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第一章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概述 7
第一节 仲裁的涵义 7
一、仲裁的概念 7
二、仲裁的类别 8
第二节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概念 12
一、仲裁司法审查的语词解析 12
二、仲裁司法审查的客体 16
三、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概念的界定 21
四、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统合 26
第二章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价值和目的 37
第一节 价值定位 37
一、工具性价值 39
二、目的性价值 43
第二节 目的探析 49
一、确保当事人享有程序主体地位及程序权利 51
二、为司法权设置一个制约和保护的机制 54
第三章 各国(地区)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立法考察 57
第一节 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简介 58
一、英国 58
二、美国 61
三、法国 64
四、德国 67
五、奥地利 69
六、日本 71
七、瑞士 72
八、中国台湾 74
九、中国香港 76
十、中国澳门 79
第二节 各国、各地区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规律性认知 82
一、立法体例的两种模式 82
二、程序种类的多元化 84
三、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一体化 86
四、审理方式的对席辩论性 87
五、救济措施的合法化 88
第四章 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现状 90
第一节 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现状 91
一、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立法现状 91
二、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司法现状 96
第二节 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存在的弊端 103
一、法律阙如、零散 104
二、仲裁庭法律地位不明确 105
三、审查业务庭混乱 107
四、审理程序混乱 109
五、审查模式与国际做法背离 110
六、申请期限过长 111
七、证据制度缺失 112
八、处理结果不完善 113
九、申请费用负担欠理性 115
十、救济措施缺位 115
十一、文书制作不规范 117
第五章 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弊端的根源分析 119
第一节 经济根源之计划经济体制 119
一、计划经济体制排斥仲裁解纷 120
二、计划经济体制导致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虚无 121
三、计划经济体制致使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具有行政色彩 122
第二节 政治根源之国家本位主义 122
一、国家本位主义导致过度司法审查 124
二、国家本位主义是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被忽视的原因 124
三、国家本位主义导致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125
四、国家本位主义下当事人主体地位缺失 125
五、国家本位主义导致司法权过于宽泛 125
六、国家本位主义是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简陋的根源 126
第三节 文化根源之儒家伦理道德 127
一、“无讼观”导致“轻程序” 127
二、“义利观”导致当事人程序权利和程序义务失衡 129
三、“礼法观”导致立法缺失 130
第四节 认识根源之本质属性模糊 131
一、特别程序论导致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非对审机制 132
二、民事诉讼程序论导致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周期长和全面审 133
第六章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139
第一节 改革前提之理念转变 139
一、由敌视仲裁到支持仲裁 140
二、由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本位主义 141
三、由国家本位主义到当事人本位主义 143
第二节 改革基础之本质界定 144
一、程序性裁判概述 145
二、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程序性裁判本质 153
第三节 改革核心之制度完善 169
一、原则确立 169
二、制度建构 180
第四节 改革后续之配套建构 205
一、仲裁员的责任制度 205
二、司法救济请求权的告知 208
三、法院财政制度 209
附件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立法条文设计建议稿》 211
结论 223
参考文献 225
后记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