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沿革 1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比较研究 6
三、运用法律武器同危害公共安全罪作斗争的意义 14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19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19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完成形态 46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数 64
第三章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75
第一节 放火罪 75
一、中外刑法关于放火罪的规定 75
二、放火罪的概念及特征 79
三、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84
四、放火罪中的结果加重犯 88
五、放火罪与其他罪的竞合问题 92
六、认定放火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97
七、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101
第二节 决水罪 103
一、决水罪的概念和特征 103
二、决水罪的既遂与未遂 106
三、决水罪中的结果加重犯 109
四、决水罪与其他罪的竞合问题 111
五、决水罪与其他近似罪的界限 111
六、决水罪的刑事责任 115
第三节 爆炸罪 115
一、爆炸罪的概念和特征 115
二、爆炸罪的既遂与未遂 117
三、爆炸罪与其他近似罪的区别 118
四、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120
第四节 投毒罪 121
一、投毒罪的概念和特征 121
二、投毒罪的既遂与未遂 122
三、投毒罪与其他近似罪的区别 124
四、投毒罪的刑事责任 127
第五节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27
一、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127
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常见形态 129
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名的确定 138
第四章 破坏特殊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139
第一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140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 140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46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情节与量刑 147
第二节 破坏交通设备罪 148
一、破坏交通设备罪的概念和特征 148
二、破坏交通设备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53
三、破坏交通设备罪的刑事责任 154
第三节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54
一、客体和对象 154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155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 155
第四节 破坏通讯设备罪 156
一、犯罪对象 157
二、客观方面 158
三、主观方面 159
四、破坏通讯设备罪与其他相近似罪的区别 159
五、破坏通讯设备罪的量刑原则 160
第五章 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162
第一节 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问题 163
第二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68
一、该类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168
二、该类犯罪的犯罪形态 178
三、该类罪与非罪的区别 182
四、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定罪问题 184
第三节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6
一、该类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186
二、该类犯罪的犯罪形态 196
三、该类罪与非罪的区别 199
四、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定罪问题 200
第四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刑事责任 203
一、如何正确适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203
二、如何正确适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04
三、该类罪情节的认定与量刑 204
四、军队与地方互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处罚原则 206
第六章 造成重大事故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207
第一节 交通肇事罪 208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208
二、交通肇事罪责任的分担 222
三、交通肇事罪中罪过形式的转化及对定罪的影响 223
四、处理交通肇事罪应注意的问题 224
五、关于交通肇事罪处罚问题 225
第二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228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 228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加重犯 234
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其他法条竞合时的法条适用 236
四、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划清的界线 238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241
第三节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241
一、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的概念 241
二、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的主要特征 242
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与其他近似罪的区别 245
四、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45
第七章 完善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立法的思考 246
第一节 关于现行刑法分则第二章有关条文的修改意见 248
一、关于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的修改意见 248
二、关于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的修改意见 260
三、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修改意见 263
四、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修改意见 266
五、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修改意见 271
第二节 关于调整分则结构,将一些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的建议 274
一、私藏枪支、弹药罪 275
二、制造、贩卖假药罪 275
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 279
第三节 建议增设新的罪名 280
一、劫持交通工具罪 281
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88
三、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291
四、污染环境罪 295
附:建议修改后的法条结构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