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及司法解释新制度新罪名通释》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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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家琛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802178502
  • 页数:1054 页
图书介绍:本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及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编写。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的新问题 3

一、刑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3

(一)刑法的立法宗旨 3

(二)刑法的立法依据 3

二、刑法的任务 4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6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6

(二)罪刑法定原则 6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9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10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 12

(一)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12

(二)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3

第二章 犯罪中的新问题 2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中的新问题 29

一、犯罪的概念 29

(一)社会危害性 30

(二)刑事违法性 32

(三)应受惩罚性 33

二、犯罪构成中的新问题 33

(一)犯罪客体 34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41

(三)犯罪主体 61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73

三、意外事件中的新问题 92

(一)意外事件的构成 92

(二)意外事件的认定 93

四、正当防卫中的新问题 94

(一)正当防卫 94

(二)防卫过当 101

(三)无限防卫 103

五、紧急避险中的新问题 104

(一)紧急避险 104

(二)避险过当 108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109

第二节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中的新问题 110

一、犯罪预备 110

(一)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110

(二)必须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 113

(三)预备行为停顿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114

二、犯罪未遂 116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116

(二)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118

(三)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120

三、犯罪中止 124

(一)时间性 124

(二)自动性 125

(三)有效性 127

第三节 共同犯罪中的新问题 130

一、共同犯罪及其成立 130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 130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 131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132

二、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的处罚 132

(一)犯罪集团的概念及构成 132

(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处罚 135

三、主犯的认定及其处罚 135

(一)主犯及其认定 135

(二)主犯的处罚 137

四、从犯的认定及其处罚 137

(一)从犯的认定 137

(二)从犯的处罚 138

五、胁从犯的认定及其处罚 138

(一)胁从犯的认定 138

(二)胁从犯的处罚 139

六、教唆犯的认定及其处罚 139

(一)教唆犯的认定 139

(二)教唆犯的处罚 143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44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 144

(一)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44

(二)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146

(三)须经单位集体决定或是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147

(四)须属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 147

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 147

(一)正确认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48

(二)适用“双罚制”的处罚原则 149

(三)“双罚制”的例外 150

第三章 刑罚中的新问题 151

一、刑罚的种类 151

(一)主刑 151

(二)附加刑 152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 153

二、管制刑中的新问题 156

(一)管制的内容 156

(二)管制的解除 157

(三)刑法分则中管制的适用 158

三、拘役刑中的新问题 164

(一)拘役的适用 164

(二)拘役的执行 164

(三)拘役的期限 165

四、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中的新问题 165

(一)有期徒刑的刑期 165

(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166

(三)刑法分则中无期徒刑的适用 167

五、死刑中的新问题 177

(一)死刑的适用 177

(二)死缓及其适用 179

(三)死刑的核准 180

(四)刑法分则中死刑的适用 183

六、罚金刑中的新问题 190

(一)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191

(二)确定罚金数额的方法 191

(三)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194

(四)罚金刑的执行措施 195

(五)刑法分则中罚金刑的适用 197

七、剥夺政治权利刑中的新问题 208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其适用对象 208

(二)刑法分则中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209

八、没收财产刑中的新问题 211

(一)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 211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212

(三)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213

(四)刑法分则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214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中的新问题 221

