应作广义解释 58

一八一 复决权之行使及不能抗行之法案 59

一八二 国民大会之独立核行权及其他原因之核行权 59

一八三 复决权行使之程序 59

一八四 国民大会之修改宪法权 59

一八五 国民大会之其他职权问题 60

一八六 国民大会职权不外四种政权 60

一八七 国民大会行使创制复决与罢免三权不必集会 61

一八八 国民代表之特权一 61

一八九 国民代表之特权二 61

一九○ 国民大会之组织及其职权行使之程序 62

一九一 国民代表之选举及罢免程序 62

第四章 中央政府 64

一九二 一般国家之政府体制 64

一九三 五权宪法之政府体制 64

一九四 五院之政治责任 64

一九五 五院间之衡制 65

一九六 内阁制之缺点 66

一九七 三权宪法之缺点 66

一九八 五院综合机关之设置问题 66

一九九 国府委员会设置之原因 66

二○○ 对国府制之非议 66

二○一 中央政治会议与国府 67

二○二 综合机关不应设置之理由 67

二○三 综合机关不必设置之理由 67

二○四 五院政府之另一设计 67

第一节 总统 68

二○五 元首与行政首领之分合问题 68

二○六 特设元首之史实及其必要 68

二○七 元首实权制之立法理由 69

二○八 主张元首虚权制者之理由 69

二○九 元首实权制之另一主张 70

二一○ 三权宪法下之政治责任制度 70

二一一 五权宪法下之政治责任制度 71

二一二 五院制与总统制及内阁制之比较 71

二一三 总统之元首大权——代表国家权 71

二一四 总统不能代表政府之理由 72

二一五 统率军队权 72

二一六 军制及军额问题 73

二一七 公布法律权 73

二一八 拒绝公布之法例及本法之规定 73

二一九 命令与法律之异同 73

二二○ 行政命令之种类 74

二二一 元首之大权命令与各院之院令 74

二二二 副署之意义及其与内阁制之比较 74

二二三 关系院院长之意义 75

二二四 四院之拒绝副署问题 75

二二五 关系两院以上之拒绝副署问题 75

二二六 关系司法考试及监察三院之法律公布问题 76

二二七 三院拒绝副署时之救济 76

二二八 立法院复议後三院再拒绝副署时之救济 76

二二九 关於本问题之另一主张 77

二三○ 此说与五权制不相容 77

二三一 此说之论据不能成立 77

二三二 宣战媾和及缔约之意义 78

二三三 总统之对外权 78

二三四 宣战权之限制 78

二三五 限制缔约权之各国法例 78

二三六 本法所定缔约权之限制 79

二三七 变更领土之条约应经国民大会核定 79

二三八 其他对外权 80

二三九 戒严与解严之意义 80

二四○ 戒严之各国法例 80

二四一 我国之戒严制及本法所定戒严权之限制 81

二四二 解严之宣告 81

二四三 赦免权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意义 81

二四四 大赦制不可废之理由 82

二四五 特种赦免制不可废之理由 82

二四六 赦免权之限制 82

二四七 元首任官权之各国法例 83

二四八 本法所定之总统任免官吏权 83

二四九 其他官吏之任免问题 84

二五○ 任免权之限制 84

二五一 授与荣典权 84

二五二 紧急命令之意义 85

二五三 得为紧急处分之情形 85

二五四 紧急事变与非常事变不同 86

二五五 紧急命令之范围 86

二五六 紧急命令之各国法例 87

二五七 本条所定之紧急命令制 87

二五八 本条足资研究之点 88

二五九 紧急命令须经行政会议议决之理由 88

二六○ 五院院长会议机关之设置问题 89

二六一 本条规定之作用 89

二六二 总统之两重责任 90

二六三 违法责任与政治责任之别 90

二六四 国民大会对总统之课责方法 90

二六五 总统之民事责任 91

二六六 总统之候选资格——国籍之限 91

二六七 年龄之限制 91

二六八 其他限制问题 92

二六九 总统选举之法例及本法所采之方式 92

二七○ 选举总统之程序 93

