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 1
第一章 弁言 1
第二章 通则 5
第一节 物权之本质 5
第一项 物权之定义 7
第二项 物权之要素 15
第二节 物权之种类 24
第三节 物权之效力 40
第四节 物权之变动 65
第一项 物权变动之原因 68
第二项 物权变动之安全问题 68
第三项 关於物权变动之立法主义 73
第四项 现行民法关於物权变动所取主义 79
第五项 物权行为 87
第五节 物权之得丧 103
第一项 不动产物权之得丧 103
第二项 动产物权之得丧 111
第六节 保留所有权之移转情形 114
各论—所有权 117
第一章 通论 117
第一节 所有权之本质 117
第二节 所有权之保护 129
第二章 不动产所有权 133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之范围 134
第二节 房屋所有权之范围 136
第三节 不动产所有人间之相邻关系 139
第一项 关於不动产上之安全事项 140
第一款 禁止有妨害邻地安全之动作或设置 140
第二款 禁止他人侵入地内 147
第三款 疏通水管或为预防工事 149
第二项 关於疆界线事项 151
第三项 关於通行事项 169
第四项 关於使用邻地事项 177
第五项 关於用水事项 182
第六项 关於排水事项 193
第四节 不动产所有权之取得 199
第一项 不动产之恢复或回复原状 200
第二项 不动产上之附合 202
第三项 承垦及价领 202
第四项 取得时效之准用 203
第三章 动产所有权 203
第一节 动产所有权之范围及拘束 203
第一款 沿革及意义 204
第一项 取得时效 204
第二节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 204
第二款 承认取得时效之理由及其援用 206
第三款 取得时效之适用 207
第四款 取得时效之条款 211
第五款 取得时效之中断 223
第六款 取得时效之效力 229
第二项 先占 233
第一款 意义及沿革 234
第二款 先占之要件 238
第三款 先占之效果 246
第三项 拾得遗失物 247
第一款 遗失物之意义 247
第二款 拾得遗失物之效力 253
第一款 发见埋藏物之意义 257
第四项 发见埋藏物 257
第二款 发见埋藏物之效力 262
第五项 添附 264
第一款 附合 266
第二款 混合 275
第三款 加工 277
第四款 添附之结果 283
第六项 善意受让 286
第三节 所有权之消灭 295
第四章 共有 297
第一节 共有之意义及种类 299
第二节 通常共有(即分别共有) 301
第一项 通常共有之性质 301
第二项 应有部分之性质 303
第三项 分别共有之内部关系 306
第四项 分别共有人之外部关系 311
第五项 分别共有之消灭 314
第六项 推定之分别共有物 328
第三节 公同共有 332
第一项 公同共有之意义 332
第二项 公同共有人之对内对外关系 333
第三项 公同共有关系之完毕 335
第四节 准共有 336
各论—定限物权 339
第一章 地上权 339
第一节 地上权之意义 340
第二节 设定地上权之程序 349
第三节 地上权之存续期间 355
第一项 地租之意义 362
第四节 地租 362
第二项 地租之给付 364
第五节 地上权人之权利及义务 367
第一项 地上权人之权利 367
第二项 地上权人之义务 369
第六节 地上权之消灭原因 370
第七节 地上权消灭之效果 372
第二章 永佃权 373
第一节 永佃权之意义 374
第二节 设定永佃权之程序 382
第三节 永佃权人之权利及义务 384
第一项 永佃权人之权利 384
第二项 永佃权人之义务 392
第四节 永佃权之消灭 397
第三章 典权 399
第一节 典权之意义 400
第二节 设定典权之程序 404
第三节 典权之存续年限 406
第四节 典权之效力 409
第一项 典权人之权利 409
第二项 典权人之义务 424
第五节 典权之消灭 433
第四章 地役权 436
第一节 地役权之意义 436
第二节 地役权之种类 459
第三节 设定地役权之程序 463
第四节 地役权之效力 470
第五节 地役权之消灭 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