第一节 量刑中的新问题 221

一、定罪与量刑 221

(一)定罪的基本原则 221

(二)定罪方法 222

(三)定罪情节 223

(四)罪名的确定 224

二、量刑的基本原则 225

(一)量刑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225

(二)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227

三、量刑情节 228

(一)犯罪情节 228

(二)量刑情节 230

四、在法定刑以下裁量减轻刑罚 236

(一)刑法修订过程中关于在法定刑以下裁量减轻处罚问题的不同意见 236

(二)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人适用减轻处罚,应注意的问题 239

(三)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240

五、关于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犯罪所用财物的处理 241

第二节 累犯中的新问题 244

一、累犯的认定和种类 244

(一)一般累犯 244

(二)危害国家安全累犯 246

二、累犯的处罚原则 246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中的新问题 247

一、自首的条件及处罚 247

(一)自首的构成 247

(二)“以自首论”的构成 251

(三)对自首者的处罚原则 253

二、立功的构成及处罚 254

(一)立功成立的条件 255

(二)对立功者的从宽处罚原则 256

第四节 数罪并罚中的新问题 258

一、数罪并罚的特点 258

二、一罪与数罪 259

(一)继续犯 259

(二)想象竞合犯 260

(三)牵连犯 262

(四)连续犯 263

(五)吸收犯 266

三、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267

(一)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同一种刑罪 267

(二)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不同的刑罪 268

四、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判之罪的并罚 269

五、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270

第五节 缓刑中的新问题 271

一、缓刑制度概述 271

二、缓刑的适用 274

(一)缓刑适用的条件 274

(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缓刑的适用 276

(三)缓刑的考察 277

第六节 减刑中的新问题 282

一、适用减刑的条件 282

二、适用减刑的限制性条件 283

三、减刑的程序 285

第七节 假释中的新问题 287

一、适用假释的条件 287

(一)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87

(二)犯罪分子必须服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 288

(三)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假释 289

二、假释的程序 290

三、假释的考验期与执行 290

四、假释的撤销 291

第八节 时效中的新问题 292

一、时效及其延长 292

(一)时效 292

(二)时效延长 293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 295

第五章 其他规定 297

一、公共财产的界定 297

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 299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301

四、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 304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 305

六、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就业、入伍时的特殊要求 306

第二编 分则 309

新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309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334

一、背叛国家罪 334

二、分裂国家罪 335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336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337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338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39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340

八、投敌叛变罪 341

九、叛逃罪 342

十、间谍罪 343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344

十二、资敌罪 34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349

一、放火罪 349

二、决水罪 350

三、爆炸罪 351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352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54

六、失火罪 355

七、过失决水罪 356

八、过失爆炸罪 356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357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58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359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359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360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62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363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364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364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64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365

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 367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 368

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 369

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370

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71

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73

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74

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377

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80

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81

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83

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84

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386

三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 387

三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388

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 390

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92

三十七、交通肇事罪 393

三十八、重大责任事故罪 395

三十九、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98

四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99

四十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401

四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 402

四十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04

四十四、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405

四十五、消防责任事故罪 407

四十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409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11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411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11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413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415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417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19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422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424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426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428

第二节 走私罪 430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430

二、走私核材料罪 436

三、走私假币罪 437

四、走私文物罪 439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441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442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444

八、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445

九、走私淫秽物品罪 446

十、走私废物罪 448

十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4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53

一、虚假注册资本罪 453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456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457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460

五、妨害清算罪 463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464

七、虚假破产罪 468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69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472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473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475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77

十三、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478

十四、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478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481

十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482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484

一、伪造货币罪 484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486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487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489

五、变造货币罪 490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491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493

八、高利转贷罪 496

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498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00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501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503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505

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506

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506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507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509

十八、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 512

十九、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513

二十、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515

二十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517

二十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520

二十三、违法运用资金罪 522

二十四、违法发放贷款罪 523

二十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525

二十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526

二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527

二十八、逃汇罪 529

二十九、骗购外汇罪 531

三十、洗钱罪 533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535

一、集资诈骗罪 535

二、贷款诈骗罪 537

三、票据诈骗罪 539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541

五、信用证诈骗罪 541

六、信用卡诈骗罪 543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545

八、保险诈骗罪 547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548

一、偷税罪 548

二、抗税罪 550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551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552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554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57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59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60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561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563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564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565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566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566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569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571

四、假冒专利罪 573

五、侵犯著作权罪 576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579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580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583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583

二、虚假广告罪 585

三、串通投标罪 587

四、合同诈骗罪 589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593

六、非法经营罪 595

七、强迫交易罪 601

八、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602

九、倒卖车票、船票罪 603

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604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606

