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籍类 1
关于拟发「东北区城市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1
关于开始本市房地产总登记及办理手续的通告 2
关于开办沈阳市城区房地产变更登记的通告 4
为开办市区各街房地产变更登记的通告 5
关于开办沈阳市市区外侨房屋土地登记的公告 6
沈阳市房地籍调查测量及房地产总登记概况(内部材料) 6
关于使用废置的庙宇改为学校问题的批覆 7
关于所询工会组织房屋的所有权问题的批覆 7
关于解决工会房屋及设备等问题 8
为函转中央内务部关于机关团体借用旧公益团体财产的办理意见 8
为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与期满后超过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 9
产权清理类 11
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 11
关于各地区对于处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在企业中的股份时必须遵照本院指示办理 11
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 12
关于没收汉奸、反革命首要份子房产问题的决定 12
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东北人民政府所发「没收汉奸反革命首要份子的房产的决定」第六条的解释说明 13
函发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处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份子财产的初步意见 14
更正本院政政字第七十三号公函中的错误 14
为函覆解放前市民购买汉奸房产的处理意见 15
覆没收军阀官僚等房产处理问题 17
函覆关于朝鲜人在沈房地产证件模糊无法确定产权问题同意所提意见处理 19
关于房地产权清理办法提出几点意见 20
沈阳市房地产代管暂行办法 24
关于买卖不动产须向政府登记备案国民党反动统治发还之不动产要重新登记审查的布告 24
为公布代管房地产发还处理办法 25
沈阳市清理敌伪时期房地产抵押借款暂行办法 25
关于限期登记八一五前后购买日本人房地产及国民党时期标卖和无价发还之房地产的公告 26
房地产契税类 27
契税暂行条例 27
奉政务院批覆关于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条文修改的通知 27
覆修改后的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合作社包括农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28
为补充契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范围 28
关于公布「契税暂行条例沈阳市施行细则」的布告 29
关于修正「契税暂行条例沈阳市施行细则」的公告 30
关于各级邮电机构在解放前购买的房地产准予免税换契的通知 30
关于各地海关关产属于解放前购买者准予免税换契的通知 31
关于拨交国营工厂使用的房地产应免税发契的函 31
关于捐献救济的房地产可准其先行登记缓征契税的函 32
关于简化地权转移手续的函 32
对逾期完纳契税的处理意见 33
奉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覆同意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33
为令转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关于解放前已税契证处理办法 34
为指示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 34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关于教会房地产契税问题 35
关于典当契约超过廿年者一律按买契税率征收契税的通知 36
为转发政政务院核准之「关于契税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希参照执行 36
关于国营企业接受外国财产中的房产应照征契税的通知 37
关于公私合营企业中作价投资的房地产以不征契税为宜希转知遵照 37
关于被征购土地的群众买地课免契税问题 38
关于被征购土地的农民买地课免契税问题 38
关于契税工作问题的批覆(批覆新宾、北镇、辽阳县财政科) 38
关于契税工作问题的批覆(批覆新金县财政科) 39
覆知你市契税工作总结的一点意见 39
私房管理与交易类 41
为公布东北区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令 41
关于修改「东北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通告 42
为解释「东北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43
为转发关于军队占用民房地租金办法希知照 43
关于解决部队在中小城镇及农村住用民房问题的通知 44
关于部队在中小城镇及农村住用民房付租及纳税问题的公函 44
关于私人房产租赁的规定 45
关于机关、企业、团体、等单位租用私人房屋一律由房地产交易所登记统一办理手续之通告 46
关于公有房产和公家购买房产问题的规定 46
关于机关企业购买房屋改由当地政府批准 46
为规定停止在哈、沈两市购买私人房产及妥善安置被迁住户 47
