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史》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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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张希坡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509803417
  • 页数:721 页
图书介绍:本书讲述了1927年至1951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历程,对于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序言 1

第一编 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工农运动中应运而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三颗萌芽 1

第一章 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和中国共产党的反帝反封建革命纲领的提出 3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中国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深渊 3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及其对中国人权问题的基本主张 5

一、“立党为公”——中国共产党反帝反封建革命纲领的提出,为创建人民民主政权指明了正确方向 5

二、中国共产党早期革命纲领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于中国人权问题的基本主张 7

三、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工农运动中产生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三颗珍贵萌芽 11

第二章 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是省港工人反帝爱国运动的最高议事机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早萌芽 12

第一节 省港大罢工与罢工工人的组织系统 12

一、五卅运动与省港大罢工 12

二、省港罢工工人的组织系统 13

三、为什么要成立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 16

第二节 《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16

一、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的性质是“最高议事机关” 17

二、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7

三、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的组成与代表的产生和撤换 18

四、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 19

五、工人代表的责任与守则 20

第三节 《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会议规则》的主要规定 20

第四节 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斗争纲领《罢工工人复工条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宪政主张和人权要求 21

一、罢工初期向香港当局提出的要求条件 21

二、1925年7月3日《全港工团委员会对香港当局提出的罢工要求条件》 22

三、1925年9月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复工条件 23

第五节 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的主要活动及其重要决策和立法 26

一、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百次会议时的议案统计 26

二、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向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作政治报告,引导工人关心时事,提高工人阶级的政治素质 27

三、通过有关罢工封锁的若干重要决策 29

四、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及省港罢工委员会制定的主要规章条例 32

第六节 《省港罢工委员会组织法》及各行政机构组织法——省港罢工委员会是工人政府的雏形 35

一、《省港罢工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35

二、《法制局组织法》 37

三、《财政委员会组织法》 38

四、《审计局组织法》 39

五、纠察队组织法规 39

六、《筑路委员会组织法》 43

七、《骑船队组织法》 43

八、《保管拍卖处组织法》 44

九、《省港罢工工人调查处组织法》 44

十、《广州工商审查仇货委员会章程》 44

十一、《工商检验货物处章程》 45

十二、《中华各界开辟黄埔商埠促进会章程草案》 45

第七节 省港罢工斗争中的司法机构 46

一、《纠察队军法处组织法》 46

二、《会审处组织法》 46

三、特别法庭的成立 47

第八节 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在政权法制建设上的主要建树及其基本经验 50

一、革命政权必须建立完备严密的组织机构,制定必需的革命法规 50

二、充分发挥最高权力机关工人代表大会的权威及其严肃认真精神 51

三、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原则 52

四、省港罢工运动证明工业无产阶级是中国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在大革命时期的广东发挥了无产阶级的领导作用 54

第三章 农民运动中创建的农民协会和农民代表大会,在广大农村行使了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 55

第一节 由农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民协会是农村革命政权的雏形 55

第二节 《广东省农民协会修正章程》 57

第三节 江西省《全省农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其《会议规则》 59

一、《江西省第一次全省农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59

二、《江西省第一次全省农民代表大会会议规则》 59

第四节 各省农民代表大会是农民运动中的最高权力机关 60

一、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其议事活动 60

二、其他各省农民代表大会的议事情况概述 63

第五节 各省农民代表大会主要决议案综述 66

一、关于成立全国农民协会的决议案 66

二、铲除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决议案及《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 66

三、地租问题决议案 70

四、取缔高利贷决议案 73

五、废除苛捐杂税决议案 74

六、关于土地问题的解决方案——长沙市郊霞凝乡的分田办法 75

七、关于农村经济问题决议案 76

八、关于禁烟禁赌决议案 81

九、关于妇女解放与婚姻问题决议案 81

十、乡村自治问题决议案 82

十一、乡村自卫问题决议案 84

第六节 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特别法庭)与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 86

一、湖南、湖北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特别法庭)组织条例 86

二、执法如山的第一批人民法官——郭亮、柳直荀 87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 89

第四章 1927年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中创建的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大城市的最初尝试 92

第一节 “一切权力归市民代表大会”——在武装起义的凯歌声中创建了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 93

第二节 上海市民代表政府的政权性质——人民民主政权在大城市的最初尝试 97

第三节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施政纲领 98

一、立法为民,人民参与立法——施政纲领的制定 98

二、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施政纲领的基本内容 99

第四节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组织法》和《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草案》 103

