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立宪主义语境下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概说 1
第一节 立宪主义的基本精神 1
一、古代社会的政治哲学 2
二、近代立宪主义政治哲学的产生 9
三、近代立宪主义政治哲学的成熟和完善 14
第二节 立宪主义由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18
一、市民社会的基本含义 19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24
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和互动是立宪主义由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32
第三节 国内学者视野中的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 37
一、公、私法分类由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 38
二、国内法学界关于公、私法分类问题的讨论 43
三、国内法学界关于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的讨论 48
第四节 国内法学界关于宪法与民法关系的论争 56
一、中国传统宪法学理论关于宪法与民法关系的观点 56
二、20世纪90年代民法学界提出的“民法优位论”、“民法与宪法平行论”与我国宪法学界对其所作的滞后回应 58
三、“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之后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与民法关系的自省与反思 61
四、巩献田教授公开信发表后宪法学者的针对性回应和民法学者再度提出的“民法优位论”和“宪法与民法平行论” 64
五、梁彗星教授文章发表后宪法学界对宪法与民法关系问题的回应 67
第二章 宪法与民事立法的关系 73
第一节 民法的性质与调整对象概述 73
一、民法的性质 73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78
第二节 宪法的性质 84
一、宪法的公法性质是确保作为现代法制之基础的公、私法分类的前提 86
二、福利国家时代公法、私法的混合与交融不能抹杀宪法的公法性质 91
第三节 宪法与民法关系在民法制定方面的话语基础 95
一、“根本法”的内涵 95
二、“母法”的实质性内涵 100
第四节 宪法与民事立法之间关系所发生的场域 105
一、宪法中的哪些内容对民事立法具有影响 106
二、在民事立法方面,宪法对民法中的什么内容具有影响 114
第五节 作为公法的宪法是私法的制定基础 123
一、古典自然法理论不足以作为“私法优位论”的基础 124
二、民法典的功能不足以防范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害,宪法是私法由以自治的基础 128
第六节 宪法对民事立法的影响有不同的方式 133
一、宪法中应该有关涉经济内容的规定,但以宪法为制定根据的民法并不需要重复宪法中的相关内容 134
二、宪法中关涉财产权的规定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后者需要对其加以充实和具体化 140
第三章 宪法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146
第一节 基本权利与私法权利 146
一、权利的含义及其在近代的出现 148
二、权利由以存在的根据及基本权利作为私法权利存在根据的正当性 155
三、基本权利与包括私法权利在内的法律权利的区别 162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说与基本权利相较于民事行为的意义 169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历史沿革 169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范围及其调整方式 177
三、民事权利的功能与基本权利对民事行为的意义 186
第三节 基本权利在民事法律行为领域的适用 195
一、国家涉足民事行为领域的背景及原因 195
二、国家涉足民事行为的领域及基本权利在该领域的适用 200
三、基本权利对国家所为之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 208
四、基本权利对私人在传统公共行政领域所为之私法行为的适用 215
第四章 宪法与民事司法的关系 223
第一节 宪法“司法”适用问题在中国的提出 223
一、“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的案情 223
二、“齐玉苓”案引发的宪法司法适用方面的讨论及学术界的相关观点 233
第二节 宪法与民事司法关系的框架性分析 243
一、基本权利对司法机关效力的类型化分析 244
二、基本权利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问题的提出背景 249
三、基本权利在民事审判中原则上不能适用的原因 254
四、新形势下,基本权利在民事审判中被适用的原因 260
五、基本权利在民事审判中适用的比较分析 264
第三节 基本权利在民事司法中适用的具体问题 269
一、民法的法律渊源与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 269
二、国内语境下对民事审判中基本权利的适用及其范围的分析 275
三、基本权利在民事审判中与其他规则形式的关系调适问题 283
四、基本权利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管道 293
后记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