为成立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介绍买卖并统一印售契纸希周知 47
关于各机关团体一律不准在沈购买私房的公告 48
房地产买卖典当问答 48
沈阳市房产交易估价试行方案(内部材料) 49
沈阳市房地产典当须知 54
关于工人回乡出卖土地问题 54
土地类 56
关于公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微用土地办法」令 56
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几个问题的综合答覆 59
关于对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市郊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或租金问题 61
答覆关于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及私营企业等征用私有土地及使用国有土地交纳契税或租金的几个问题 62
为颁发「东北境内飞机场管理条例希遵照执行 63
关于飞机场及矿场土地问题的决定 64
为转发关于「旧机场的保管和处理的几项具体规定」希饬属遵照 65
为转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关于核定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希遵照执行 66
关于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的几点解释令 67
为颁发「东北区土地暂行条例」仰各遵照执行 69
关于「东北区公路占用民地拆除民房补偿暂行办法」令 71
为批覆关于「公路留用土地」问题 73
关于原有敌伪机场不得耕种或做为市政建设使用的公函 73
为转发「对铁路系统的房屋和土地使用之规定」希遵照执行 74
关于处理公粮仓库及企业公司占用铁路土地问题 75
关于统一规定军事设施附近之耕地使用问题 76
为函覆军事设施附近土地利用上的几个问题(覆旅大市) 77
为批覆关于市内土地产权统一掌握分配(批覆本溪) 77
为覆请示国家保留建设用的郊区土地及市内空地租给农民耕种的收租问题(覆鞍山) 78
关于迁移电信线路所需经费分担与支报办法的通知 78
为颁发「基本建设用地动迁工作方案」希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80
关于市政建设占用地皮拆除房屋处理办法的通知 82
关于调整公有宅地及摊床用地等级及租金标准的公告 83
关于调整摊床市场用地等级及租金标准的通告 86
关于市区公有宅地租金改按人民币计征的公告 88
郊区房地产 89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89
关于处理土地改革中遗留的典当土地问题给华北各省的指示 90
沈阳市农村房地产变更登记须知 91
市郊集镇公有房产管理办法 92
关于土地改革地区典当土地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93
为函覆(抚顺)市郊农村房地产买卖变动当中的几个问题 94
关于工商业资本家在农村少量土地处理问题的答覆 95
关于地富黑地及多留土地处理的意见 95
关于解决市郊农田土地问题的决定 96
公房管理类 97
城市民用公房管理工作的几点经验 97
为公布东北区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条例仰各遵照 98
关于解决城市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 101
为颁发公有房屋使用办法(草案) 105
沈阳市市区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117
沈阳市市区公有房产出租暂行办法 118
沈阳市公有房产租金暂行标准 120
关于公布沈阳市保护公产暂行办法的公告 127
关于军队移防、调动所空出之房屋应交还当地人民政府令 128
东北区城市公房全面收租与统一调整概况 128
关于公用房屋收租中两个问题的指示 129
公产投资类 130
为颁发「国营企业清产核资后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资产处理办法 130
关于协助处理粮食部门产权未定资产的通知 131
为公布「东北区国营企业占用地方公有房地产暂行处理方案」 132
关于修正「东北区国营企业占用地方公有房地产暂行处理方案」的通知 133
关于「东北区国营企业占用地方公有房地产暂行处理方案」之进行步骤与办法 134
为函覆国营企业占用房屋基地及其附属土地应作投资处理(覆长春) 136
对执行「东北区国营企业占用地方公有房地产暂行处理方案」过程中存在问题及今后进行步骤的联合指示 137
关于地方国营企业的用房折旧金缴纳问题的决定 138
关于合作社接收原敌伪官办合作社资产的指示 138
关于合作社接收原敌伪官办合作社资产范围(批覆辽西省民政厅) 139
关于劳改生产单位占用公有房地产应如何处理通知 140
关于通知国(公)营企业办理房地产投资手续的通知 140
关于撒销沈阳市国营企业房地产处理委员会并规定今后投资问题的通告 141
参考资料 142
工厂爆炸性、燃烧性工厂必须迁设郊外地区 142
关于苏联土地房产问题 142
关于苏联城市房地产管理问题解答 144
把城市公有房产管理好 146
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 146
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 147
关于目前沈阳市的房租问题 150
关于鞍山四次人代会解决土地房产问题决议的回信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