一、市民代表会议对于组织法规的制定经过 103

二、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组织体制 104

三、区代表会议及其执行委员会 106

第五节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基本经验和主要特点 107

第六节 为了维护新生的市民政权,同蒋介石的破坏阴谋进行不懈的斗争 109

第二编 土地革命时期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115

第一章 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提出和实施 117

第一节 1927年各地工农武装暴动和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的创建 117

一、“八一”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 117

二、八七会议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总方针 118

三、“苏维埃”口号的提出,海陆丰起义和广州起义,揭开了中国苏维埃运动的序幕 118

四、湘赣边区秋收起义开辟了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湘赣)根据地与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形成 121

五、全国各地的武装起义与各革命根据地工农民主政权的创建 123

第二节 毛泽东关于“工农武装割据”的思想,奠定了开创农村革命根据地和建设工农民主政权的理论基础 125

一、关于红色政权能够长期存在的条件 126

二、武装斗争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 127

三、土地革命是根据地建设的基本内容 128

四、建设农村革命根据地是发展革命战争的依托 128

五、党的领导是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和建设根据地红色政权的基本保证 129

第三节 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政权建设的三个发展阶段 130

第四节 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132

一、1930年5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讨论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筹备工作 133

二、中央准备委员会的成立及其主要活动 135

第五节 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诞生 141

一、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其会议日程 141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的成立 144

第六节 1934年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成就和意义 146

一、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146

二、“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是群众管理自己生活的工具”——毛泽东在选举会议上的报告《今年的选举》 147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两周年纪念对全体选民的工作报告书》 148

四、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召开及新的中央苏维埃政府的组成 149

五、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重要意义 153

第二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55

第一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考察研究 155

一、存在的疑问——到底有没有《宪法草案》 155

二、《宪法草案》到底有多少篇章条文 157

三、关于《宪法草案》第一篇“十大政纲”的历史考察 158

四、《宪法草案》第二篇“苏维埃政权的构成” 159

五、《宪法草案》第三篇关于“选举权”的规定 160

六、《宪法草案》第四篇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徽和国旗”的规定 160

第二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与修订 160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 160

二、1934年对《宪法大纲》的修订 161

第三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 162

一、确定了红色政权的国体——工农民主专政 162

二、确定了红色政权的政体——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165

三、确定了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和目的 167

四、确定了苏维埃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168

第四节 《宪法大纲》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172

第三章 以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政权组织体制 175

第一节 《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175

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 176

二、中央执行委员会 176

三、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权力 176

四、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177

五、人民委员会 178

六、最高法院 178

七、审计委员会 179

八、各人民委员部及其部务委员会 179

第二节 行政区域的调整与地方苏维埃组织法 180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苏维埃建设重要的训令》 180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划分行政区域暂行条例》 181

三、1931年《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 181

四、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 182

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省苏维埃建制概述 184

第四章 国家领导人亲自调查研究为《政权组织法》编写法制宣传小册子,是培养政权干部正确实施代表会议制度的好经验 187

第一节 毛泽东著《乡苏维埃怎样工作》 188

一、毛泽东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所采取的三个工作步骤 188

二、《乡苏维埃怎样工作》的主要内容 190

第二节 张闻天著《区苏维埃怎样工作》 194

一、加强区苏维埃主席团的工作,是发挥政权作用的核心 194

二、区苏维埃主席团必须加强对乡苏维埃的具体领导 195

三、要注意团结全区的积极分子,耐心培养区乡干部 196

第五章 人民委员会各部会局组织法及各类行政法规 199

第一节 军事机关与军事法规 199

一、中央军事人民委员部与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 199

二、《地方苏维埃组织法》关于地方军事机关的规定和军区设置 200

三、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红军问题决议案》 202

四、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 202

五、工农红军的政治工作条令 204

六、其他军事法规 206

七、地方部队与赤卫军、少先队组织法规 207

第二节 内务人民委员部与内务管理法规 208

一、《内务部暂行组织纲要》 209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关于各级内务部的规定 209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邮政暂行章程》 210

四、交通管理法规 211

五、卫生管理法规 212

六、其他内务管理法规 212

第三节 财政人民委员部与财政金融法规 213

一、《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 213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 214

