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一 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的适用 1
规则二 法院可依法裁定受理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重整 12
规则三 职工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22
规则四 为新债务设定的财产担保不适用破产撤销权 32
规则五 债务人于债权加速到期后的清偿行为不可撤销 45
规则六 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程序瑕疵不影响破产抵销权的确认 56
规则七 次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69
规则八 实际出资人在名义股东破产后不能取回委托代持的股份 95
规则九 破产衍生诉讼的原被告均破产时的管辖权确定 105
规则十 破产衍生诉讼专属管辖的适用规则 114
规则十一 代偿性取回权的行使条件及其优先效力 132
规则十二 法院作出的确认债权表裁定具有与生效判决等同的效力 151
规则十三 破产程序中惩罚性债权的处理 166
规则十四 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确认及异议程序 196
规则十五 债权人应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赔偿权利 205
规则十六 主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 226
规则十七 行使后续重整申请权的主体及时限应作扩大解释 249
规则十八 法院审理重整案件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65
规则十九 债务人自行管理案件中管理人与债务人的职责分工 276
规则二十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和公正的衡量标准 291
规则二十一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对外借款应认定为共益债务 307
规则二十二 重整程序中可以对出资人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 325
规则二十三 重整程序中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债权的分组及表决权的确定 334
规则二十四 法院审查批准重整计划时应当把握的标准 343
规则二十五 法院应作出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变更及执行完毕 354
规则二十六 破产财产分配起始日应为法院裁定分配方案之日 365
规则二十七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履行破产法律义务应受处罚 374
规则二十八 债务人有关人员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384
后记 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