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刑法典》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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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罗结珍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5
  • ISBN:7810117297
  • 页数:226 页
图书介绍:

前言页 1

第一卷 总则 2

第一编 刑法 2

第一章 通则 2

第二章 刑法的时间效力 3

第三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 4

第一节 在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犯罪或视为在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犯罪 4

第二节 在共和国领域外实行的犯罪 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7

第二编 刑事责任 7

第二章 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之原因 8

第三编 刑罚 11

第一章 刑罚之性质 11

第一节 适用自然人之刑罚 11

第一目 重罪之刑罚 11

第二目 轻罪之刑罚 12

第四目 违警罪之刑罚 15

第三目 某些重罪与轻罪之附加刑罚 15

第五目 某些刑罚之内容及适用方式 17

第二节 适用法人之刑罚 23

第一目 重罪及轻罪之刑罚 23

第二目 违警罪之刑罚 24

第三目 某些刑罚之内容及适用方式 25

第二章 刑罚制度 2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6

第一目 数罪适用之刑罚 26

第二目 累犯适用之刑罚 27

第一段 自然人 28

第二段 法人 28

第三段 一般规定 29

第三目 刑罚之宣告 30

第四目 关押期 31

第二节 刑罚个人化方式 31

第三目 普通缓刑 32

第二目 刑罚之分期执行 32

第一目 半释放 32

第一段 给予普通缓刑之条件 33

第二段 普通缓刑之效力 34

第四目 附考验期的缓刑 35

第一段 给予附考验期之缓刑的条件 35

第二段 考验制度 35

第三段 在犯新罪之场合撤销附考验期的缓刑 37

第四段 附考验期缓刑的效力 38

第五目 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 39

第六目 刑罚之免除与推迟宣告 40

第一段 刑罚之免除 40

第二段 普通推迟宣告 41

第三段 附考验期的推迟刑罚宣告 41

第四段 附命令的推迟刑罚宣告 42

第三节 若干引起刑罚加重之情节的定义 43

第三章 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失 44

第一节 时效 44

第四节 恢复权利 45

第二节 特赦 45

第三节 大赦 45

第二卷 侵犯人身之重罪、轻罪 48

第一编 反人类罪 48

第一章 种族灭绝罪 48

第二章 其他反人类罪 49

第三章 共同规定 50

第二编 侵犯人身罪 52

第一章 伤害人之生命罪 52

第一节 故意伤害生命罪 52

第二节 非故意作害生命罪 54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54

第二章 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 56

第一节 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 56

第一目 酷刑及野蛮暴行罪 56

第二目 暴力罪 58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 63

第三目 威胁罪 63

第一目 强奸罪 64

第三节 性侵犯罪 64

第二目 其他性侵犯罪 65

第三目 性骚扰罪 67

第四节 毒品走私罪 67

第五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69

第六节 对自然人、法人的共同规定 71

第三章 置人于危险罪 72

第一节 对他人造成危险罪 72

第二节 抛弃不能自我保护的人 72

第三节 阻挠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给予救助罪 73

第四节 在人身上进行试验罪 73

第五节 非法中止妊娠罪 74

第六节 挑动自杀罪 75

第七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75

第一节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77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77

第二节 劫持航空器、船只或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罪 78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79