三、财政人民委员部关于《统一会计制度》的训令 214

四、《国库暂行条例》 215

五、发行革命战争公债与《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215

六、苏维埃银行的创建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章程》 215

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 217

第四节 教育人民委员部与教育行政法规 219

一、《省县区市教育部及各级教育委员会暂行组织纲要》 219

二、中央苏区文化教育建设大会及其决议案 220

三、《教育行政纲要》 220

四、《小学教师优待条例》 220

五、其他教育行政法规 221

第五节 劳动人民委员部与劳动法规 222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劳动部暂行组织纲要》 222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中关于各级劳动部的规定 223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制定及补充修正 223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 224

第六节 土地人民委员部与农业管理法规 225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中关于各级土地部的规定 225

二、农业管理法规 226

第七节 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与经济管理法规 229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民经济部暂行组织纲要》 229

二、《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和《苏维埃国有工厂(党)支部工作条例》 230

三、《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 232

四、《借贷暂行条例》 232

五、《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 233

六、《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 233

第八节 粮食人民委员部与粮食管理法规 234

一、粮食管理机构的变化 234

二、《粮食合作社简章》 235

三、有关粮食征收管理法规 235

第九节 外交人民委员部与对外宣言及涉外文告 236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对外宣言》 236

二、关于外国人在苏区内犯罪的惩治办法 236

三、1937年7月12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为争取释放牛兰夫妇发表宣言》 237

四、1932年10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反对国联调查团报告书通电》 238

第十节 司法人民委员部与司法行政法规 239

一、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建立 239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 239

三、劳动感化院章程和有关监所工作的指示 240

四、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241

第十一节 国家政治保卫局和政保组织法规 243

一、国家政治保卫机关的建立 243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 244

三、关于红军中特派员工作的联合训令 245

四、《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中关于地方政治保卫机关的规定 246

五、《国家政治保卫局特派员工作条例》 246

第十二节 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工农检察部)与行政监察法规 247

一、《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 247

二、《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中关于工农检察委员会的规定 248

三、《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 248

四、《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 249

五、工农检察部的其他工作法规 249

第六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审判机关与诉讼制度 251

第一节 苏维埃审判机关的创建 251

第二节 《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关于最高法院的规定 252

第三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 253

第四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 255

第五节 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关于组织劳动法庭的命令 257

第六节 临时审判机关(肃反委员会)与特许审判机关(政治保卫机关) 258

一、新区的临时审判机关——肃反委员会 258

二、特许的审判机关——政治保卫局 259

第七章 中央审计委员会直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个历史创举,有利于独立行使国家审计权力 260

第一节 苏维埃区域审计机关的创建 260

第二节 1933年9月决定成立各级专门的审计委员会 261

第三节 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之下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是个历史性的创举 262

第四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 263

第五节 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实务 264

第八章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苏维埃政权与法制的演进 267

第一节 “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口号的提出及其施政纲领 267

第二节 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在瓦窑堡设立西北办事处 270

一、1935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的设立 270

二、西安事变后西北办事处机构的部分调整 271

第三节 西北苏区各级地方苏维埃政府的调整 271

一、西北苏区行政区划的调整 271

二、《苏维埃西北各省暂行选举条例》 272

三、陕北省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召开 272

四、神府特区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召开 273

五、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的成立 273

第四节 豫海县回民自治代表大会的召开与豫海回民自治政府的成立 274

一、1936年5月25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宣言》 274

二、豫海县回民自治代表大会的召开与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的成立 274

第三编 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变通形式 277

第一章 陕甘宁边区历届参议会的召开 279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召开和边区政府的正式成立 280

一、抗战初期陕甘宁边区的第一次选举运动 280

二、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筹备工作 285

三、1939年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胜利召开 286

四、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正式成立 288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 289

一、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的准备工作 289

二、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的议事经过 291

三、1941年11月21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 294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 295

一、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的准备工作 295

二、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的议事日程及其要点 295

三、1944年12月15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上的演说《一九四五年的任务》 298

第二章 陕甘宁边区的施政纲领 300

第一节 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300

一、民族主义 300

二、民权主义 301

三、民生主义 301

第二节 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基本内容 301

一、坚持团结进步抗日救国的总方针 301

二、规定了抗日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 302

三、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实行“三三制”政策 303

四、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立法原则 306

第三章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的组织条例与选举法规 310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的发展变化 310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的历史演变 314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会议规程》的主要内容 321

第四节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提案工作的成就和经验 323

一、1939年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提案工作 323

二、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的提案工作 325

三、1944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和1946年第三届边区参议会提案概述 329

四、几点启示 330

第四章 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组织法规 332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 332

一、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 332

二、边区政府主席的职权 333

三、边区政府所设之厅、部、处 333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政务会议暂行规程》 335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政府合署办公办法》与《办公厅暂行规程》 335