二七一 副总统之选举程序 93

二七二 总统之任期 93

二七三 总统连任之限制 94

二七四 副总统之任期 94

二七五 总统就职之仪式 94

二七六 宣誓与任期之起算 95

二七七 宣誓之地点 95

二七八 总统之缺职 95

二七九 总统之代位与代理 95

二八○ 设副总统之目的及不设副总统各国法例 96

二八一 副总统设置之利弊及最近立法趋势 96

二八二 设副总统各国之法例 97

二八三 设代理总统之法例 97

二八四 各国法例关於总统缺职规定之比较 98

二八五 十二年宪法之规定 98

二八六 本条修订之经过 98

二八七 行政院院长代理之理由 98

二八八 前後任总统不能衔接时之暂代程序 99

二八九 停职日期应否补足之问题 99

二九○ 行政院院长之代理期限 99

二九一 总统之刑事责任 100

二九二 元首不受司法管辖之特权 100

二九三 不受特权保障之特殊罪行 100

二九四 不分别罪行之法例 101

二九五 议会审判总统之权限 101

二九六 总统在任内之诉究程序问题一 101

二九七 总统在任内之诉究程序问题二 102

二九八 本条应予补充之文句 102

第二节 行政院 102

二九九 行政院之性质及其与各国行政部分之比较 103

三三○ 总统实权制与一般总统制之区别 103

三○一 行政院与立法院之关系 104

三○二 行政院与司法院之关系 104

三○三 行政院与考试院之关系 104

三○四 行政院与监察院之关系 105

三○五 行政院与国民大会之关系 105

三○六 行政院与省政府及各县市间之关系 105

三○七 行政院之定义 106

三○八 行政院非总统之隶属机关 106

三○九 行政院长官之任免 107

三一○ 行政院院长之性质 107

三一一 政务委员制与英国之国务员 108

三一二 两制之异点 108

三一三 反对本制者之理由 108

三一四 主张本制者之理由 109

三一五 不管部委员人数之取制 109

三一六 部会名称之列举问题 109

三一七 委员会之存废问题 110

三一八 五院外独立部会之废除 110

三一九 政务委员与各部会长官之关系 110

三二○ 院长副院长之自兼部会长官问题 111

三二一 行政院长官之责任与行政院责任之区别 111

三二二 行政院责任由总统担当 111

三二三 与议会内阁制之比较 112

三二四 与总统内阁制之比较 112

三二五 三制总比较 112

三二六 本条为政治责任而非违法责任 112

三二七 各别负责与连带责任 113

三二八 行政院院长副院长之责任 114

三二九 不管部会政务委员之责任 114

三三○ 各委员长与各部长之责任 115

三三一 行政会议与一般内阁会议之比较 115

三三二 行政会议之性质 117

三三三 行政会议决议之效力与总统之拒绝权 117

三三四 法律案提议之范围 118

三三五 预算案与各院间之衡制问题 118

三三六 解决之方法 118

三三七 省预算单位理论上不能成立 119

三三八 事实上之困难 119

三三九 分省总预算之过渡办法 120

三四○ 各省之局部分预算 120

三四一 总预算之编制方法 120

三四二 戒严案及大赦案之提议 121

三四三 涉外事件之提议及重要国际事项之范围 121

三四四 行政院院长对立法院之议案咨送权 121

三四五 共同关系事项之意义 122

三四六 其他事项及总统之直接交议问题 122

三四七 行政院之组织 122

第三节 立法院 123

三四八 立法院之性质及其与各国议会之比较 123

三四九 立法院与司法院之关系 124

三五○ 立法院与考试院之关系 124

三五一 立法院与监察院之关系 125

三五二 立法院与国民大会之关系 125

三五三 立法院与各省参议会之关系 125

三五四 立法院与各县市间之关系 126

三五五 立法院之定义及立法权之范围 126

三五六 最高机关之意义 127

三五七 立法院及立法委员与院长之责任 127

三五八 立法权与国民大会之复决权问题 128

