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制宪及宪草的认识与检讨 1
第一章 制宪的先决问题 1
第一节 要适合国情及需要不可抄袭 1
第二节 要顾及革命的历史背景 4
第三节 要注意制宪的趋势 8
第四节 要顾及行宪 28
第二章 五权宪法及宪草之学理的根据 30
第三章 五权宪法及宪草的特点 36
第一节 权能分离与五权并立 36
第二节 均权制度 49
第三节 国民大会的创作 52
第四节 全民政治 56
第五节 分县自治 58
第六节 人治与法治并重 67
第四章 政治协商会议宪法修改原则的谬误 70
第二编 宪草章节条文之研究 73
第一章 关於总纲者 73
第一节 以主义冠国体的争辩 73
第二节 领土的规定应采概括主义 76
第三节 国都定於南京不可更易 79
第二章 关於人民之权利义务者 83
第一节 总说 84
第二节 对本章确立几点基本认识 85
第三节 自由权利之直接保障与间接保障的问题 95
第四节 应补充之条款 98
第三章 关於国民大会者 106
第一节 国民大会不同於国会 106
第二节 国民大会的统治与中央政府的统治不同 108
第三节 国民大会的职权应扩大 109
第四节 第一届国民大会的职权问题 128
第四章 关於中央政府者 137
第一节 宪政时期的五院与训政时期的五院不同 137
第二节 五权制非总统制亦非内阁制 139
第三节 五权制兼有总统制与内阁制的优点 144
第四节 总统的地位及职权问题 150
第五节 总统不可总揽治权 151
第六节 宪政时期国民政府的名义问题 153
第七节 行政院另设院长副院长的理由 155
第八节 立法院与国会不同 156
第九节 总统提请国民大会复决案的范围应扩大 157
第十节 司法行政之隶属问题 159
第十一节 行政法院应否设立 161
第十二节 考试应否全归中央办理 165
第十三节 考铨合格者应有切实的保障 167
第十四节 监察权应否独立 168
第十五节 监察委员的任期应延长 169
第五章 关於地方制度者 175
第一节 省县市的性质与地位 175
第二节 主张省应为上级自治地方者 176
第三节 主张省应为中央区域者 177
第四节 省参议会的性质 183
第五节 省长产生的方式问题 183
第六章 关於国民经济者 188
第一节 总说 188
第二节 民生主义的经济制度 190
第三节 私有土地的限制问题 192
第四节 遗产应加限制 194
第五节 节制资本与奖励生产问题 195
第一节 总说 198
第七章 关於教育者 198
第二节 教育宗旨 199
第三节 教育民主化 200
第四节 基本教育 203
第五节 学校应平衡发展 204
第六节 教育经费 205
第七节 从事教育文化事业者之奖励及保障 206
第八节 应补充之条文 207
第一节 总说 210
第八章 关於宪法之旅行及修正者 210
第二节 宪法所称之「法律」的界说 212
第三节 客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 213
第四节 第一四三条应删除 218
第九章 应补充之章节条款 221
第一节 应增设「军事」一章 221
第二节 保卫祖国严惩汉奸之补充的规定 223
第三节 设护宪法院 224
第四节 应补充与建国大纲有关之条文 227
附录 229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宣布)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