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制定的国际法规—海牙公约 1
第一节 一八九九年以前的制定法规 1
第二节 一八九九年第一次海牙会议 4
第一款 会议召集经过 4
第二款 会议讨论情形及其结果 5
第一项 裁军案 6
第二项 禁用新式武器等案 6
第三项 禁止自气球上抛掷物品及毒气弹丸两宣言 7
第四项 日内瓦公约推行於海战公约 7
第六项 陆战法规及惯例公约 8
第五项 私产在海战中不受捕获案 8
第七项 国际争议和平解决公约 10
第三款 会议成绩检讨 11
第三节 一九○七年第二次海牙会议 12
第一款 会议召集经过 12
第二款 会议讨论情形及其结果 13
第一项 修正旧约 13
第二项 新的收获 16
第一目 限制用兵力催索有契约债务公约 16
第二目 战争开始公约 17
第三目 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权利义务公约 18
第四目 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 19
第六目 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 20
第五目 商船改装军舰公约 20
第七目 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22
第八目 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 23
第九目 设立国际审检法庭公约 24
第十目 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 25
第十一目 禁止自气球上抛掷物品宣言 26
第三款 会议成绩检讨 26
第四节 两次会议的总评估 27
第五节 召集第三次会议的拟议 28
第六节 各国对於海牙公约的反响 29
第一款 巴黎宣言 31
第一节 陷於混乱状态中的海战法规 31
第二章 海战的制定法规—伦敦宣言 31
第二款 海牙会议与海战法规 32
第三款 巴黎宣言及海牙公约以外的制定法规 32
第二节 拟议中的国际捕获审检法庭之缺点 34
第三节 伦敦国际海法会议召集经过 35
第四节 伦敦宣言的内容 36
第一款 封锁 36
第二款 战时禁制品 37
第一项 禁制品的种类 37
第二项 禁制品的捕获 38
第三项 对於运送禁制品船舶的处分 39
第三款 中立国船舶的护送权 40
第四款 非中立的役务 41
第五款 中立捕获船的破坏 42
第六款 船籍的移转 43
第七款 敌性 45
第八款 商船改装军舰 46
第九款 伦敦宣言即为一般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47
第十款 宣言所附的总报告书 48
第十一款 批准的限制 49
第五节 伦敦宣言的评价 49
第三章 国际空战法规 53
第一节 天空的区域 53
第二节 天空区域的法律性质问题 54
第三节 国际航空公约 56
第四节 双边公约的订立 57
第五节 空中轰炸问题 58
第六节 空战时交战国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问题 63
第七节 空中传播无线电讯问题 65
第八节 海牙空战法规草案 68
第一款 法学家委员会的召开 68
第二款 草案中的主要规则 70
第一项 空中战斗力 70
第二项 空战的害敌手段 70
第三项 空战中对於敌人的待遇 72
第五项 交战国与中立国彼此间的主要义务 73
第四项 施於敌国航空器及中立国航空器的军权 73
第六项 空中捕获 74
第三款 结论 75
第四章 国际仲裁 79
第一节 仲裁的意义与手段 79
第二节 仲裁条约 81
第三节 阿拉巴马赔偿要求案件 82
第四节 各方对於仲裁的重视 83
第五节 两次海牙会议与仲裁 85
第六节 仲裁案件 90
第一款 概说 90
第一项 宗教捐款案件 94
第二款 各案件始末简述 94
第二项 委内瑞拉优先待遇案件 95
第三项 日本房屋税案件 96
第四项 马斯喀特帆船案件 96
第五项 卡萨布朗卡案件 96
