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手册》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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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张穹主编;石京学等撰稿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7
  • ISBN:7810119680
  • 页数:159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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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册 目录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

第一条 刑法的制定依据 5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 10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14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6

第五条 罪责刑相当原则 19

第六条 刑法适用的一般范围 21

第七条 刑法对中国公民域外犯罪的效力 28

第八条 刑法对外国人犯罪的效力 34

第九条 刑法对国际犯罪的效力 35

第二百零九条 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 78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01

第十条 管辖冲突的处理原则 104

第十一条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06

第十二条 对刑法施行前的行为的处理 126

第二章 犯罪 130

第十三条 犯罪的定义 131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131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134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136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 138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40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 149

第十九条 聋哑人和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62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165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 17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75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及其刑事责任 175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及其刑事责任 177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及其刑事责任 178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81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定义 181

第二十六条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183

第二十七条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86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88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189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91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191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95

第三章 刑罚 197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198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类 198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 199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 202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203

第三十六条 刑事损害赔偿 205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罚 212

第二节 管制 241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和执行机关 241

第三十九条 管制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242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244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244

第三节 拘役 246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246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247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248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49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249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 250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253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 255

第五节 死刑 255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的限制 259

第五十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 261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 263

第六节 罚金 264

第五十二条 决定罚金数额的原则 264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执行 266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269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269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275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275

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特殊适用 276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和执行 278

第八节 没收财产 279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 279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时的债务偿还 280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283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284

第一节 量刑 284

第六十二条 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则 286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的规则 287

第六十四条 追缴赃物及其处理 288

第二节 累犯 290

第六十五条 累犯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 290

第六十六条 特殊累犯的构成 29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293

第六十七条 自首 293

第六十八条 立功 300

第四节 数罪并罚 302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则 302

第七十条 对判决前犯罪的数罪并罚 304

第七十一条 对判决后犯罪的数罪并罚 306

第五节 缓刑 310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对象以及缓刑与附加刑的关系 310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 313

第七十四条 缓刑适用的限制 315

第七十五条 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316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执行 317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319

第六节 减刑 321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对象和适用原则 321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 329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的刑期计算 331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与限制 332

第七节 假释 332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338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及其计算 338

第八十四条 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341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执行 342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344

第八节 时效 347

第八十七条 追诉的期限 347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351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353

第五章 其他规定 356

第九十条 刑法的变通或补充适用 357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358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359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361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362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含义 363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383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含义 384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385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范围 387

第一百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报告义务 389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适用范围 390

中册 目录 390

第二编 分则 392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395

第一百零二条 叛国罪 395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397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 401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03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 407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规定 407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408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410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411

第一百一十一条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413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414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 41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23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23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引起中毒罪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27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433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备罪 443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45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破坏燃气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45

第一百二十条 恐怖活动罪 459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461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463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危及飞行安全罪 464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通讯设施罪 465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473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罪 486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489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492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497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罪 500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501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事故罪 503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506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517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劳动安全规定导致重大事故罪 525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527

第一百三十七条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事故罪 558

第一百三十八条 管理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失职罪 560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肇事罪 561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65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66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566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569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571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57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 578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581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特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罪 58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失效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587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罪 590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牵连犯处罚原则 592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原则 594

第二节 走私罪 603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罪走私文物、贵重金属或者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 603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611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 614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620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准走私罪 621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罪的共犯 622

第一百五十七条 走私罪的从重处罚和数罪并罚 623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 632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632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罪 634

第一百六十条 虚假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罪 637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供虚假或不实财务会计报告罪 640

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清算财产或弄虚作假罪 642

第一百六十三条 商业受贿罪 64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商业行贿罪 647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经营同类营业罪 649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经营供销徇私罪 651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渎职罪 653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罪 65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656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660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660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卖、运输、脱兑伪造货币罪 663

第一百七十二条 非法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 666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668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罪擅自设立其他金融机构罪 670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676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678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681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 686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 688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或者泄漏内幕信息罪 691

第一百八十一条 造谣扰市罪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销毁交易记录罪 693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697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工作人员侵占罪 699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金融受贿罪 701

第一百八十五条 金融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 703

第一百八十六条 徇私放贷罪放贷渎职罪 704

第一百八十七条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711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信用、资信文件罪 712

第一百八十九条 承兑付款、保证非法金融票据罪 715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718

第一百九十条 逃套外汇罪 718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736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736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诈骗贷款罪 739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金融票据诈骗罪 741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747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751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诈骗罪 755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759

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金融诈骗罪的处罚 763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 764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772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 772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775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776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骗取交纳税款罪 778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780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85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87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88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一般税务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790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专用发票罪 793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 794

第二百一十二条 对危害税收征管罪追缴税款的规定 795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808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 808

第二百一十四条 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810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罪 812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罪 813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815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817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818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 820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829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829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宣传罪 830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832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经济合同诈骗罪 833

第二百二十五条 扰乱市场秩序罪 835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制商品交易罪 837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839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841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介伪证罪中介受贿罪中介渎职罪 842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罪 845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 846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860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860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865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867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重伤罪 870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 871

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侮辱妇女罪 877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878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勒索罪 882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88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889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892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894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896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899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901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904

