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基本文件与法规(上) 2
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2
第一部分 2
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待遇 2
第二条 减让表 3
第二部分 4
第三条 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4
第四条 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 5
第五条 过境自由 5
第六条 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 6
第七条 海关估价门 7
第八条 规费和输出入手续 8
第九条 原产地标记 9
第十条 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 9
第十一条 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10
第十二条 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 10
第六部分 107
第十三条 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 12
第十四条 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13
第十六条 贴补 14
第一节 一般贴补 14
第十五条 外汇安排 14
第二节 对出口贴补的附加规定 15
第十七条 国营贸易企业 15
第十八条 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 16
第十九条 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 20
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外 21
第一十条 一般例外 21
第二十二条 磋商 22
第二十三条 利益的丧失或损害 22
第二十四条 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 22
第三部分 24
第二十五条 缔约方的联合行动 24
第二十六条 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和登记 24
第二十八条 减让表的修改 25
第二十七条 减让的停止或撤消 25
第二十八条 附加 关税谈判 26
第二十九条 本协定与哈瓦那宪章的关系 27
第三十条 本协定的修正 27
第三十一条 本协定的退出 28
第三十二条 缔约方 28
第三十三条 本协定的加入 28
第三十四条 附件 28
第三十五条 在特定的缔约国之间不适用本决定 28
第四部分 贸易和发展 29
第三十六条 原则和目的 29
第三十七条 承诺的义务 30
第三十八条 联合行动 31
附件一至附件九 31
二、关于指导国际贸易体系的协议 47
(一)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更优惠待遇及对等和更充分参与问题的决定 48
(二)关于为支付平衡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声明 50
(三)关于为发展目的的保障行动的决定 53
(四)关于通知、磋商、解决争端和监督问题的谅解 54
附件 一致同意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解决争端方面(第二十三条2款)习惯做法的阐述 56
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三十八届缔约方大会部长宣言 60
四、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成员 69
五、关贸总协定秘书处组织系列表 71
六、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 72
基本文件与法规(下) 91
七、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 91
序言 91
第一条 总则 91
第二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条 92
第三条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93
第四条 机构、协商和争端解决 94
第五条 最后条款 94
八、解释和适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 96
第一部分 96
第一条 总协定第六条的适用 96
第二条 国内程序和有关事项 97
第三条 磋商 98
第四条 征收反补贴税 99
第五条 临时措施和追溯效力 100
第六条 损害的确定 101
第二部分 102
第七条 关于补贴的通知 102
第八条 补贴——总则 102
第九条 关于某些初级产品以外产品的补贴 103
第十条 某些初级产品的出口补贴 103
第十一条 出口补贴以外的补贴 104
第十二条 磋商 104
第十三条 调解、解决争端和经核准的反措施 105
第三部分 105
第十四条 发展中国家 106
第四部分 106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 106
第十八条 争端的解决 107
第十七条 调解 107
第十六条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 107
第五部分 107
第七部分 108
第十九条 最后条款 108
附件 解释性出口补贴清单 110
九、牛肉协议 111
序言 112
第一部分 总则 112
第一条 宗旨 112
第二条 产品范围 113
第三条 资料和市场监督 113
第四条 国际肉类理事会的职责和本协议参加国之间的合作 113
第五条 贸易限制 113
第二部分 114
第五条 本协议的行政机构 114
第六条 最后条款 115
第三部分 115
序言 117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17
十、政府采购协议 117
第二条 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 118
第三条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差别待遇 118
第四条 技术要求 120
第五条 投标程序 120
第六条 资料和审查 124
第七条 义务的执行 125
第九条 最后条款 127
第八条 本协议的例外 127
原文注释 129
十一、关于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130
序言 130
第一条 产品范围 130
第四条 政府直接采购、强制分包合同和引诱性条件 131
第三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 131
第二条 关税和其他费用 131
第六条 政府支持、出口信贷和航空器销售 132
第七条 区域和地方管理机构 132
第八条 监督、审查、磋商和争端解决 132
第九条 最后条款 133
附件 产品范围 135
十二、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136
第一部分 反倾销守则 136
第一条 原则 136
第二条 倾销的确定 136
第三条 损害的确定 137
第四条 工业的定义 138
第五条 开始和后续调查 139
第六条 证据 139
第七条 价格保证 141
第十条 142
第十一条 追溯力 142
第九条 反倾销税的期限 142
第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 142
第十二条 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 143
第十三条 发展中国家 143
第二部分 143
第十四条 反倾销措施委员会 143
第十五条 磋商、调解和解决争端 144
第三部分 144
第十六条 最后条款 144
附录 146
十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148
序言 148
第一条 总则 148
技术条例和标准 149
第二条 中央政府机构对技术条例和标准的制订、采纳和实施 149
第五条 中央政机构确定符合技术条例或标准的规定 150
符合技术条例和标准的规定 150
第三条 地方政府机构制订、采用和实行技术条例和标准 150
第四条 非政府机构制订、采用和实行技术条例和标准 150
第六条 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确定符合技术条例或标准的规定 151
证书制度 151
第七条 中央政府机构实行的证书制度 151
第九条 国际性和区域性证书制度 151
第八条 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实行的证书制度 152
资料和协助 153
第十条 有关技术条例、标准和证书制度的资料 153
第十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154
第十一条 对其他缔约方的技术援助 154
机构、磋商和解决争端 155
第十三条 技术贸易壁垒委员会 155
第十四条 磋商和解决争端 156
关于争端解决的其他规定 158
最后条款 158
第十五条 最后条款 158
附件一 本付定的特定术语及其定义 160
附件三 咨询小组 161
附件二 技术专家组 161
一般性说明 163
序言 163
十四:关于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163
第一部分 海关估价的规则(第一至第十七条) 164
第二部分 管理、磋商和争端的解决 170
第十八条 机构 170
第十九条 磋商 170
第二十条 争端的解决 170
第二十二条 接受和加入 172
第二十四条 生效 172
第二十三条 保留 172
第三部分 特别和差别待遇 172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172
第二十一条 172
第三十一条 注册 173
第三十条 交存 173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 173
第二十七条 修正 173
第二十八条 退出 173
第二十六条 审议 173
第二十五条 国家立法 173
附件一 解释性说明 174
附件二 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 182
附件三 特设咨询小组 184
关于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议定书 185
十五、《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及其说明——(海关合作理事会)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文件摘编 187
(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 187
1.咨询性意见 188
2.评论 198
3.解释性说明 208
(二)海关商品估价公约 214
附件一 价格定义 218
附件二 对价格定义的解释性说明 219
附件三《关于对归于<海关税则高抗分类目录>第30 章和33.06税目的货物采用特殊征税方法的议定书》 220
4.案例研究 221
5.研究项目 226
序言 230
第一部分 总则 230
第一条 目标 230
第二条 产品范围 230
第三条 资料 231
第四条 国际奶制品理事会的职能及本协议的参加国之间的合作 231
第二部分 特定条款 232
第六条 议定书 232
第五条 粮食援助及正常商业外的交易 232
第三部分 233
第七条 本协议之执行 233
第四部分 234
第八条 最后条款 234
附件一 某些奶粉议定书: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