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具有可诉性 1
2房屋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8
3未改变登记内容的补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8
4被生效民事判决作为证据采信后的房屋登记行为仍具有可诉性 24
5与房屋连续转移登记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32
6承租人以房屋登记行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提起诉讼的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39
7妻子以房屋登记行为侵犯夫妻共有房产提起诉讼的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51
8继承人与被拆除房屋的权属登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59
9房屋登记机关对依法查封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的应予撤销 66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予驳回 72
11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行为与生效民事判决抵触的应予撤销 83
12登记机关没有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无效 96
13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 133
14房屋所有权登记被撤销后房屋抵押效力的认定 124
15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中公证书的地位和效力 134
16房屋多重买卖中房屋权属登记效力的认定 143
17擅自处分未成年人房屋所有权办理的转移登记应予撤销 155
18离婚后房屋连续转移登记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应予撤销 163
19房屋继承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 171
20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81
21查询房屋档案资料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189
22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应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99
23房屋公摊面积登记错误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207
24房屋登记混合过错下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衔接 216
25注销房屋产权证不是行政处罚行为 228
26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236
27房屋登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与处理 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