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对我国近代法律文献与史实的几点考证 3
一 应当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条文原貌 3
(一)疑问的产生与权威性原始版本的查寻 3
(二)各种翻印文本中的主要错误 5
(三)重点说明两个例证 9
(四)几点思考 11
二 新发现的《民立报》载孙中山《对神州女界共和协济社复书》 14
(一)辛亥革命后孙中山与女权运动 15
(二)《神州女界共和协济社致孙大总统函》的基本内容与孙大总统复书的全文 24
(三)对《民立报》所载《孙大总统复书》与《孙中山全集》所载《复女界共和协济会函》存在歧异的考辨 26
三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警政法规考察研究 32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行政法规 34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警政法规 47
四 关于《暂行新刑律》删改颁行诸问题的考辨 57
(一)几十年来存在的分歧意见 57
(二)民国元年三月十日发布临时大总统令的是袁世凯,不是孙中山 61
(三)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关于暂准适用旧有法律的议案 64
(四)《暂行新刑律》“四月三十日公布说”是不正确的——北京政府删修颁布新刑律之始末 67
(五)《中国刑法史》在论证新刑律问题时存在的其他错误观点 72
五 对中国第一个工会法的考证 79
(一)问题的提出与查寻结果 79
(二)1922年第一部《工会条例》的制定及其基本内容 83
(三)1924年《修正工会条例》的主要发展变化 87
六 关于毛泽东对赵五贞花轿自杀评论的考察——“五四运动”后毛泽东等对改革婚制的基本主张 94
(一)“五四运动”以来我国革命知识分子对妇女解放和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早期论述 96
(二)长沙赵五贞花轿自杀的事实真相及毛泽东等所发评论文章的概况 103
(三)毛泽东与其他评论文章的主要内容 107
(四)揭露旧式婚姻的罪恶与对“模范婚姻制”的设想 120
(五)小结——关于妇女解放和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早期经验与法律规范 124
下篇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制建设考察研究 133
七 国民政府的前身——广州军政府的演变及其立法概述 133
(一)1917~1922年孙中山在广州建立的“护法军政府” 133
(二)1923年以孙中山为大元帅的大本营(大元帅大本营) 142
八 广州国民政府的建立及其立法概述 150
(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确定了国民政府的施政纲领和立法方针 150
(二)改组后的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政权性质 ——国共合作的联合政府 152
(三)广州国民政府的建立及政府组织法 158
(四)1925~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的主要立法 161
九 武汉国民政府的变迁及其立法概述 167
(一)“迁都之争”与国民党中央临时联席会议 167
(二)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及其重要决议案 170
(三)《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174
(四)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的主要立法 176
十 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规则、秘书处规则及其他有关法规 181
(一)国民政府会议规则与秘书处规则 181
(二)宣誓令与兼职条例 182
(三)文官官等与俸给表 184
(四)政府职员给假条例与放假办法 186
(五)《公文程式令》 187
十一 军事机关组织法与军事法规 189
(一)中国国民党关于军事政纲的原则规定 189
(二)广州国民政府军事机关组织法 191
(三)武汉国民政府军事机关组织法的变化 198
(四)军事管理法规 201
十二 外交机关组织法与对外政策及外事文告 208
(一)中国国民党对外政策的原则规定 208
(二)外交机关组织法 210
(三)国民政府对外宣言三则 213
(四)外事文告 215
十三 财政机关组织法与财政税务法规 218
(一)财政机关组织法规 218
(二)中国国民党关于财政方针的决议案 221
(三)财政税务管理法规 223
十四 内政各机关组织法及其相关的行政管理法规 234
(一)内政部组织法与内务管理法规 234
(二)教育行政委员会组织法与教育法规 241
(三)实业部组织法与经济管理法规 248
(四)交通部组织法与电信管理法规 257
(五)劳工部组织法与劳动法规 260
(六)农政部组织法与农政法规 268
十五 其他直属机构及其有关法规 280
(一)法制委员会组织法与修正民律草案及起草《国民会议组织法》 280
(二)侨务机关组织法与侨务法规 287
(三)考试院组织法与考试法规 291
十六 监察机构的设置与监察惩吏法规 295
(一)监察院与监察法规 295
(二)惩吏院与惩治官吏法 300
十七 地方政权机构的改革及其组织法规 304
(一)省政府组织法的演变 305
(二)广东省行政委员公署的创立 313
(三)湖南省民会议大纲与湖南区乡自治条例 315
(四)中国最早的特区法规——《汉口第三特别行政区(原英租界)市政局条例》 318
(五)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创建的上海市民代表政府 323
十八 刑事立法 327
(一)对《暂行新刑律》的重要删除 327
(二)《统一广东军民财政及惩办盗匪奸宄特别条例》 331
(三)军事刑律 334
(四)1926年《党员背誓罪条例》 341
(五)1927年《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 342
(六)1927年惩治土豪劣绅条例 347
(七)1927年《处分逆产条例》 351
(八)其他刑事法规 352
十九 婚姻继承立法 356
(一)中国国民党历次决议中关于婚姻立法原则的规定 356
(二)武汉国民政府颁布的财产继承法规 358
(三)何香凝就国民党《妇女运动决议案》的实施情况给笔者的复信 359
二十 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 363
(一)审判机关与诉讼法规 363
(二)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法规 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