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1
一 概说 1
前言 1
二 关贸总协定 5
第一章 法律体制 9
一 法律与关贸总协定体制 9
二 基本规则 11
1 最惠国待遇 11
2 国民待遇 12
3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 12
5 互惠 13
4 作为一种保护方法的关税 13
三 规则的发展 14
1 作为法律文件的总协定的发展 14
2 发展中国家方面的非互惠 17
3 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 18
四 法律体制的修改方式 20
1 第30条规定的修改方法 20
2 单行协定 21
3 缔约国全体的决定 22
4 放弃 23
5 因“宽容”引起的发展 23
一 谈判程序 25
第二章 谈判场所 25
二 关税 27
三 贸易关系新领域中的谈判 29
1 非关税壁垒 30
(1)技术上的考虑 30
(2)法律上的考虑 32
(3)非关税壁垒协定 35
2 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 37
3 特定部门中的困难:纺织品 38
(1)关于纺织品贸易的协定 39
(2)法律上的考虑 40
1 加入谈判 44
4 实用的措施 44
四 加入总协定 44
2 加入的种类 46
3 缔约国之间不适用关贸总协定的情况 49
4 通过“保证人”加入 50
五 非关贸总协定国家参加关贸总协定谈判 50
第三章 关贸总协定的职能 54
一 国际组织 55
1 缔约国全体 57
2 代表理事会 59
3 委员会、工作组与专家小组 61
4 18国顾问集团 64
5 总干事 66
6 秘书处 68
二 决策程序与修改程序 68
1 规则 68
2 实践 69
三 保证条款 72
1 第19条 73
2 对关贸总协定保证制度的审查 74
3 对保证条款的重新评价 74
四 实用主义与法律方法 77
1 实用主义的性质 77
2 均衡的需要 78
3 遵守关贸总协定法律 79
第四章 监督总协定的实施 82
一 条约的实施与遵守 83
1 农产品贸易 85
2 对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审查 87
二 解决争议的程序 90
1 通报 93
(2)解决程序的目的 93
2 协商 94
3 争议的解决 95
(1)争议的起因 95
(3)解决争议的程序 97
4 监督 98
三 东京回合非关税壁垒协定中规定的不同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99
四 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方面的局限 101
1 政治性质的争议 102
2 “灰区”的贸易措施 104
五 对关贸总协定解决争议的程序的评价 106
1 总协定规定的程序 106
2 非关税壁垒协定中规定的程序 110
六 监督总协定实施的法律及其局限 110
第五章 促进经济发展: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更优惠待遇 112
一 国际贸易关系学说的演变 113
1 新的学说 113
2 关贸总协定的地位 114
3 优惠待遇 116
4 渐进的措施 118
二 为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灵活地适用关贸总协定条款 119
1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 121
2 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与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122
三 法律体制的改革 123
1 对非互惠原则的承认:总协定第4部分 125
2 “授权条款” 126
3 发展中国家“更全面参加”的观点 129
四 新的法律体制中的差别与更优惠待遇 131
结束语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