第五章 侵犯人之尊严罪 80

第一节 歧视罪 80

第二节 淫媒谋利罪及类似犯罪 81

第三节 违反人之尊严的劳动与住宿条件罪 84

第四节 违反对死者应有之尊敬罪 85

第五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85

第六节 对自然人及法人的共同规定 86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 88

第一节 侵犯私生活罪 88

第二节 侵犯人之风度形象罪 89

第三节 诬告罪 90

第四节 侵犯秘密罪 91

第一目 侵犯职业秘密罪 91

第五节 侵害信息处理或信息缩片产生的人之权利罪 92

第二目 侵犯通信秘密罪 92

第六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94

第七章 伤害未成年人罪与危害家庭罪 95

第一节 遗弃未成年人罪 95

第二节 抛弃家庭罪 95

第三节 妨害行使亲权罪 96

第四节 妨害血缘关系罪 97

第五节 置未成年人于危险罪 97

第六节 适用自然人之补充刑罚 100

第三卷 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 102

第一编 欺诈据有财产罪 102

第一章 盗窃罪 102

第一节 一般盗窃罪及情节加重之盗窃罪 102

第二节 一般规定 105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05

第二章 敲诈勒索罪 106

第一节 勒索罪 106

第二节 敲诈罪 108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09

第三章 诈骗罪及相近似的犯罪 110

第一节 诈骗罪 110

第二节 与诈骗罪相近似的犯罪 111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12

第四章 侵吞财产罪 114

第一节 滥用他人信任罪 114

第三节 弄虚作假安排无支付能力罪 115

第二节 隐匿出质物或扣押物罪 115

第四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16

第二编 其他侵犯财产罪 118

第一章 窝藏赃物罪及类似或相近似之犯罪 118

第一节 窝藏赃物罪 118

第二节 与窝藏赃物罪相近或类似的犯罪 119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20

第二章 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122

第一节 对人不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122

第二节 对人具有危险的破坏、毁坏、损坏财产罪 124

第三节 以破坏、毁坏或损坏财产相威胁以及报假警罪 125

第四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26

第三章 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 127

第四卷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罪 130

第一编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 130

第一章 叛国罪与间谍罪 130

第一节 向外国交付国家领土、武装力量之全部或一部或者交付物资罪 131

第二节 通谋外国罪 131

第三节 向外国提供情报罪 132

第四节 破坏罪 132

第五节 提供假情报罪 133

第六节 挑唆实行本章所指重罪之犯罪 133

第二章 其他危害共和国之制度或危害国家领土完整罪 134

第一节 谋反罪与策划谋反罪 134

第二节 暴动罪 135

第三章 其他危害国家防务罪 136

第一节 危害军事力量安全罪以及危害与国防有关之保护区域罪 136

第三节 篡夺指挥权、征招武装力量以及煽动非法武装罪 136

第二节 危害国防机密罪 138

第四章 特别规定 139

第二编 恐怖活动罪 142

第一章 恐怖活动罪 142

第二章 特别规定 144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 146

第一节 防碍行使言论、劳动、结社、集会或游行示威自由罪 146

第三编 危害国家权威罪 146

第二节 违法参加聚众滋事罪 147

第三节 非法游行示威、违法参加游行示威或公众集会罪 148

第四节 组织、参加或者重建武装小集团罪 149

第二章 由履行公职的人实施的危害公共行政管理罪 151

第一节 针对行政部门滥有权势罪 151

第二节 针对个人滥用权势罪 151

第一目 妨害个人自由罪 151

第二目 歧视罪 152

第三节 违反廉洁义务罪 153

第三目 妨害住所罪 153

第四目 侵犯通信秘密罪 153

第一目 违法加收或减免税款罪 154

第二目 履行公职人员收贿受贿罪 154

第三目 非法谋利罪 155

第四目 妨害参与公共工程之自由及投标人平等罪 156

第五目 窃取或隐匿财产罪 157

第四节 附加刑罚 157

第一节 由个人进行的行贿、受贿罪 158

第三章 个人妨害公共行政管理罪 158

第二节 针对担任公职的人进行恐吓活动罪 159

第三节 窃取或隐匿存放于公共保管处的财物罪 159

第四节 侮辱罪 160

第五节 暴力抗拒执法罪 160

第六节 反对实施公共工程罪 161