一、《陕甘宁边区政府合署办公办法》 335

二、《陕甘宁边区政府办公厅暂行规程》 336

第四节 《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 337

第五节 《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 338

第六节 《陕甘宁边区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339

第七节 《陕甘宁边区各县区公署组织暂行条例》 340

第八节 《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 340

第五章 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 343

第一节 抗战初期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的变化——苏维埃中央政府司法部改为边区高等法院 343

第二节 1939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 344

第三节 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的成立与撤销 346

一、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设立审判委员会受理第三审案件的命令 346

二、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组织条例》 347

三、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取消边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347

第四节 1943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 348

第五节 陕甘宁边区地方法院与县司法处 349

一、1939年关于各县司法工作的规定 349

二、1941年陕甘宁边区在中心县市设立地方法院 349

三、1943年《陕甘宁边区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草案》 350

第六节 陕甘宁边区的检察机关 351

一、陕甘宁边区检察机关的演变 351

二、关于检察机关存废的争议 351

第七节 “为民、利民、便民”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根据地司法战线上的一面旗帜 354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马锡五简历及其典型案例 354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 359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367

四、“边区惠爱人思念”“你的品质、智慧、作风,永远留在同志们的心田” 368

第八节 人民调解制度在抗日根据地的实施与确立 371

第六章 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战时期颁布的法律法规 374

第一节 抗战初期颁布的法律法规(1937年9月—1938年底) 374

第二节 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召开后颁布的法律法规(1939年1月—1941年11月) 375

第三节 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召开后颁布的法律法规(1941年11月—1944年12月) 378

第四节 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召开后颁布的法律法规(1944年12月—1945年底抗战胜利前后) 383

第七章 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模范区——晋察冀边区的政权与法制建设 386

第一节 晋察冀边区抗日民主政权的创建与发展 386

一、1938年1月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边区行政委员会的成立 386

二、彭真向中央报告中关于晋察冀边区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论述 389

三、1943年1月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召开标志着边区政权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393

四、晋察冀边区行政区划的演变 394

第二节 晋察冀边区的施政纲领 395

一、1940年8月《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 396

二、1943年1月《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实施重点》 397

三、1945年9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 397

第三节 晋察冀边区参议会与边区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 398

一、《晋察冀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 398

二、《晋察冀边区参议会驻会参议员办事处组织条例》 400

三、《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 400

四、行政主任公署(行署)与专员公署(专署)组织法 401

第四节 《晋察冀边区县区村组织条例》 402

一、县议会 403

二、县政府、县佐公署及区公所 404

三、村民大会及村民代表会 405

四、村公所 405

第五节 晋察冀边区的法院组织及司法制度 406

一、《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 406

二、《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边区司法机关改制的决定》 408

三、《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 409

第六节 晋察冀边区抗战时期的主要法律法规 411

第八章 抗日根据地“精兵简政”的理论与实践 422

第一节 “精兵简政”政策的提出 422

第二节 实行“精兵简政”的原由和意义 424

一、“精兵简政”是克服物质困难战胜日本侵略者的重要政策 424

二、“兵贵精不贵多”是我们的建军原则之一 425

三、组织机构必须适应革命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426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与有关“精兵简政”的行政法规 427

第四节 “精兵简政”的目的要求及其实施成就 429

一、“精简” 429

二、“统一” 430

三、“效能” 434

四、“节约” 435

五、“反对官僚主义” 437

第九章 抗日民主政府的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440

第一节 抗日民主政府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的立法概述 440

第二节 关于保障人权的具体规定 444

一、关于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的规定 444

二、关于人民抗日自卫权的规定 445

三、关于传讯、拘禁、逮捕的规定 445

四、关于搜索的规定 446

五、关于逮捕现行犯的规定 446

六、关于民事拘留和违警、调解的规定 447

七、关于审讯和判决的规定 447

八、关于死刑的规定 448

九、严禁肉刑,禁止刑讯逼供,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448

十、保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利 449

第三节 关于保障财权的具体规定 449

第四节 对侵犯人权财权者的惩处办法 450

第五节 陕甘宁边区贯彻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的典型案例 451

第一个案例:延安市学生疗养院非法拘禁致死案 451

第二个案例:合水县丑怀荣与丁万福土地所有权争议案 452

第十章 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与减租减息条例 454

第一节 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发展变化为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确定了正确的指导方针 454

一、抗战初期陕甘宁边区有关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文告 455

二、1939年《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 457

三、抗战初期敌后根据地的减租减息法令——1938年《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 458

