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释解·提示 1
第一条(申请再审的主要条件) 1
第二条(申请再审期间的性质) 2
第三条(再审申请书状的形式) 4
第四条(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交的必备材料) 7
第五条(案外人可以对相关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7
第六条(对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材料要求补充或改正) 10
第七条(5日期限的起算点、受理登记手续以及向对方当事人发送诉讼文书) 10
第八条(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开展审查工作) 11
第九条(审查再审申请工作的目的和任务) 11
第十条(再审的新的证据情形) 13
第十一条(民事案件基本的事实范围) 14
第十二条(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22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24
第十四条(管辖错误的认定) 31
第十五条(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认定) 34
第十六条(原判决、裁定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认定) 36
第十七条(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认定) 37
第十八条(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 38
第十九条(径行裁定的审查方式) 39
第二十条(调阅卷宗的审查方式) 45
第二十一条(询问的审查方式) 47
第二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期间,对方当事人也对该案提出再审申请时的处理原则) 50
第二十三条(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 52
第二十四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及其效力) 55
第二十五条(终结审查的程序) 58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时的处理) 60
第二十七条(再审的法院) 63
第二十八条(指定再审的有关事项) 69
第二十九条(不得指令再审的情形) 71
第三十条(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 75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和审理方式) 77
第三十二条(开庭审理再审案件时的诉辩顺序) 79
第三十三条(再审审理的范围) 81
第三十四条(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 88
第三十五条(再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91
第三十六条(再审案件进行调解及作出调解书) 93
第三十七条(再审后维持原裁判的情形) 97
第三十八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过程中,正确适用改判和发回重审,以尽量减少反复审理) 99
第三十九条(新的证据以及因未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的相关责任承担) 101
第四十条(对调解书提起再审后,发现本不应再审的处理) 105
第四十一条(确定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的当事人) 108
第四十二条(因案外人申请而提起的再审案件) 110
第四十三条(本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司法解释的关系) 112
下编 文书样式 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114
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 117
第一部分 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及再审案件裁判文书类 119
第二部分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案件裁判文书类 144
第三部分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裁判文书类 154
第四部分 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裁判文书类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