三五九 复决权扩充之必要 128

三六○ 法律案之提议与国民大会之创制 129

三六一 各院之提议及各省参议会之提议 130

三六二 预算案之议决及其限制 130

三六三 戒严大赦宣战等案之议决 131

三六四 媾和及条约案之议决 131

三六五 广义之法律案 131

三六六 议会之询问权与质问权 131

三六七 立法院质询权之性质 132

三六八 质询权之范围 132

三六九 立法院院长之产生不采互选制之理由 133

三七○ 立法院院长连任及任期 133

三七一 立法院院长之职权 133

三七二 副院长之设置 133

三七三 立法委员之选举及其采地域与人口比例制之原因 134

三七四 专门委员之删改 134

三七五 立法委员总额之估计 135

三七六 预选制规定之理由 137

三七七 不采圈选制之理由 137

三七八 预选制与国民大会之选举权 138

三七九 立法委员之候选资格 138

三八○ 立法委员之任期及连任 138

三八一 立法委员之缺职问题 138

三八二 立法院之解散改组 139

三八三 立法院院长与立法委员任期之参差 139

三八四 各院对立法院之提案权及其与各国法例之比较 139

三八五 各院提案权之比较 140

三八六 各院提案之程序 140

三八七 总统对立法院之抗议权应为元首大权之一 141

三八八 抗议权与否认权之区别 141

三八九 抗议权之两种法例 142

三九○ 本条规定之抗议制 142

三九一 出席委员与全体委员不同及本条之欠缺 142

三九二 抗议权与各院之关系 143

三九三 关系院之请求抗议问题 143

三九四 提请复决权规定之经过 144

三九五 本条规定之缺憾 144

三九六 提请复决权亦为元首大权之一 145

三九七 总统抗议权之限制 145

三九八 法律案之公布为立法程序之一 145

三九九 国民大会核定之案仍应由立法院送请公布 146

四○○ 应公布之法案范围 146

四○一 公布法律之程序 146

四○二 公布与施行之别 147

四○三 公布日期之意义 147

四○四 公布犹豫期间规定之用意及应补充各点 147

四○五 立法委员之特权一 148

四○六 立法委员之特权二 148

四○七 限制议员兼职之各国法例 149

四○八 立法委员兼职之限制 150

四○九 兼职之例外 150

四一○ 业务之范围 150

四一一 立法院之组织 150

第四节 司法院 151

四一二 司法院之性质与司法行政权之独立 151

四一三 应独立之理由一 151

四一四 应独立之理由二 152

四一五 应独立之理由三 152

四一六 五权分立与五院分立 152

四一七 司法院与考试院之关系 153

四一八 司法院与监察院之关系 153

四一九 司法院与国民大会之关系 154

四二○ 各级法院与地方政府之关系 154

四二一 司法院之定义及司法权之范围 155

四二二 司法审判权 155

四二三 最高法院之设置问题 155

四二四 行政审判制度之法例 156

四二五 将来之行政审判制 156

四二六 行政审判权移属於监察院问题 156

四二七 司法行政部之设置问题 157

四二八 司法院院长之产生不采选举制之理由 157

四二九 司法院院长之责任 157

四三○ 总统任命之意义 158

四三一 司法院院长之缺职及连任问题 158

四三二 司法院院长之赦免提请权 159

四三三 提请权之限制 159

四三四 司法院之法令解释权 159

四三五 命令抵触法律之纠正 160

四三六 地方规章抵触法律之纠正 160

四三七 审判独立之意义 161

四三八 审判独立与司法行政 161

四三九 法官保障与审判独立之关系 162

四四○ 法官在职保障之法例 162

四四一 法官免职之事由 162

四四二 免职与退休 163

四四三 法官之停职及复职 163

四四四 法官之升降转调 163

四四五 法官俸给之保障 164

四四六 其他保障 164

四四七 司法院之组织 164

第五节 考试院 165

四四八 五权之分组与考试监察两权独立之必需 165

