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一、当事人 1
1.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1
2.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业主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3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4
二、追加原告、更换被告 7
4.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没有参加诉讼的,应通知其参加 7
5.原告不同意依法更换不符合条件的被告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9
6.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作为原、被告的,应当更换 10
三、第三人 13
7.对诉讼标的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3
8.对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16
9.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可以不追加为原告 18
10.不能合并审理的另一案件的当事人,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1
四、共同诉讼 24
1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应作为共同被告 24
12.侵害名誉权的作者和报刊应为共同被告 26
13.对原告负有共同赡养义务的人需同一判决确定赡养义务的,应作为共同被告 28
1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主张权利而未同时起诉的合法继承人,应作为共同原告 31
15.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作为共同被告 33
五、诉讼代理人 35
16.被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仍应作为当事人 35
17.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聋哑人的,其父或母应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37
六、证据 40
18.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长有责任提供证据 40
19.财产有可能遭受进一步损失的,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3
七、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43
20.财产保全应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45
21.原告生活急需,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48
八、强制措施 50
22.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当事人和案外人,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0
23.原告指使他人作伪证,应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53
24.未经两次传票传唤的必须到庭的被告,不能拘传 55
九、起诉与受理 58
25.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不予受理 59
十、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60
26.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依法中止诉讼 60
27.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依法中止诉讼,不应更换当事人 63
28.上诉人死亡,应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不应裁定终结诉讼 65
29.上诉人中的原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可依法终结诉讼 68
十一、案件的合并审理 70
30.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70
31.反诉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 73
32.不符合反诉条件的诉讼请求,应告知被告另行起诉,不应与本诉合并审理 77
十二、撤诉 80
33.被告提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80
十三、判决 82
34.原告败诉,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82
十四、特别程序 85
35.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死亡的,不应适用特别程序 85
十五、再审程序 89
36.决定再审的案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不能在再审终结前撤销原判 89
十六、执行 92
37.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的,应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