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商业银行的定义】 4
第三条 【业务范围】 7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经营方针】 16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0
第六条 【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22
第七条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定权利与义务】 24
第八条 【商业银行业务合法性要求】 26
第九条 【商业银行业务竞争公平性要求】 28
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 30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5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批机构及其禁止性规定】 36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必备条件】 39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 43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46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正式申请文件】 48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营业执照的领取】 51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54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 58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60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 63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与营业执照的领取】 65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66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公告及逾期开业的法律后果】 68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变更】 71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 74
第二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管理】 79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条件】 80
第二十八条 【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事先批准】 83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85
第二十九条 【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法律保护】 86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的法律保护】 88
第三十一条 【存款利率的确定和公告】 91
第三十二条 【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94
第三十三条 【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义务】 96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99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的基本原则】 100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查】 102
第三十六条 【担保贷款与信用贷款】 105
第三十七条 【书面贷款合同的订立】 107
第三十八条 【贷款利率】 111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 112
第四十条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115
第四十一条 【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行为的禁止】 118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的还本付息义务】 120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制】 124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 125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到境外借款的批准】 127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业务】 129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132
第四十八条 【账户的开立和禁止公款私存】 134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 136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时手续费的收取】 137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时手续费的收取】 138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行为的限制】 139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义务】 141
第五章 财务会计 144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 144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151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的公布】 155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金】 156
第五十八条 【会计年度】 158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60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 160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检查制度的建立、健全】 163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的定期报送】 166
第六十二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 167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 171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173
第六十四条 【接管的条件和目的】 173
第六十五条 【接管的决定】 176
第六十六条 【接管的实施】 178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 179
第六十八条 【接管的终止】 179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解散】 180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的撤销】 183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破产】 184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终止】 190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92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违反客户业务规则的法律责任】 193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的法律责任】 196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拒绝和规避国务院监管的法律责任】 203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违反中央银行监管的法律责任】 206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拒绝和规避中央银行监管的法律责任】 210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13
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务院行业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217
第八十条 【违反监管机构资料文件报送要求的法律责任】 220
第八十一条 【违反法定设立和许可证规定的法律责任】 222
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骗贷的刑事责任】 229
第八十三条 【违反设立许可规定和借款人骗贷的行政责任】 230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收贿行为的法律责任】 232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侵占行为的法律责任】 234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 239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责任】 243
第八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责任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对前述强令行为不予拒绝的责任】 246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直接负责人员的处罚措施】 248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50
第九章 附则 254
第九十一条 【本法的溯及力】 255
第九十二条 【本法对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的适用】 257
第九十三条 【本法对城乡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的适用】 259
第九十四条 【本法对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适用】 261
第九十五条 【本法的生效时间】 262
附: 26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12月27日) 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 27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 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 291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 299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 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