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1
第一节 选举的历史发展 1
目录 1
第二节 选举的重大意义 7
第三节 我国选举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13
第四节 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9
第五节 认真贯彻执行差额选举制度 32
第六节 少数民族的选举 42
第七节 监督与罢免 49
第八节 逐步完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51
第二章 问题解答 53
1.什么是选举制度? 53
2.新修改公布施行的选举法,对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了哪些新规定? 54
4.什么是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58
3.什么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58
5.什么是人民、公民、国民、选民? 59
6.什么是民主? 60
7.什么是无产阶级民主? 61
8.什么是民主政治? 62
9.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62
10.什么是普选? 63
11.什么是选区? 64
12.什么是选举单位? 64
13.什么是集中制? 65
14.什么是政治制度? 65
15.什么是二轮多数选举制? 65
18.什么是比例选举制? 66
17.为什么要删掉预选? 66
16.什么是中期选举? 66
19.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制? 67
20.什么是选举诉讼? 68
21.根据什么原则确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70
22.根据什么原则分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71
23.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怎样分配代表名额? 72
24.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哪级选举? 72
25.县级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是否参加县级选举? 73
26.选区的大小如何划分? 73
27.代表名额分配和划分选区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73
28.县人民政府驻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何参加选举? 74
29.选举单位与选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74
32.选举法规定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同,其中“城市人口”如何计算,是按非农业人口计算,还是按市的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口计算? 75
31.有些设区的市代管不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是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还是选举产生省人大代表? 75
30.选区应设什么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哪些? 75
33.什么叫选举法定年龄,怎样计算选举法定年龄? 76
34.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76
35.对旅居国外的公民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77
36.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及随军家属,应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77
37.怎样确定精神病患者? 77
38.哪些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7
39.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中,哪些人应予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78
40.怎样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78
41.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里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具体指哪一级组织?选区内的党、团组织能否推荐? 78
42.政党、人民团体是指哪些? 79
43.怎样做好推荐县、乡级领导干部或有代表性人物到基层参加选举? 79
44.选举中,人事安排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80
45.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对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以及需要照顾的党外人士、妇女等方面的候选人很难保证,怎么办? 80
47.选举法对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程序有什么具体规定? 81
46.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规定代表的构成和各种代表比例? 81
48.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工作中,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 82
49.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如何确定? 82
50.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为什么要坚持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才可以推荐的原则? 83
51.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的候选人时,是按应选数提出,还是按差额数提出?是否需要规定一个时间? 83
52.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可否跨代表团联名? 84
53.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能不能理解为各选民小组或代表团分散提名,加起十票以上,也算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84
54.“十人以上联合提名”这个法定人数的限额如何理解和掌握执行? 84
55.选举法第二十六条二款中的“较多数”如何理解? 84
56.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是否一定要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 85
57.如果代表十人以上提出的候选人,被提名的人不接受,怎么办? 85
58.选举正职领导人是差额选举或是等额选举,如何掌握? 85
62.如何依法计算当选人员的选票? 86
63.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能否事先规定候选人的差额数? 86
60.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名单如何排列? 86
61.在进行差额选举副职领导人员时,如果各个候选人的得票数,都过了半数,可否都当选? 86
59.正式候选人名单是否应提请代表大会通过? 86
64.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结束后,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前,有的干部要进入人大常委会,需要选为代表的怎么办? 87
65.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是否可由该民族的选民单独进行选举? 87
66.在几个民族居住的地方,为了保证各民族都能选出适当数量的代表,可否在选票中标明候选人的少数民族成分,在一张选票上对不同民族的代表候选人实行分别计票? 87
67.为什么要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规定选举日?怎样确定选举日? 88
68.回国探亲的华侨和澳港同胞,来历清楚,证件齐全,本人要求参加直接选举,是否可以同意他们参加? 89
69.出国工作人员怎样参加选举? 89
70.选民在进行投票选举时,应注意些什么? 89
71.选民若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怎么办? 90
72.选民因病、残、产假等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参加投票的怎么办? 90
73.怎样计算好选票?在什么情况下确定每张选票及所投票数有效或无效? 91