第二百四十八条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910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916

第二百五十条 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罪 917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919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920

第二百五十三条 妨害邮电通讯罪 924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929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罪 930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936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938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941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人婚姻罪 949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951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954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未成年人罪 959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962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962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966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用民信设备、设施罪 979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抢夺罪 981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984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 986

第二百六十九条 准抢劫罪 990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他人财物罪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 992

第二百七十一条 侵占本单位财物罪 993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罪 995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997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999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1001

下册 目录 1002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1002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005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006

第二百七十七条 阻碍执行公务罪阻碍人民代表执行职务罪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罪阻碍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罪 1006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 1008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1010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1011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罪 1014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罪 1015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018

第二百八十五条 侵入国家保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021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021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刑事责任 1025

第二百八十八条 干扰无线电通讯罪 1026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罪 1028

第二百九十条 扰乱社会秩序罪冲击国家机关罪 1029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1031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1032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1034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1035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1038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1039

第二百九十七条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1041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合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1042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1044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或迷信罪 1045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1047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1048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1049

第三百零四条 延误投递邮件罪 1051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1089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1089

第三百零六条 毁灭、伪造证据或诱导伪证罪 1090

第三百零七条 阻止作证或指使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092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1093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1094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1095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 1097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赃、销赃罪 1097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098

第三百一十四条 妨碍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1099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1100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人犯罪 1102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罪 1103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116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116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1117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1119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120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1121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或者测量标志罪 1122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1130

第三百二十四条 损毁文物罪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1130

第三百二十五条 私自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1131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1133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或赠送国有文物罪 1134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化石罪 1135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劫、窃取国有档案罪非法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1137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1158

第三百三十条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危险罪 1158

第三百三十一条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1159

第三百三十二条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危险罪 1160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 1162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不合格血液制品罪过失采集、制作、供应不合格血液及其制品罪 1163

第三百三十五条 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 1164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危害节育罪 1166

第三百三十七条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罪 1168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200

第三百三十八条 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罪 1200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原料罪 1201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203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 1204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 1206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开采矿产罪 1207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罪 1209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210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原则 1212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249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249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1254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赃罪 1257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贩卖制毒物品罪 1261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263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种子或幼苗罪 1266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1268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1271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毒品罪 1272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1274

第三百五十七条 对毒品的定义及其数量计算 1275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278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1288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1294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1297

第三百六十一条 单位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处罚原则 1300

第三百六十二条 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通风报信的处罚原则 1301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1306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306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310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1312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原则 1313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定义 1314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1326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1327

第三百六十九??????? 1329

第三百七十条 提供设施罪 1333

第三百七十一条 扰乱军…扰乱军事理秩序罪 1336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揺撞骗罪 1338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雇用逃兵罪 1340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1342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服装、专用标志罪 1345

第三百七十六条 拒绝、逃避兵役义务罪 1348

第三百七十七条 提供虚假敌情罪 1351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扰乱军心罪 1353

第三百七十九条 资助逃兵罪 1355

第三百八十条 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罪 1356

第三百八十一条 拒绝军事征用罪 1359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1360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1362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的定义 1362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1368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1371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的定义 1379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1391

第三百八十八条 居间受贿行为 1392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的定义 1393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 1396

第三百九十一条 向单位行贿罪 1397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1399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1401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的处理 1402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罪 1404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1406

第九章 渎职罪 1410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 1410

第三百九十八条 泄露国家秘密罪 1435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 1467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罪失职造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罪 1475

第四百零一条 非法批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罪 1481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1482

第四百零三条 非法批准、登记公司或者非法发行上市股票、债券罪 1485

第四百零四条 违反税收征管职责罪 1488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491

第四百零六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1494

第四百零七条 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497

第四百零八条 重大环境保护事故罪 1499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503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505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1507

第四百一十二条 伪造商检结果罪商检人员失职罪 1508

第四百一十三条 伪造动植物检疫结果罪动植物检疫人员失职罪 1511

第四百一十四条 不履行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追究职责罪 1517

第四百一十五条 非法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1519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履行解救职责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罪 1524

第四百一十七条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罪 1528

第四百一十八条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罪 1530

第四百一十九条 损毁、流失珍贵文物罪 1532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535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义 1536

第四百二十一条 违抗命令罪 1538

第四百二十二条 谎报军情或者假传军令罪 1540

第四百二十三条 自动投降敌人罪 1542

第四百二十四条 临阵脱逃罪 1543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罪 1545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职务罪 1547

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1549

第四百二十八条 作战消极罪 1551

第四百二十九条 见危不救罪 1553

第四百三十条 叛逃罪 1555

第四百三十一条 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罪 1556

第四百三十二条 泄露军事秘密罪 1559

第四百三十三条 造谣惑众罪 1561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1562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1563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1564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1566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1568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1571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设备罪 1572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设备罪 1574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1575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1577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1580

第四百四十五条 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581

第四百四十六条 掠夺、残害无辜居民罪 1583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1586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1587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适用缓刑的规定 1588

第四百五十条 军入违反职责罪的适用对象 1589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含义 1592

附则 1594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时间及说明 1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