第六项 格里斯柏达那案件 97
第七项 北大西洋沿海渔权案件 98
第八项 奥里诺谷汽船公司案件 100
第九项 萨伐卡案件 101
第十项 卡纳伐洛案件 101
第十一项 对俄赔款案件 102
第十二项 迦太基案件 102
第十四项 的摩尔岛案件 103
第十三项 马奴拔案件 103
第十五项 宗教财产案件 104
第十六项 法国对秘鲁赔偿要求案件 104
第十七项 挪威船主案件 104
第七节 海牙常设仲裁法庭成绩的总检讨 105
第八节 仲裁混合委员会 106
第九节 全世界组织成一仲裁条约网 107
第十节 国联盟约与仲裁 109
第十一节 仲裁制度的改进 111
第十二节 仲裁优劣点的总评价 114
第五章 国际争议和平解决的新方法—国际调查委员会 117
第一节 国际调查委员会意义 117
第二节 第一次海牙会议与国际调查委员会 118
第三节 北海案件 120
第四节 第二次海牙会议与国际调查委员会 124
第五节 一九○七年後的国际调查案件 126
第六节 美国塔夫脱总统的计划 127
第七节 布赖安条约 129
第一款 布赖安条约的由来 129
第二款 布赖安条约与塔夫脱计划的区别 131
第八节 对於不诉诸和解者的制裁问题 132
第九节 国联的和解手续 133
第十节 国联的制裁 135
第十一节 国联盟约与海牙公约的比较 137
第二节 调停与仲裁的区别 139
第六章 斡旋与调停 139
第一节 斡旋与调停的区别 139
第三节 斡旋与调停的起源及其进展 141
第四节 海牙会议与斡旋调停 144
第五节 国联盟约与斡旋调停 146
第六节 斡旋与调停的实例 147
第一款 英国部尔战争 147
第二款 日俄战争 148
第三款 中美洲战争 149
第四款 义土战争 149
第六款 第一次世界大战 151
第七节 斡旋与调停的前途 151
第五款 ABC三国对於美墨冲突的调停 151
第七章 国际立法与国际组织 155
第一节 国际社会的成立 155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思想 156
第三节 欧洲的联盟 156
第四节 欧洲的协调 159
第一款 协调的干涉行动 159
第二款 欧洲协调的评价 161
第五节 国际会议 163
第六节 造法性的国际条约 164
第七节 国际行政联合机构 169
第一款 国联的性质 171
第八节 国际联盟 171
第二款 国联会员国 172
第三款 国联的组织 175
第四款 国联的目的与权力 177
第五款 国联盟约的重要条款 178
第六款 国联的弱点与障碍 180
第八章 国际法庭 185
第一节 国际法庭之思想的前驱 185
第一款 学者的主张 185
第二款 团体的计划 188
第二节 第一次海牙会议的国际法庭 189
第三节 常设仲裁法庭 190
第一款 仲裁司法法庭计划之失败 191
第四节 第二次海牙会议与国际法庭 191
第二款 国际捕获审检法庭公约之又失败 193
第五节 常设国际法庭 195
第一款 法庭的产生 196
第二款 法庭的组织 197
第一项 法官的资格 197
第二项 法官的任期 198
第三项 法官的薪给 199
第四项 法官的选举 200
第三款 法庭的职权 201
第一项 向法庭起诉的资格 201
第二项 法庭管辖权的性质 202
第三项 法庭的咨询意见 205
第四款 法庭的诉讼手续 205
第五款 法庭规约的修正 209
第九章 国际法典之编纂 213
第一节 法典编纂的意义 214
第二节 学者个人的编纂尝试 214
第三节 团体的编纂努力 217
第四节 各国政府的编纂工作 220
第一款 陆战法典之编纂 220
第一项 美国 220
第二项 英国 221
第三项 德国 222
第四项 法国及其它 223
第二款 海战法典之编纂 224
第五节 国际法典编纂的逐步共同努力 227
第一款 第一次大战前的编纂成绩 227
第二款 华盛顿会议 229
第三款 国际的编纂工作 231
第一项 最初编纂建议之失败 231
第二项 一九三○年第一次国际法典编纂会议 232
第六节 国际法典编纂的前途 233
附录 237
联合国宪章的总检讨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