四四九 考试足救选举之穷 165

四五○ 反对之主张 165

四五一 候选人考试之真义 166

四五二 平民政治两大前提之动摇 166

四五三 以寡头政治代替民治之主张 167

四五四 民权主义下之选举与考试 167

四五五 考试与铨叙之关系 167

四五六 考试院与监察院之关系 168

四五七 考试院与国民大会之关系 168

四五八 考试院在各省之直辖机关 168

四五九 考试院与县市之关系 169

四六○ 考试院之定义及考试权之内容 169

四六一 铨叙权之内容及其独立之必要 170

四六二 考试院院长之产生及其责任 170

四六三 考试院院长之缺职及连任问题 171

四六四 考试与铨定为两种并行之程序 171

四六五 任用公务员之解释 171

四六六 任用政务官不受考铨限制之例 172

四六七 任用政务官仍须铨定资格之例 172

四六八 候选人之范围 172

四六九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之意义 172

四七○ 第三款人员资格毋庸铨定 173

四七一 考试之种类 173

四七二 候选人应分别级类 173

四七三 候选人员考试之方式 174

四七四 公务员之资格不应以法律设为例外 174

四七五 考试权之补充 175

四七六 考试院之任用否认权规定问题 175

四七七 考试院之降免否认权规定问题 175

四七八 考试院之组织 176

第六节 监察院 176

四七九 监察院之性质及其与考试院之比较 176

四八○ 弹劾权与惩戒权之离合 177

四八一 议会弹劾权之性质及其法例 177

四八二 御史弹劾权之性质及其与议会弹劾权之比较 178

四八三 监察院弹劾权之性质 179

四八四 高一涵氏反对监察权独立之主张 179

四八五 高氏论据之驳议一 180

四八六 高氏论据之驳议二 180

四八七 高氏论据之驳议三 181

四八八 高氏论据之驳议四 181

四八九 梅思平氏反对监察权独立之主张——其所持见解一 182

四九○ 梅氏所持见解二 182

四九一 梅氏所持见解三 182

四九二 梅氏见解之驳议一 182

四九三 梅氏见解之驳议二 183

四九四 梅氏见解之驳议三 184

四九五 梅氏见解之驳议四 185

四九六 监察权与司法权之比较及其独立之必要 185

四九七 监察院与国民大会之关系 185

四九八 监察院在各省之直辖机关及其与县市之关系 186

四九九 监察院之定义及监察权之内容 186

五○○ 惩戒权归属变更之经过 186

五○一 惩戒机关不宜分立 187

五○二 中央大员不受惩戒机关管制及惩戒机关划一之必要 188

五○三 地方惩戒机关 188

五○四 惩戒机关之分级问题 189

五○五 惩戒机关与铨叙部之关系 189

五○六 惩戒处分之种类及惩戒机关之权限 189

五○七 公务员因地位性质不同而有处分之别 189

五○八 本法所定之各种政务官 189

五○九 县长及市长之惩戒 190

五一○ 现制若干政务官不适用之惩戒处分 190

五一一 聘任人员及临时人员之惩戒处分 190

五一二 惩戒机关办案之原则 190

五一三 惩戒处分之执行 191

五一四 执行惩戒之机关不得拒绝执行 191

五一五 惩戒处分之执行与审计之关系 191

五一六 弹劾案之科刑权移属於监察院之主张 191

五一七 此种主张不能成立之理由 192

五一八 财政上之事前监督与事後监督 192

五一九 审计为财政上之事中监督 192

五二○ 审计权之内容 193

五二一 审计权及於地方之范围 193

五二二 监察院之决算承认权 194

五二三 监察院审查决算之程序 194

五二四 监察院之责任 194

五二五 监察院质询权与议会质问权之比较 195

五二六 质询权非违法行为之事前监督 195

五二七 质询案提出之程序 196

五二八 质询案提出之时序问题 196

五二九 监察院院长之产生问题及其任期 196

五三○ 监察院院长之职权 197

五三一 副院长之设置 197

