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近代法律思想小史 下编》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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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方存岳
  • 出 版 社:上海商务印书馆
  • 出版年份:1923
  • ISBN:
  • 页数:343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章 自由契约责任及财产上原则的变迁 1

一 主体的权利与社会性的职务新旧的理论 1

(一)题旨 (二)法律发达之继续性主要的阶段 (三)人权宣言拿破仑法典 (四)他们的法律制度是形而上的是个人主义的 (五)这种制度为唯实主义的及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代替 (六)社会职务之观念 (七)社会团结或社会互赖及法律规条 (八)社会中之分工 (九)个人 23

二 自由之新观念在各方面之应用 27

(一○)自由观念之变迁 (一一)这个定义主要的结果 (一二)关於工人及恩俸的法规 40

三 自由的新观念(续上) 意志之自治非自然的人格及集会 42

(一三)意志之自治是自由的一个原素 (一四)拿破仑法典关於意志自治的条文 (一五)权利主人就是意志主人 (一六)这个观念与生活上事实不相调和 (一七)非自然人格之教义 (一八)趋向集合的运动 (一九)旧理论之无用 (二○)抛弃权利主人之观念 (二一)法律 61

四 法律行动遗嘱法契约法 68

(二三)意志之自治 (二四)意志之宣示 (二五)法律行动之目的 (二六)事实之法律状态不能做成两个主人间的关系 (二七)私人基金为遗嘱所指定者 (二八)法庭对於这个题目的判决 (二九)契约理论的变迁 (三○)个人主义的契约观念 (三一)罗马的契约观念 ( 105

五 伤害行为负责之新观念 107

(三九)个人主义的负责的原则 (四○)对於有害行动的主观负责及对於意外危险的客观负责 (四一)团体所有的客观负责 (四二)对於工人受伤的负责 (四三)公共服役中损伤的负责 114

六 以财产为一种社会职务之新观念 115

(四四)财产已不是财产主的主体权利而变成财产所有者的一种社会职务 (四五)普通经济需要为关於财产的法律理论所应付 (四六)个人主义制度下的财产 (四七)今日所否认的结果 (四八)财产主的义务 (四九)耕辟土地之义务 (五○)英德两国对於自然增价值的地产上 141

第二章 家族继承人格上原则的变迁 144

导言 144

一 往日的家族及今日的家族 148

(一)社会环境之影响 (二)旧制度时代之家族 (三)家人团集上之变迁 157

二 强迫析产之影响 159

(四)强迫的析产 (五)强迫分析制之实施 (六)『田地法』『宅地』『强迫的交换』 (七)父母遗嘱权之恢复 175

三 股分公司与家庭 183

(八)股分公司的结果 (九)股分公司在家族上的影响 (一○)已提议的改良 190

四 工业制度与家族 197

(一一)现代的工业组织 (一二)国家的干涉 (一三)别种改良妇女之雇用星期日之休息 (一四)妇人在家庭内作工业的工作 209

五 婚姻之仪式 213

(一五)法典上形式主义之过甚 (一六)立法上的改良 (一七)对於这些改良的批评 (一八)外国的立法 223

六 婚姻在社会上的价值 226

(一九)对於婚姻制度之攻击 (二○)对於这些意见之反驳 229

七 已婚妇的分位 233

(二一)父母权与夫权 (二二)约束这权力之历史 (二三)古代法与革命时代法 (二四)拿破仑之仇视妇女 (二五)为妻者无民事行为之能力 (二六)为妻者的国籍 (二七)妻的姓名 (二八)为妻者之失自由 (二九)父母权之不平等 249

八 已婚妇的财产 254

(三○)各种婚姻制度之互略 (三一)在德国与瑞士的管理联合制 (三二)反对的论调『限於後获物上的共享』 (三三)在共享制之下为夫者权力过盛 (三四)为妻者的贮蓄 (三五)妻的收入 (三六)附在婚姻义务上的惩罚 282

九 未成年者之分位(1)被弃的幼童 285

(三七)两种观念之父母权 (三八)国家对於被弃子女之扶助 290

十 幼童的分位(2)失庇的子女 297

(三九)保护子女以防备他的父母 (四○)救济事业之立法 (四一)父母权之充公 (四二)充公而不受刑 (四三)充公之效力 (四四)父母权之恢复 (四五)一八八九年法律的大旨 (四六)法庭判定的父母权取缔 (四七)对於这些改良之批评 (四八)别国的立法 322

十一、幼童的分位 (3)堕落无行的子女 325

(四九)幼年罪犯之增多 (五○)父母所有的纠正权 (五一)幼童在刑法上的地位 (五二)惩劝的机关 (五三)防范的计划 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