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与应用 3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一条 立法宗旨 3
第二条 本法任务 4
第三条 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4
[侦查] 5
[拘留] 5
[逮捕] 5
[预审] 5
[检察] 5
[公诉] 6
[审判] 6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6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7
[审判权] 8
[检察权] 8
第六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8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9
[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9
第七条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监督原则 9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10
第八条 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11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12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13
[两审终审制] 13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原则 辩护原则 13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4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 16
第十四条 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16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17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19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20
第二章 管辖 21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 22
[立案管辖] 22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23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23
3.立案管辖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 24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24
[级别管辖] 25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25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26
第二十二条 最高法院管辖 27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27
[变更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27
第二十四条 地区管辖 28
4.对于地域管辖有哪些特殊规定? 29
第二十五条 优先管辖 移送管辖 30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31
[指定管辖] 31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32
第三章 回避 33
第二十八条 回避的法定情形 33
5.审判人员的回避情形有哪些? 34
6.审判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如何处理? 34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35
第三十条 决定回避的程序 37
[回避决定] 37
第三十一条 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38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39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39
7.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员有哪些? 41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 辩护告知 41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44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45
第三十六条 侦查期间的辩护 46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 48
8.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什么? 49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50
[案卷材料] 51
[诉讼文书] 51
[技术性鉴定材料] 51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52
第四十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53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收集材料 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55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55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 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56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58
9.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如何处理? 58
10.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指派辩护的范围,却拒绝指派的辩护人辩护,同时又不另行委托辩护人,而坚持自行辩护,如何处理? 59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 60
[诉讼代理人] 61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62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63
第四十七条 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64
第五章 证据 65
第四十八条 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66
[证据] 66
[物证与书证] 67
[证人证言] 67
[被害人陈述] 6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7
[鉴定意见] 68
[勘验、检查笔录] 6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8
11.物证与书证的区别是什么? 68
12.如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69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 69
第五十条 依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71
13.实践中如何区分非法取证行为与正当的侦查策略? 72
第五十一条 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73
第五十二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 证据保密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 73
第五十三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73
14.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74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 75
第五十五条 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76
第五十六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6
第五十七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77
第五十八条 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79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 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 80
[质证] 80
第六十条 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81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83
15.如何保护作为证人的职务犯罪举报人? 84
第六十二条 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85
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85
第六章 强制措施 86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6
[强制措施] 86
[拘传] 87
[强制措施的决定权] 87
16.公安机关拘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什么特殊规定? 88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88
[适用取保候审时应注意的问题] 89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 90
[取保候审的决定] 90
[取保候审的方式] 91
17.确定保证金的数额的依据是什么? 91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91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93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95
第七十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96
第七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 96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97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100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101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 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102
[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 102
[被监视居住人能够会见的人的范围] 102
[违反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把握] 103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103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104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104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法定情形 105
18.本条第3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09
第八十条 拘留的法定情形 110
第八十一条 异地拘留、逮捕 112
第八十二条 扭送的法定情形 113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114
第八十四条 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117
第八十五条 提请逮捕 117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准逮捕 117
第八十七条 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118
第八十八条 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119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对其审查处理 120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121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122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的讯问 123
第九十三条 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124
19.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124
第九十四条 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125
第九十五条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125
第九十六条 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 125
第九十七条 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26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 127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127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28
第一百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129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129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129
第八章 期间、送达 130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及其计算 130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131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 132
第九章 其他规定 133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用语解释 133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134
第一章 立案 134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侦查机关 134
第一百零八条 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处理 136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程序及保障 138
第一百一十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138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 139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140
第二章 侦查 14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2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 142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 142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与处理 143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143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的主体 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 143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持续期间及权利保障 144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程序 145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要求 146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 147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148
第三节 询问证人 149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149
20.本条“必要的时候”是指哪些情形? 150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的告知事项 150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证人笔录 151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151
第四节 勘验、检查 151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范围 151
第一百二十七条 犯罪现场保护 152
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的手续 153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 153
第一百三十条 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155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制作 155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验、复查 155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 156
第五节 搜查 157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主体和范围 157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义务 158
第一百三十六条 持证搜查与无证搜查 159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程序 159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制作 160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61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范围及保管、封存 161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清单 162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 163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程序 163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164
第七节 鉴定 165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的启动 165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意见的制作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 166
第一百四十六条 告知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167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167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167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手续 167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长程序 169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保密及获取材料的用途限制 170
第一百五十一条 隐匿身份侦查及其限制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 171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173
第九节 通缉 174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令的发布 174
