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职权】 3
第三条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2
第四条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16
第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21
第六条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27
第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8
第八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2
第九条 【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48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 61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62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65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不交或者少交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69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72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 82
第十六条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84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92
第十八条 【违反会计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处理】 96
第十九条 【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98
第二十条 【财政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101
第二十一条 【被调查、检查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106
第二十二条 【调查、查询存款】 108
第二十三条 【证据保全】 111
第二十四条 【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 112
第二十五条 【违法所得的处理】 114
第二十六条 【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的公告】 114
第二十七条 【利用财政违法行为骗取行政奖励的处理】 115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120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关的调查、检查结论】 128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相互配合】 129
第三十一条 【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 129
第三十二条 【不服处理、处罚、行政处分的救济途径】 140
第三十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的含义】 154
第三十四条 【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形】 157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时间】 162
附: 166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 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 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 18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 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节录)(2001年4月28日) 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节录)(2002年6月29日) 215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19日) 219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22日) 228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7日) 237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1998年9月21日) 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 246
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1980年7月2日) 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2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283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节录)(1993年8月14日) 297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2月12日) 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2年12月28日)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