五三二 监察委员之选举及其与立法委员之比较 198

五三三 监察委员之名额及预选之法意 198

五三四 监察委员之候选资格 198

五三五 监察委员之任期及连任 198

五三六 监察委员之缺职问题 199

五三七 受弹劾之人员问题 200

五三八 民选代表及议员无弹劾之可能 200

五三九 地方公务员之范围问题 200

五四○ 监察院长官之互相纠弹问题 201

五四一 雇员职工及军人应除外 201

五四二 受弹劾之行为问题 201

五四三 违法之法应作广义解释 201

五四四 违法行为必须与公务员之职务有关 202

五四五 违法行为之分类与责任 202

五四六 失职行为之解释问题 203

五四七 政务官之不当行为不容假失职名义滥予纠弹 203

五四八 事务官不尽职守之行为亦不容假失职名义予以弹劾 203

五四九 失职行为均可以违法行为包括之 204

五五○ 违法与失职行为划分之标准问题及失职行为之删除 204

五五一 弹劾案之提议及审查 205

五五二 提议委员与审查委员不得合并 205

五五三 监察委员多数出缺时之弹劾问题 206

五五四 监察委员不足十人时之补救 206

五五五 弹劾案提送之程序 206

五五六 弹劾案经审查不能通过时之救济 206

五五七 审查委员之分配问题 207

五五八 已提议之弹劾案不得撤回 207

五五九 中央大员弹劾案之受理与处分 208

五六○ 本条之规定与刑事责任无关 208

五六一 本条规定之欠缺 208

五六二 本条应补充之文句 209

五六三 大员行政上之违法责任已吸收於政治责任中 209

五六四 德国总统责任之分析 210

五六五 草案规定总统责任之分析 211

五六六 政治责任与行政上违法责任混和之用意 211

五六七 副总统及副院长之弹劾问题 211

五六八 国民大会闭会期内之弹劾方法 212

五六九 临时大会不能召集时监察院不得撤回其弹劾案 212

五七○ 监察院请求总统召集临时国民大会问题 213

五七一 普通公务员关系犯罪行为之弹劾案受理问题 213

五七二 受理弹劾案之各国法例 213

五七三 法院直接受理弹劾案之必要 214

五七四 法院受理弹劾案与检察官职权并无冲突 215

五七五 法院受理弹劾案可附带解决公务员之赔偿责任 215

五七六 监察院不享有侦查权 216

五七七 监察院与检察官及法院之关系 216

五七八 监察委员之特权一 216

五七九 监察委员之特权二 217

五八○ 监察委员兼职之限制 217

五八一 监察院之组织 217

第五章 地方制度 218

五八二 地方有两种体例 218

五八三 民治国之地方必须有自治权 218

五八四 地方之分级及历代地方制沿革 218

五八五 自治团体之两种方式 219

五八六 各国自治制度之比较 219

五八七 我国近代之地方制 220

第一节 省 220

五八八 省区之由来及其固有之性质 220

五八九 疆吏自主与人民自治 221

五九○ 省自治之渊源 221

五九一 国初之省财政 221

五九二 训政时期之省制 221

五九三 现行省制之弊 222

五九四 妨碍国家统一 222

五九五 妨碍县自治之完成 222

五九六 五权系统之混淆 223

五九七 省权庞大之总因 223

五九八 省应有自治权之主张 224

五九九 省不应有自治权之理由一 224

六○○ 省不应有自治权之理由二 224

六○一 省不应有自治权之理由三 225

六○二 省制起草之经过 225

六○三 两大时弊之改革 225

六○四 省财政之改革 225

六○五 省内之五权系统 226

六○六 省参议会之设置与省自治无关 226

六○七 省行政机关及其职权 226

六○八 省政府与中央之关系 227

六○九 省政府与各县市之关系 227

六一○ 省县间之中间区域问题 227

六一一 不规定省之定义之理由 228

六一二 恢复省长制之理由 228

六一三 省长之产生 228

六一四 省长之责任 229

六一五 省长之任期及连任 229

六一六 省参议会之性质及其组织之原则 229

