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清代以前黄河流域的水利法制 15
第一节 防洪法规 16
第二节 农田水利法规 26
第三节 航运管理法规 39
第四节 城市供排水法规 46
第五节 水利施工组织法规 48
第六节 水利管理机构和职官 52
第二章 清代水情、水官与水法 60
第一节 水情及水利活动 60
第二节 水利职官设置 79
第三节 水利立法 94
第四节 水利立法思想 96
第三章 黄、淮、运河河工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108
第一节 河堤修复工程期限及质量管理 108
第二节 河工料物保证 111
第三节 施工组织管理 122
第四节 河工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制 128
第四章 黄、淮、运河河堤养护相关法制和管理问题 142
第一节 河堤养护的有关规章制度 142
第二节 盗决河防罪 153
第三节 防守责任追究制 162
第五章 河工经费管理 167
第一节 工程预算的审核、监督和报销 169
第二节 限制经费浪费的措施 172
第六章 防洪法执行中的灵活性及河政腐败 176
第一节 防洪法执行中的灵活性 176
第二节 河政腐败 178
第三节 河政腐败的相关因素 187
第四节 清代防洪法制与河政管理的若干特点 195
第七章 农田水利法制和渠堰管理有关问题研究 208
第一节 基层水利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责 209
第二节 分水制度 214
第三节 取得水使用权的责任和义务及相关罚则 219
第四节 水事纠纷的特点及解决机制 225
第五节 农田水利法制和渠务管理的特点 244
第八章 航运法规的立法成就 250
第一节 “可柜,不可田”:依法补充和调剂运河水源 251
第二节 闸坝启闭与漕船期限 257
第三节 运河维护船只修造及管理责任制 263
结语 265
附 录 水利纠纷案例列举 269
参考文献 285
后记 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