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6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 6
第二条 专利的客体:发明创造(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6
第三条 专利局的任务 6
第四条 需要保密的主题 6
第五条 违反公共利益等的主题 6
第六条 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的归属 6
第七条 不得压制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7
第八条 协作或受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7
第九条 先申请原则 7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 7
第十一条 专利授予的权利 8
第十二条 专利许可合同 9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实施 9
第十四条 中国单位或个人某些专利的计划实施 9
第十五条 专利的标记 9
第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 9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 10
第十八条 有权申请专利的外国人 10
第十九条 由中国代理机构代理 10
第二十条 中国人向国外申请专利 10
第二十一条 专利申请的保密 11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2
第二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2
第二十三条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2
第二十四条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 12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13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14
第二十六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14
第二十七条 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14
第二十八条 申请日 14
第二十九条 优先权 15
第三十条 优先权的要求 15
第三十一条 主题的单一性 16
第三十二条 申请的撤回 16
第三十三条 申请的修改 16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17
第三十四条 发明:申请的公布 17
第三十五条 发明:实质审查的启动 17
第三十六条 发明:申请人提交实质审查用的资料 17
第三十七条 发明:通知修改或陈述意见 18
第三十八条 发明:实质审查后驳回申请 18
第三十九条 发明:实质审查后授予专利权 18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后授予专利权 18
第四十一条 撤销的请求 19
第四十二条 对撤销请求的决定 19
第四十三条 复审以及向法院起诉 19
第四十四条 撤销的效力 20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21
第四十五条 期限 21
第四十六条 年费 21
第四十七条 专利权的终止 21
第四十八条 无效宣告的请求 21
第四十九条 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22
第五十条 无效宣告的效力 22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24
第五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未能获得专利权人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24
第五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根据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24
第五十三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24
第五十四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请求人需提交的证明 25
第五十五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的登记和公告 25
第五十六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对强制许可权利的限制 25
第五十七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支付 25
第五十八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由于强制许可向法院起诉 25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26
第五十九条 保护范围的确定 26
第六十条 侵权的定义和补救方法;发明:方法专利的证明 26
第六十一条 侵权的诉讼时效 26
第六十二条 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27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补救方法和处罚 27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制裁 28
第六十五条 对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权利的制裁 28
第六十六条 对徇私舞弊人员的制裁 28
第八章 附则 29
第六十七条 费用 29
第六十八条 实施细则 29
第六十九条 本法的生效日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