75.怎样确定候选人是否当选?如何向选民或代表宣布当选? 92
74.计票结束后,对于选票应如何处理? 92
76.选举法第三十八条所说“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第四款所说“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这里所说“过半数”和“三分之一”,是指全体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和“三分之一”,还是指到会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和“三分之一”? 93
77.投票中不是候选人的选民或代表比候选人得票多,但所得票数不能确定当选,又未选足名额时,在第二次投票中,比候选人得票多的选民或代表可否被列入候选人?如果列入,顺序如何排列? 94
78.选举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的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94
79.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第一次投票都未超过参加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因而一个代表也未选出,第二次投票时,能否适用选举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以得票最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94
80.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候选人重新投票,在什么情况下另行选举?二者有何区别? 95
81.代表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96
8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如何进行? 96
83.怎样做好落选人的工作? 96
84.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什么权利? 97
85.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什么义务? 100
86.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中有些什么工作? 101
87.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外有些什么工作? 102
88.人大代表在会外工作中,能否直接干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或能否处理人民的申诉、控告等案件? 102
9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103
89.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是否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103
9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列席人员如何确定?可否有特邀代表? 104
9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机构的哪些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 104
9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应由谁提名?正式候选人名单如何确定? 105
9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如果提出的候选人超过差额数如何办? 105
9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组织投票选举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06
96.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时,对因病、因事请假未报到参加会议的代表,能否采用流动票箱的办法进行投票选举? 106
9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国家机构组成人员、领导人员以及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几经投票,仍未选足应选名额,应如何办? 107
9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时,因未选足应选名额,需另行选举时,可否执行选举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107
99.在执行差额选举中,落选的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或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可否列为副职候选人?落选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可否列为委员候选人? 108
100.在间接选举中,党派、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按差额提出,还是按应选人数提出? 108
10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经大会主席团提名为正式候选人,而本人却提出不愿当候选人的,如何处理? 108
102.地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同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时,两名候选人得票均未过半数。大会闭会后,人大常委会可否从将作为人民政府正职领导的候选人落选的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正职领导人? 109
103.某县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选代表83名,选举结果有86名候选人得票过了半数,但其中第83、84名候选人的所得票数相等,依法进行第二次选举后,这两名候选人的得票均未过半数,能否确认以得票多的当选? 109
106.某省进行撤区并乡的体制改革,大多是两个乡并为一个乡,也有三、四个乡并为一个乡的。在县、乡换届选举结束期间,上述撤区并乡可否不重新选举乡人大代表,将合并的乡的人大代表作为新建乡的人大代表合法吗? 110
104.经国务院批准,某省新成立一个甲县,该县的行政区域由邻近的乙县的九个乡、镇,丙县的一个整乡和一个镇的部分村,丁县的两个整乡和三个乡的部分村组成。县、乡、镇人大代表如何办? 110
105.经国务院批准,某省新组建一个甲县,把乙县的部分乡、镇划归甲县。原由这些乡、镇选出的乙县的县人大代表,仍有3名在乙县,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110
107.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由谁召集? 111
108.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是乡、镇人大代表的,能否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111
109.乡改镇是否需要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镇长、副镇长是否要选举产生?原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能否继续保留? 111
110.乡改镇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通知由谁下发? 111
11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常设机构,没有印章,乡、镇人大代表的代表证,大会主席团发公告或发会议通知,盖谁的印章? 112
11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是否需报请上一级有关机关批准? 112
113.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怎样处理? 112
114.哪一级的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辞职? 113
115.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13
116.怎样履行罢免代表的法定程序? 114
11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向谁提出辞职? 114
120.人大代表因故出缺,为什么要进行补选? 115
119.人大代表因故出缺,主要是指哪些情况? 115
11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有权罢免选出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 115
121.补选人大代表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116
122.补选人大代表工作中有些什么思想障碍? 116