第七节 盗用职权罪 161

第八节 盗用公共权力部门专用标记罪 162

第十节 违反规定使用身份罪 163

第九节 盗用职衔罪 163

第十一节 侵犯人之户籍身份罪 164

第十二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64

第四章 妨害司法罪 166

第一节 阻挠法院受案罪 166

第二节 防碍司法活动罪 168

第三节 危害司法权威罪 171

第一目 侵犯对司法应有之尊重罪 171

第二目 越狱罪 172

第三目 其他妨害刑事司法权威罪 174

第四节 附加刑罚及责任 176

第四编 妨害公众信任罪 178

第一章 伪造文书罪 178

第二章 伪造货币罪 181

第三章 伪造公共机关发行的证券或其他有价信用证券罪 184

第四章 伪造权力机关之标志罪 186

第五编 参加坏人结社罪 188

第五卷 其他重罪与轻罪 190

全一章 对动物的严重虐待或残忍行动 190

第六卷 违警罪(条例部分) 192

第一编 一般规定 192

第二编 侵犯人身之违警罪 193

第一章 侵犯人身之一级违警罪 193

全一节 非公开诽谤与辱骂 193

第二章 侵犯人身之二级违警罪 194

第一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但未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94

第二节 放任危险动物乱跑乱闯 194

第三章 侵犯人身之三级违警罪 195

第一节 以暴力相威胁 195

第二节 侮辱性噪声、喧闹或深夜喧闹叫嚷 195

第三节 刺激有危险的动物 196

第四节 违反有关销售某些可能被用于侵犯人之私生活的物质、材料之规定 196

第一节 轻微的暴力行为 197

第四章 侵犯人身之四级违警罪 197

第二节 散布有损他人体面的消息 198

第三节 具有种族或歧视性质的非公开诽谤与辱骂罪 198

第五章 侵犯人身之五级违警罪 199

第一节 暴力行为 199

第二节 非故意侵犯人之身体 200

第三节 非公开煽动种族歧视、仇恨或暴力 201

第五节 违反有关销售某些可能被用于侵犯人之私生活的物质、材料之规定 202

第四节 拉客卖淫 202

第三编 侵犯财产之违警罪 204

第一章 侵犯财产之一级违警罪 204

全一节 仅造成轻微损害的威胁进行破坏、毁坏或损坏财产之行为 204

第二章 侵犯财产之二级违警罪 205

全一节 抛弃垃圾、废料及废弃物或其他物品 205

第三章 侵犯财产之三级违警罪 206

第一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规定 206

第四章 侵犯财产之四级违警罪 207

全一节 威胁要进行对人不具危险的破坏、毁坏、损坏财产的行为 207

第二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公众集市规定 207

第五章 侵犯财产之五级违警罪 208

第一节 仅造成轻微损害的破坏、毁坏或损坏财产的行为 208

第二节 以邮寄方式强制销售 209

第三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规定 210

第四节 抛弃车辆残体、乱倒车辆运输的垃圾、废弃物、材料或其他任何物品 211

第一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一级违警罪 212

全一节 抛弃武器或危害物品 212

第四编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违警罪 212

第二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二级违警罪 213

第一节 对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要求不予答复 213

第二节 危害货币 213

第三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三级违警罪 215

第一节 盗用公共权力机关专用标志 215

第二节 使用与现行法规规定的度量衡不同的度量衡器具 215

第四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四级违警罪 216

第一节 未经允许进入军事地段、建筑、机械或设施 216

第三节 违反有关在公共道路上从事职业活动的规定 217

第二节 防碍公共道路自由通行 217

第一节 穿戴或展示能够提示犯有反人类之重罪的组织和人物的服装、徽记和徽标 218

第五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五级违警罪 218

第二节 未经允许在军事机关划定的禁区内进行绘图、测量或录制活动 219

第三节 侵犯人之户籍身份 219

第四节 窃取提交给法院的材料 220

第五节 使用行政机关签发的但其所载内容不完全或不准确的文件 221

第六节 拒绝交出伪造或篡改的货币符号 221

第七节 伪造或篡改邮票及金融管理部门发行的印花税票 222

第三章 三级违警罪 224

全一节 非故意伤害动物之生命或身体 224

第五编 其他违警罪 224

第二章 二级违警罪(空缺) 224

第一章 一级违警罪(空缺) 224

第四章 四级违警罪 225

全一节 虐待动物 225

第五章 五级违警罪 226

全一节 故意伤害动物生命 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