六一七 省参议员之人选 230

六一八 省参议员之罢免 230

六一九 省参议会职权 230

六二○ 省参议会职权与各院之关系 231

六二一 分省总预算之建议 231

六二二 局部分预算之建议 232

六二三 省参议会不掌决算权之理由 232

六二四 立法建议权之性质及其作用 233

六二五 立法建议失败之救济 233

六二六 规章之一般体性 234

六二七 省单行规章之性质 234

六二八 省令与省规章之抵触问题 235

六二九 行政建议权之性质 235

六三○ 行政建议权与立法建议权之关系 235

六三一 弹劾建议权之性质 236

六三二 弹劾建议权与省长之政治责任 236

六三三 省长交议事项之内容及其议决权之性质 236

六三四 省参议会职权之分类 237

六三五 省政府及省参议会之组织 237

六三六 省参议员之选举与罢免程序 238

六三七 蒙藏之地方制度 238

六七八 划入省区之蒙古地方制 238

第二节 县 238

六三九 古代之县制 238

六四○ 我国地方自治之渊源 239

六四一 县为最惬当之自治单位 239

六四二 国人无自治观念之原因 240

六四三 团体生活与国家生活 240

六四四 团体生活不能抵牾国家生活 241

六四五 地方自治团体之意义 241

六四六 自治与民治 241

六四七 自治与官治 241

六四八 科员政治 242

六四九 县自治之重要 243

六五○ 地方自治团体之要素 243

六五一 县制与省制之比较 243

六五二 自治单位之意义 244

六五三 县市同等区域性质之补充规定 244

六五四 均权制度设计之经过 245

六五五 集权与分权 245

六五六 由分权而集权一 245

六五七 由分权而集权二 246

六五八 由集权而分权 246

六五九 均权制与分县自治 247

六六○ 均权之意义 247

六六一 均权与政权 248

六六二 均权与治权 248

六六三 均权之实质 249

六六四 自治权之范围一 249

六六五 自治权之范围二 250

六六六 县民之直接民权 251

六六七 直接民权之运用 251

六六八 县长之罢免 251

六六九 县议会之性质 252

六七○ 县议会职权 252

六七一 县预算决议权 253

六七二 县决算承认权 253

六七三 课税权 253

六七四 地方课税权之限制 254

六七五 县财产之经营处分权 254

六七六 审计权 254

六七七 地方审计之法例 255

六七八 单行规章制定权 255

六七九 县单行规章与县令 255

六八○ 县政建议权 255

六八一 县长交议事项审议权 256

六八二 质问权 256

六八三 质问权之补充规定 257

六八四 试免权与弹劾权 257

六八五 县议会职权总述 257

六八六 县议会之附带职权 257

六八七 县单行规章制定之限制 258

六八八 县单行规章与省令 258

六八九 自治团体执行机关组织之法例 259

六九○ 县执行机关之组织 260

六九一 县长候选名单及其避籍问题 260

六九二 县长之两重身分 261

六九三 县长之县政执行权 261

六九四 自治政府组织之法例 261

六九五 县长与县议会间之关系 262

六九六 县自治权执行之监督 263

六九七 县长之中央行政执行权 263

六九八 县组织问题 264

第三节 市 265

六九九 市之发生与发达 265

七○○ 我国之都市 265

七○一 市自治之渊源 265

七○二 现行市制 266

七○三 市县不可偏废 266

七○四 市自治与县自治 267

七○五 市之性质 267

七○六 市议会与县议会 268

七○七 市议员参差改选之理由 268

七○八 市执行机关之组织 268

七○九 市长之职权 268

七一○ 市组织问题 269

第六章 国民经济 270

七一一 个人主义之宪法与社会主义之宪法 270

七一二 三民主义与社会主义 270

七一三 本章规定之要点 270

七一四 经济制度之总原则 271