123.有的人大代表当选后即调离本行政区域,在本级人大会议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已向大会报告终止其代表资格。一年后,该同志又调回本行政区域,在他调离期间,出缺的名额未曾补选,能否恢复他的人大代表资格? 117
124.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人大代表时,未选足应选名额如何办? 117
125.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调离所在县、市,原选举单位可否再补选? 117
126.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117
127.对未选足的应选名额或因故出缺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如何进行补选? 118
128.补选的人大代表、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其任期如何计算? 118
12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因犯错误的人大代表、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它任命的人员可否撤销职务? 118
130.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其代表资格是否自然消失? 119
131.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3月5日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但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服刑期间是否享有被选举权,被选为人大代表的,是否可以宣布其代表资格 119
132.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犯错误,如何办理罢免手续? 119
134.在间接选举中,发生过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120
133.在直接选举中,发生过哪些违反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问题? 120
135.破坏选举罪是指什么? 121
136.对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应当怎样处理? 122
137.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如何处理? 122
第三章 县、乡换届选举中的违法事例选编 123
第一节 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中的违法事例 123
一、干部点名公布乡人大代表候选人 123
二、甲选区不能当选,调到乙选区补选 123
三、私自减少选票 124
四、虚报选票 124
五、动员当选代表让位 124
六、涂改选票 125
七、候选人获得选票过半,未按得票多的当选 125
八、未到选举日选举,不按规定代票,虚报票数 126
九、破坏选举会场 127
十、殴打选举工作人员 127
第二节 选举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的违法事例 128
一、将两项职务得票合并计算,决定当选县人大常委会委员 128
二、按到会代表过半数决定副县长候选人当选 128
三、等额选举乡长、副乡、镇长 128
四、主席团成员监督代表填写选票 129
五、等额预选和等额选举乡政府领导班子 129
六、个人决定乡人民代表大会休会,中止选举 129
七、不经酝酿确定候选人,工作人员强迫投票 130
八、两名候选人均未得到法定票数,执行主席宣布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 131
九、虚报参加投票人数,多领选票,选举县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131
十、选举县长,未将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交代表团酝酿和依法选举 132
十二、主席团不主持会议,干部指定人选选举 134
十一、按候选人的代表性分类决定当选 134
十三、到会代表未过半数,即召开会议进行选举 135
十四、不是人大代表参加乡人代会主席团,列席人员参加投票选举 135
十五、选举副乡长,得票刚到半数,却宣布当选 136
第三节 补选时多方违法 136
一、未直接选举乡人大代表,超过乡人代会法定代表名额 136
二、没有按乡人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补选乡长、副乡长 137
三、召开乡人代会多方违法 137
第四章 资料辑录 139
第一节 国内部分 139
1.1982年12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二、三条 139
2.中共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摘要 140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摘录) 141
4.毛泽东同志的论述 142
5.刘少奇同志的论述 143
6.邓小平同志的论述 144
7.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摘要 148
8.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150
9.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关于选举权利的规定 151
10.革命根据地选举法规关于选举权利的规定 152
11.旧中国选举法规关于选举权利的规定 157
12.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和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 159
13.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历届代表人数 159
14.我国文盲、半文盲人口状况 160
15.我国城乡人口数 160
16.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160
17.一个省的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164
18.一个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168
19.一个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171
20.××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73
21.××县选举委员会公告(之一) 174
22.××县选举委员会公告(之二) 175
2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简表 176
24.最高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产生办法简表 177
2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产生办法简表 178
26.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产生办法简表 179
2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办法简表 180
28.县、乡直接选举中主要需要的表、证格式 180
第二节 国外部分 202
1.三权分立的起源和实质 202
2.美国国会在三权分立的政府制度中的地位和议员的选举 202
3.美国总统预选活动的新特点 204
4.法国选举法规对选民资格的规定 206
5.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关于选举人的资格的规定 208
6.英国的议会选举:简单多数制 209
7.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选举法对选举制度的规定 211
8.库兹涅佐夫法学博士谈:苏联最高权力机关体系将有哪些变化 213
9.苏联最高苏维埃特别会议讨论通过宪法修正案和人民代表选举法——改革最高权力机构和人民代表选举制度 215
10.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次偿试 217
11.关系国家未来的选举运动——苏联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背景和特点 220
12.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院代表选举和罢免法摘要 222
1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条例对选举的一般原则规定 224
14.一些国家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同年龄的规定 225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27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39
附录三 部分姓氏笔划顺序 259
附录四 一至一百岁年龄计算表 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