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开证前问题 1
信用证的申请与开立 2
一般原则 11
缩略语 12
证明与声明 15
修正与变更 18
日期 24
UCP600运输单据条款不适用的单据 36
UCP600未定义的短语 43
单据的出具者 49
语言 54
数学计算 60
拼写或打印错误 62
多页单据和附件 64
正本和副本 68
唛头 78
签字 83
单据名称和联合单据 90
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94
票期 95
到期日 107
银行工作日、宽限期、汇款迟延 115
背书 118
金额 120
如何出票 124
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127
修正与更改 129
发票 132
发票的定义 133
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描述及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一般事项 136
多式运输单据 165
UCP600第19条的适用 166
全套正本 171
多式运输单据的签字 174
已装船批注 178
接管地、发送地、装货地和目的地 183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背书和被通知人 186
转运与分批装运 194
清洁多式运输单据 200
货物描述 206
修正与更改 209
运费和额外费用 213
由多套多式运输单据涵盖的货物 220
提单 222
UCP600第20条的适用 223
全套正本 229
提单的签署 230
已装船批注 250
装货港和卸货港 253
发货人、指示方、托运人、背书和被通知人 262
转运和分批装运 264
清洁提单 268
货物描述 270
修正与更改 272
运费和额外费用 273
由多套提单涵盖的货物 275
租船合约提单 276
UCP600第22条的适用 277
全套正本 282
租船合约提单的签字 284
已装船批注 288
装货港和卸货港 290
发货人、指示方、托运人、背书和被通知人 292
空运单据 294
UCP600第23条的适用 295
正本空运单据 298
空运单据的签署 300
货物接受待运、发运日期及对实际发运日期的要求 307
起运机场与目的地机场 311
发货人、指示方和被通知人 313
转运和分批装运 317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324
UCP600第24条的适用 325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的正本和第二联 328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的承运人及其签字 331
指示方与被通知人 340
保险单据和保险范围 343
UCP600第28条的适用 344
保险单据的出具人 348
投保风险 354
日期 362
比例和金额 364
被保险人和背书 373
产地证 379
基本要求 380
产地证的出具人 383
产地证的内容 387
UCP600最新案例 393
UCP600项下最新案例缩编与点评 394
附录 431
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 432
中国保险条款 468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 481
参考文献 498
后记 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