七一五 土地私有之原始 271

七一六 土地私有之害 272

七一七 土地公有之原则 272

七一八 土地公有激进法之失败 272

七一九 失败之原因 273

七二○ 土地公有之条件 273

七二一 由私有渐进为公有之方策 274

七二二 所有权之社会化 274

七二三 照价征税 274

七二四 定地价之方法 275

七二五 照价收买 275

七二六 照价征税与照价收买足以促成土地公有 275

七二七 土地徵收与照价收买 276

七二八 土地之充分使用 276

七二九 矿及天然力应与土地分离 277

七三○ 涨价归公之原则 277

七三一 涨价归公之例外 278

七三二 不劳而获之涨价应全部归公 278

七三三 涨价之原因与土地增值税 278

七三四 增值总额之计算 279

七三五 增值总额与征税实额及税率 279

七三六 自用乡地之免税 280

七三七 估定地价之必要 280

七三八 本条文句稍有欠缺 280

七三九 耕者有其田之意义 281

七四○ 另一种解释 282

七四一 平均地权足以促成耕者有其田 282

七四二 自耕农之所有权及使用权 283

七四三 扶植自耕农之间接方法 283

七四四 二五减租 283

七四五 减轻地税 284

七四六 直接贷款 284

七四七 住者有其屋 284

七四八 节制私人资本与平均地权 285

七四九 节制私人资本不容激进 285

七五○ 节制资本与社会改良主义 285

七五一 节制私人资本之方法 286

七五二 私人企业之奖进 286

七五三 奖励私人企业与节制资本 287

七五四 私人企业之范围 287

七五五 对外贸易之统制与保护 287

七五六 发达国家资本之理由与目的 288

七五七 公营事业之例外 288

七五八 劳工保护 289

七五九 劳资协调 289

七六○ 产业自治 290

七六一 农业环境之改良 290

七六二 农业科学化 291

七六三 农业科学化之歧途 291

七六四 农业生产之统制 291

七六五 政治的劳工之救恤 292

七六六 老弱残废之救济 292

七六七 课税权之限制 293

七六八 省税问题 294

七六九 募债权及财产处分权之限制 295

七七○ 地方募集外债之限制 295

七七一 公营事业经营权之限制 295

七七二 特许经营权之限制 296

七七三 国际之货物流通与国内之货物流通 296

七七四 裁厘与各省统制经济 297

七七五 关税单一之原则 297

七七六 国内货物通过税之例外 297

七七七 他种货物税之征收权 298

第七章 教育 299

七七八 本章规定之旨趣 299

七七九 古代教育与近代教育 299

七八○ 三民主义之教育 299

七八一 无偿制之实行 300

七八二 我国教育宗旨之变迁 301

七八三 本条所定之教育宗旨 301

七八四 教育机会平等之涵义 302

七八五 教育统制之意义 303

七八六 国家限制私立教育机关之法例 303

七八七 我国私立教育机关之限制 304

七八八 教育机关之范围 305

七八九 基本教育之意义 305

七九○ 各国学龄规定之比较 305

七九一 学龄之研究 306

七九二 我国基本教育年期之向例 306

七九三 各国基本教育年期之比较 307

七九四 本条基本教育年期之解释 308

七九五 基本教育免费之法例 308

七九六 我国基本教育之状况 309

七九七 基本教育阻滞之原因 309

七九八 本条所定之免费制 309

七九九 本条规定之问题 310

八○○ 未成年人之补习教育 310

八○一 已成年人之补习教育 311

八○二 补习教育之年期问题 311

八○三 全国高等教育之平等发展 312

八○四 蒙藏教育之启发 312

八○五 教育经费规定之必要 313

八○六 中央教育经费之成数 313

八○七 近四年中央教育经费在预算总额中之地位 314

八○八 中央教育费与两大支出外之他种政费 316

八○九 中央教育费与债务费预备费及补助费 317

八一○ 中央教育费与军费 317