四、中共中央1939年《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与1940年《论政策》中的土地政策 459

五、1942年1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是对各抗日根据地土地问题的经验总结 460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府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463

一、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和种类 464

二、关于若干特殊土地所有权的处理原则 466

三、土地所有权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468

四、关于“典地”的规定 469

五、关于“押地”(质契地)的规定 472

六、关于永佃权的规定 473

第三节 关于减租减息的规定 475

一、减租、交租与租佃关系的规定 475

二、减息、交息与借贷关系的规定 477

三、关于土地债务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478

四、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运动的伟大成就 478

第四编 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代表会议和各界人民代表会是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形式 481

第一章 抗战胜利前后准备召开全国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成立各解放区的联合政权——“中国人民解放联合会” 483

一、194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准备召开全国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成立“中国人民解放联合会”的指示 483

二、中国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 484

三、中国解放区纲领草案初稿的要点 486

第二章 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的发展变化 489

第一节 抗战胜利后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的召开 489

一、陕甘宁边区第三次民主选举运动 489

二、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的召开及其成就 491

第二节 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定由参议会逐步过渡到人民代表会议 496

一、第三届边区参议会关于制定边区宪法问题的决议案 496

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496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拟制稿——《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 498

第三节 解放战争后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新发展 504

一、1949年2月决定将晋绥边区并入陕甘宁边区统一管辖 504

二、《陕甘宁边区政府暂行组织规程》 505

第四节 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立法概况 507

第三章 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与华北人民政府的政权与法制建设 514

第一节 1948年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华北人民政府的成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 514

一、董必武受命负责筹建华北人民政府 514

二、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华北人民政府的成立 515

第二节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的基本内容 517

第三节 《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及政府组织机构 519

第四节 华北解放区行政区划的演变 521

第五节 “人民政府”之冠名,董必武关于新民主主义政权性质的论述 522

一、“人民政府”的正式冠名 522

二、董必武《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基础理论 523

第六节 依法行政——华北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和行政法规 526

一、秘书厅的职责与各项办事制度 527

二、民政部的职责与战争勤务法规及其他民政法规 529

三、农业部的职责与农业管理法规 531

四、华北水利委员会的职责与水利管理法规 532

五、公营企业部、工商部的职责与工商管理法规 533

六、华北财经委员会的职责及审计规程 534

七、财政部的职责与财政管理法规 535

八、华北银行的职责与金融管理法规 536

九、交通部的职责与交通管理法规 537

十、劳动局的职责与劳动管理法规 538

十一、教育部的职责与文教管理法规 538

十二、卫生部的职责与卫生管理法规 539

十三、华北人民监察院的职责与监察法规 540

十四、公安部的职责与公安管理法规 540

十五、司法部的职责与司法行政法规 542

第七节 华北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职权与依法文明审判的规定 543

一、华北人民法院的职权 543

二、人民法院的统一冠名与华北区的司法组织体制 544

三、各级司法委员会改为裁判研究委员会的通令 544

四、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权责划分的规定 544

五、关于重大案件的量刑标准的规定 545

六、关于处理死刑案件应注意事项的通令 545

七、关于刑事复核制度的通令 546

八、关于清理积案的训令 546

第四章 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的区、村两级人民代表会议,是农村政权建设的新经验 549

第五章 大城市的军事管制制度,各界人民代表会是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形式 552

第一节 《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条例》——大城市的军事管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特殊形式 552

第二节 《北平市第一届各界代表会组织条例》——城市各界代表会是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形式 554

第六章 1947年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和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树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典范 559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与内蒙古民族的自治运动 559

一、中国共产党是各族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559

二、内蒙古人民的自治运动与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 560

第二节 《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的基本内容 561

第三节 内蒙古自治政府的组织机构 563

一、内蒙古临时参议会 563

二、内蒙古自治政府 564

三、法院 564

四、地方制度 564

第四节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的重要意义及其基本经验 565

第五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 567

第一章 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发起与筹备工作 569

第一节 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发起 569

第二节 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工作概述 572

一、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的成立 572

二、《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 573

三、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的成员及各小组负责人 574

四、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 575

第二章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及其伟大成就 578

第一节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胜利召开 578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开幕 578

二、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开幕词《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 579

三、各方代表在第一届政协开幕会议上的讲话 579

第二节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议事概况 582

一、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议事日程 582

二、人民英雄纪念碑奠基典礼 585

三、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上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 586

四、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后的议事要点 586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伟大历史意义 587

