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册 3
第一章 基本规定 3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3
第二条【调整对象】 12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 19
第四条【平等原则】 27
第五条【自愿原则】 31
第六条【公平原则】 36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43
第八条【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56
第九条【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67
第十条【法律渊源】 70
第十一条【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78
第十二条【空间效力】 82
第二章 自然人 84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84
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84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93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的证明】 96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101
第十七条【成年与未成年年龄】 110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4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28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 136
第二十一条【成年人之无民事行为能力】 143
第二十二条【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50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156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认定】 158
第二十五条【住所】 169
第二节 监护 176
第二十六条【抚养和赡养义务】 176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186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195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204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212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 219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227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234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 242
第三十五条【监护职责的履行】 253
第三十六条【监护资格的撤销】 263
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撤销后的抚养义务】 273
第三十八条【监护资格的恢复】 280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事由】 287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294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294
第四十一条【宣告失踪期间的起算点】 300
第四十二条【失踪财产的代管人】 305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权限】 312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318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324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328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340
第四十八条【死亡时间的确定】 344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情况下的行为效力】 350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353
第五十一条【死亡宣告及其撤销对婚姻关系的效果】 357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对收养关系的效果】 362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的财产返还效果】 365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370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370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378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 384
第三章 法人 38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88
第五十七条【法人定义】 388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条件】 395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与消灭】 403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 409
第六十一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15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29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437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442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445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 450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的效果】 453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460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465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 471
第七十一条【清算程序与清算组职权】 480
第七十二条【清算效果】 484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 489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 493
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500
第二节 营利法人 506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 506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登记】 519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528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537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548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556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569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的权利滥用】 579
第八十四条【关联交易的滥用禁止】 591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的撤销】 600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617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631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 631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 639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646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 651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与组织机构】 656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660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章程与组织机构】 667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672
第九十五条【公益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分配】 677
第四节 特别法人 682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682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690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受】 696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 699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 703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 707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712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712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登记】 720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725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731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736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740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744
下册 749
第五章 民事权利 749
第一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749
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763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 781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 791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802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 808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811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815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825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 832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835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请求权】 839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请求权】 844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请求权】 849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 852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860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权与其他投资性权利】 869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876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878
第一百二十八条【特殊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 891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 897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权利的自愿行使】 906
第一百三十一条【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牵连性】 907
第一百三十二条【权利不得滥用】 909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91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12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912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949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963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拘束力】 980
第二节 意思表示 986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986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996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998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明示或默示形式】 1001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1009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1012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030
第一百四十三条【一般有效要件】 1030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034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037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行为】 1043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1048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1068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1074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1077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 1082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1088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1092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1098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与撤销的法律效力】 1100
第一百五十六条【部分无效】 1102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105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1108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108
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的拟制】 1121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126
第七章 代理 113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30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事项的范围】 1130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法律效果】 1139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别】 1152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1156
第二节 委托代理 1166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1166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1175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连带责任】 1182
第一百六十八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1187
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1193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1204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1212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1224
第三节 代理终止 1236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1236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的代理行为】 1246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1251
第八章 民事责任 1255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1255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1263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1268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273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1284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1294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1301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分担】 1309
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行为】 1314
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1322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1329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的并行与优先承担】 1336
第九章 诉讼时效 1342
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与延长】 1342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1361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1367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内起算】 1373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内届满的效力】 1378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禁止】 1388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1392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1402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 1413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规定的强行性】 1424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1429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1433
第十章 期间计算 1442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1442
第二百零一条【始期的计算方法】 1445
第二百零二条【终期的计算方法】 1448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最后一日的计算方法】 1451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的其他规定】 1455
第十一章 附则 1457
第二百零五条【与期间或数目计算相关的术语】 1457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时间】 1459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1461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 1485
附件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1510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1521
附件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