八一一 中央教育费成数推算之问题 318

八一二 中央教育费与财务费 318

八一三 中央教育费与经济建设费 320

八一四 各国中央教育经费之成数 321

八一五 省区教育经费规定之用意 325

八一六 教育事业之主管问题 325

八一七 联邦国之教育事业及其经费 325

八一八 联邦制与现行之省制 327

八一九 各省区教育经费现况 327

八二○ 公安费与行政费之节减 329

八二一 省教育经费比例适用之问题 329

八二二 县教育经费需要之殷切 330

八二三 江浙两省之县教育经费 330

八二四 美日二国之地方教育费 332

八二五 基本教育及补习教育经费之补助问题 333

八二六 教育基金之保障 334

八二七 教育经费之独立问题 334

八二八 贫瘠省区教育经费之补助 334

八二九 私营教育事业之奖进 335

八三○ 侨民教育之奖进 336

八三一 学术研究之奖进 336

八三二 优良教师之奖励 337

八三三 补助清寒子弟求学之法例 337

八三四 我国现行之补助制 338

第八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正 339

八三五 本章之要点及修正经过 339

八三六 法律之界说 339

八三七 本条规定之用意 340

八三八 立法院通过与国民大会票决之关系 340

八三九 宪法之效力 341

八四○ 保障宪法之各国法例 341

八四一 违宪法律之否认 341

八四二 违宪法律之撤销 341

八四三 违宪法律之不存在 342

八四四 否认制与撤销制之利弊 342

八四五 本法所采之制度 343

八四六 增订第二项之理由 343

八四七 违宪问题提请解释权之归属 344

八四八 提请解释时间之限制 345

八四九 法律施行前之提请解释问题 345

八五○ 提请解释之次数问题 346

八五一 监察院提请解释之程序 346

八五二 制裁违法命令之各国法例 346

八五三 本法所采之制度及其补充 347

八五四 紧急命令之制裁问题 347

八五五 宪法疑义之解释与新环境之应付 348

八五六 宪法之解释与违宪问题 348

八五七 议会政治国家之例 349

八五八 三权分立国家之例 350

八五九 美国司法机关解释宪法之惯例 350

八六○ 司法管制普及之趋势 350

八六一 若干国家司法管制不被重视之原因 351

八六二 普通法院管制与特设法院管制之别 352

八六三 本条规定之经过 352

八六四 司法管制在我国之需要 353

八六五 国民大会所定之法律司法院有无管制权问题 353

八六六 规定过渡条款之各国法例 355

八六七 增订过渡条款之理由 355

八六八 施行非常宪政之期限 356

八六九 产生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过渡办法 356

八七○ 两院院长之提请任命权 356

八七一 产生县市长之过渡办法 357

八七二 促成地方自治之程序 358

八七三 制宪之国民大会与正常之国民大会 358

八七四 制宪之国民大会组织不容沿为定制 358

八七五 本条规定之理由及各国法例 358

八七六 职权之代行与两机关之性质 359

八七七 第一届国民大会任期之起讫问题 360

八七八 非常宪政期间之解释 360

八七九 宪法及时修改之必要 361

八八○ 柔性宪法与刚性宪法 362

八八一 修改宪法之提议 362

八八二 修改宪法原则之决定 363

八八三 单一式之宪法决议程序 364

八八四 非单一式之宪法决议程序 364

八八五 联邦国之例 364

八八六 人民参加於制宪工作之例 364

八八七 本条规定之特色 365

八八八 宪法修正案之拟订问题 365

八八九 修改宪法程序之补充 365

八九○ 宪法修正案之公告 366

八九一 本条规定之经过 367

八九二 另定实施程序事项之分析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