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 587

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一件具有伟大国际意义的事件 588

三、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胜利,是毛泽东思想的胜利 588

第三章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三大宪法性文献 590

第一节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共同纲领》是建国初期的人民大宪章 590

一、规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最好组织形式 590

二、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性质和任务 591

三、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92

四、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制度 594

五、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政策 594

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政策 595

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政策 595

八、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政策 596

九、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597

第二节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598

一、中国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任务 598

二、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 598

三、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599

四、地方委员会的设置 599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599

一、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性质及根本政治制度 600

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 600

三、政务院的组织和职权 601

四、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 602

五、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职权 602

六、本组织法的修改权及解释权 604

第四章 建国初期有关人民政协地方协商委员会的规定 605

第一节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 605

一、省、市协商委员会的职权 605

二、全国委员会对省、市协商委员会的关系 605

三、省、市协商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关系 606

第二节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协商委员会的关系的决定 606

第三节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暨省市协商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意见的试行办法 607

第四节 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 607

一、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608

二、省市协商委员会的职务 608

三、省市协商委员会与上下各方面的关系 608

四、省市协商委员会的任期及会议制度 609

第五节 关于各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609

第五章 建国初期地方各级政权组织通则的发布,推动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建立 611

第一节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 612

一、关于大行政区政权组织的设置 612

二、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性质和职权 612

三、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对上下级工作关系 613

四、各大行政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613

五、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会议制度 614

六、大行政区的政权建设概述 614

第二节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615

一、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与代表的资格 615

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616

三、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组织机构 616

四、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的职权及工作机构 616

五、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会议制度 617

第三节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617

一、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为省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 617

二、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 617

三、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618

四、省人民政府的会议制度 619

五、我国“省”建制的演进 619

第四节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620

一、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产生与代表的名额 620

二、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620

三、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组织机构 621

四、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的职权及工作机构 621

五、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会议制度 621

第五节 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622

一、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市地方政权机关 622

二、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 622

三、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622

四、市人民政府的会议制度 623

第六节 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623

一、大城市作为一级政权的区,设立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623

二、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性质与职权 623

三、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任期及其组织机构 624

第七节 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624

一、大城市作为一级政权的区,设立区人民政府 624

二、大城市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 624

三、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的组织机构 625

四、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的会议制度 625

第八节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625

一、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产生及代表的名额 625

二、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626

三、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组织机构 626

四、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会议制度 627

第九节 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627

一、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县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627

二、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 628

三、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628

四、县人民政府的会议制度 628

第十节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629

一、作为一级政权的区,设立区人民代表会议 629

二、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629

三、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组织机构 629

四、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会议制度 630

第十一节 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 630

一、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的设置 630

二、关于区人民政府的规定 630

三、关于区公所的规定 631

第十二节 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631

一、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的性质 631

二、乡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632

三、乡人民代表会议的组织机构 632

四、乡人民代表会议的会议制度 632

第十三节 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632

一、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 632

二、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 633

三、乡人民政府的组织机构 633

四、乡人民政府的会议制度 633

第十四节 1950年全国掀起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高潮 633

一、省、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公布,推动了各地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 633

二、“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的示范”——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634

第六章 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或批准的法律法规一览表(1949年9月—1954年9月) 636

第六编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的正式确立 641

第一章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与召开 643

第一节 制定选举法,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揭开序幕 643

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 643

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64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主要内容 646

四、与选举工作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其他文件 650

第二节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 652

一、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宪法草案初稿 652

二、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 653

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公布宪法草案交全民讨论 655

第三节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 656

第二章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660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历史经验的总结 660

第二节 规定了我国的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662

第三节 将过渡时期总任务写入宪法 664

第四节 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的正式确立 665

第五节 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 665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66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668

三、国务院 669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670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672

六、人民法院 672

七、人民检察院 673

第六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3

一、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674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677

第七节 国旗、国徽、首都 67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679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679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 680

第三章 与宪法配套的五个政权组织法 682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682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82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83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684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684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685

一、国务院设立的各部会厅 685

二、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688

三、国务院任免的行政人员 688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689

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 689

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规定 692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694

一、人民法院的设置与任务 694

二、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694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任免 695

四、人民法院的主要诉讼原则与审判制度 696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698

一、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699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699

三、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699

四、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 700

五、人民检察院人员的任免 701

第四章 1954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702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702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遵守的准则 703

三、组织总则 703

四、全国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 704

五、地方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 705

第五章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或批准的法律决议案一览表(1954年9月—1959年4月) 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