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
第一节 民事诉讼 1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3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6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6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7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 9
第三章 诉权与诉 11
第一节 诉权 11
第二节 诉 12
第三节 反诉 16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9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9
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1
第三节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22
第四节 辩论原则 22
第五节 处分原则 24
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 26
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29
第一节 合议制度 29
第二节 回避制度 31
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 34
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 35
第六章 主管与管辖 37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38
第二节 管辖概述 40
第三节 级别管辖 42
第四节 地域管辖 45
第五节 裁定管辖 52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56
第七章 当事人 58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59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64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71
第四节 公益诉讼 74
第五节 第三人 82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88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88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90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91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95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95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98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110
第四节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113
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明 117
第一节 证明对象 117
第二节 证明责任 124
第三节 证明标准 129
第四节 证明程序 130
第十一章 期间与送达 138
第一节 期间 138
第二节 送达 141
第十二章 法院调解 146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146
第二节 法院调解原则 148
第三节 法院调解程序 149
第四节 调解协议、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151
第十三章 保全与先予执行 154
第一节 保全 154
第二节 先予执行 162
第十四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164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概述 164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种类 165
第三节 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168
第十五章 诉讼费用 172
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 172
第二节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174
第三节 诉讼费用管理 177
第四节 诉讼费用负担 180
第五节 司法救助 182
第十六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85
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185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186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191
第四节 开庭审理 193
第五节 撤诉与缺席判决 199
第六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201
第十七章 简易程序 205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205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06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 208
第四节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212
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 215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215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218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220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处理 221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227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227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228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229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231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233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236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237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239
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 243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244
第二节 人民法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 246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 247
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253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258
第六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263
第二十一章 督促程序 269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269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270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与效力 272
第四节 支付令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273
第二十二章 公示催告程序 277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277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279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280
第四节 除权判决 282
第二十三章 民事裁判 284
第一节 民事判决 284
第二节 民事裁定 290
第三节 民事决定 292
第二十四章 执行程序 294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295
第二节 执行主体 297
第三节 执行开始 299
第四节 执行阻却 306
第五节 执行结束 310
第六节 执行措施 312
第七节 执行救济与执行回转 328
第二十五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335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335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338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期间与送达 340
第四节 司法协助 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