第十节 侦查终结 176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176
21.侦查机关对于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如何办理? 177
2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包括哪些情形? 177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178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179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180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181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182
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182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及其处理 183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184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184
第一百六十三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 185
第一百六十四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 185
第一百六十五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 186
第一百六十六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187
第三章 提起公诉 188
第一百六十七条 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 188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189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191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程序 192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 补充侦查 192
23.对于改变管辖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次数是否受两次的限制? 194
24.哪些情形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94
25.公安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 194
26.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 195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196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起诉的情形及处理 196
[不起诉] 196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释放被不起诉人 197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97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98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200
第三编 审判 202
第一章 审判组织 202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与独任审判 合议庭的组成 202
[合议庭] 203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 203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204
[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204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205
第一节 公诉案件 205
第一百八十一条 庭前审查 205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前的准备 206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 207
第一百八十四条 检察院派员出庭 208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 208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宣读起诉书与讯问、发问被告人 209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人出庭 鉴定人出庭 210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证人到庭及其例外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处罚 210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出庭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与询问 212
第一百九十条 调查核实实物证据与未到庭证人、鉴定人的言词证据 213
第一百九十一条 庭外调查核实证据 214
[对财物、赃款赃物的处理] 214
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取新证据 申请通知专业人士出庭 215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 217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218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评议与判决 220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 222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署名与权利告知 222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 222
第一百九十九条 庭审中补充侦查期限 224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 224
27.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出现法定中止审理情形,是否需要全案中止审理? 225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 226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 227
第二百零三条 检察院对法庭审理的法律监督 228
第二节 自诉案件 228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适用范围 228
[自诉] 228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229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 自诉案件的审限 231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232
第三节 简易程序 233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233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34
第二百一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 公诉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 236
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 237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237
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 237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237
第二百一十五条 转化普通程序 238
28.“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是指哪些情形? 238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239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诉主体及上诉权保障 239
第二百一十七条 抗诉主体 240
第二百一十八条 请求抗诉 241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上诉、抗诉期限 242
第二百二十条 上诉程序 243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抗诉程序 244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面审查原则 246
[全面审查原则] 246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247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二审检察院派员出庭 248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249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 251
[上诉不加刑] 251
第二百二十七条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处理 252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新审判 253
第二百二十九条 二审后对一审裁定的处理 253
第二百三十条 发回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 254
第二百三十一条 二审法律程序适用 255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审的审限 256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终审判决、裁定 257
第二百三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 258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260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权 260
[死刑复核程序] 261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核准程序 261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权 262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 263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264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法院复核的程序要求及最高检察院的监督 265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265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的主体和申诉的效力 265
[审判监督程序] 266
第二百四十二条 对申诉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266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方式和理由 268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再审法院 270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再审的程序及效力 271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中的强制措施 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 273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再审的审限 273
第四编 执行 273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执行依据 274
第二百四十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 276
第二百五十条 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理 276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的停止执行 278
第二百五十二条 死刑的执行程序 279
第二百五十三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程序 280
第二百五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和决定程序 282
第二百五十五条 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284
第二百五十六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重新核查 285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及罪犯死亡的通知 286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 288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288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的执行 289
29.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执行顺序是什么? 290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 290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及减刑、假释的程序 291
第二百六十三条 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292
第二百六十四条 刑罚执行中对判决错误和申诉的处理 293
第二百六十五条 检察院对执行刑罚的监督 293
第五编 特别程序 294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94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原则及总体要求 294
第二百六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 295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情况的调查 295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296
第二百七十条 讯问、审判、询问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特别规定 296
第二百七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及异议 298
30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17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298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298
第二百七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与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300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公开审理及其例外 301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记录封存 302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302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302
第二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 303
第二百七十八条 对当事人和解的审查 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305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从宽处理 305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307
第二百八十条 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及保全措施 307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审理程序 308
第二百八十二条 裁定的作出 309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本程序的终止 没收错误的返还与赔偿 310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312
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 312
第二百八十五条 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312
第二百八十六条 强制医疗的审理及诉讼权利保障 312
第二百八十七条 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复议 313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期评估与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 313
第二百八十九条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313
附则 314
第二百九十条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314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317
一、综合 3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3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3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31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3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27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4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5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节录) 553
二、管辖与立案 556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556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586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609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6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618
三、强制措施 62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62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628
四、审判程序 6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63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63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6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650
五、执行程序 6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6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6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662
权威指导案例 664
一、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664
二、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666
三、于英生申诉案 668
四、陈满申诉案 673
五、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 677
实用附录 681
1.刑事自诉状(参考文本) 681
2.刑事赔偿申请书(参考文本) 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