十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608

十三、逃避商检罪 609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611

一、故意杀人罪 611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614

三、故意伤害罪 615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619

五、强奸罪 620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28

七、猥亵儿童罪 630

八、非法拘禁罪 631

九、绑架罪 632

十、拐卖妇女、儿童罪 635

十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637

十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39

十三、诬告陷害罪 641

十四、强迫职工劳动罪 642

十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644

十六、非法搜查罪 647

十七、非法侵入住宅罪 647

十八、侮辱罪 649

十九、诽谤罪 650

二十、刑讯逼供罪 652

二十一、暴力取证罪 653

二十二、虐待被监管人罪 654

二十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655

二十四、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656

二十五、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658

二十六、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659

二十七、侵犯通信自由罪 660

二十八、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661

二十九、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662

三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662

三十一、报复陷害罪 663

三十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665

三十三、破坏选举罪 667

三十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668

三十五、重婚罪 669

三十六、破坏军婚罪 671

三十七、虐待罪 672

三十八、遗弃罪 673

三十九、拐骗儿童罪 674

四十、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675

四十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677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678

一、抢劫罪 678

二、盗窃罪 684

三、诈骗罪 688

四、抢夺罪 690

五、聚众哄抢罪 692

六、侵占罪 693

七、职务侵占罪 695

八、挪用资金罪 697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699

十、敲诈勒索罪 700

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702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703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04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704

一、妨害公务罪 704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706

三、招摇撞骗罪 707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708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708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710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711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712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713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715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716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716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717

十四、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719

十五、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719

十六、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721

十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722

十八、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724

十九、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725

二十、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726

二十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727

二十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729

二十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729

二十四、聚众斗殴罪 732

二十五、寻衅滋事罪 733

二十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735

二十七、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737

二十八、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738

二十九、传授犯罪方法罪 740

三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741

三十一、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743

三十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744

三十三、侮辱国旗、国徽罪 745

三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746

三十五、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749

三十六、聚众淫乱罪 751

三十七、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752

三十八、盗窃、侮辱尸体罪 752

三十九、赌博罪 753

四十、开设赌场罪 754

四十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755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756

一、伪证罪 756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757

三、妨害作证罪 759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761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761

六、扰乱法庭秩序罪 762

七、窝藏、包庇罪 764

八、拒绝提供间谋犯罪证据罪 765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766

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767

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压、冻结的财产罪 770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 772

十三、脱逃罪 774

十四、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775

十五、组织越狱罪 776

十六、暴动越狱罪 777

十七、聚众持械劫狱罪 777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778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778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780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782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784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785

六、偷越国(边)境罪 787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 788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788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790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790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791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 793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794

五、倒卖文物罪 795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796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群罪 797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799

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800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801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802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02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805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806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808

五、强迫卖血罪 809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810

七、采集、供应血液、制造、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813

八、医疗事故罪 815

九、非法行医罪 819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820

十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821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823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823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826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828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830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832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834

七、非法狩猎罪 836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837

九、非法采矿罪 840

十、破坏性采矿罪 842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 842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植物、珍贵植物制品罪 844

十三、盗伐林木罪 845

十四、滥伐林木罪 847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848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50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50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854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856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857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859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860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62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863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864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865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866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867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869

一、组织卖淫罪 869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 871

三、强迫卖淫罪 872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873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 875

六、传播性病罪 875

七、嫖宿幼女罪 877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878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878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881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883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885

五、组织、淫移表演罪罪 886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888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888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890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891

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893

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895

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897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898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899

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900

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902

十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903

十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904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906

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906

十五、非法生产、买卖制式服装罪 908

十六、伪造、盗窃、买卖军用标志罪 909

十七、非法提供、使用军用标志罪 909

十八、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910

十九、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912

二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912

二十一、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914

二十二、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915

二十三、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915

二十四、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917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919

一、贪污罪 919

二、挪用公款罪 927

三、受贿罪 931

四、单位受贿罪 936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937

六、行贿罪 941

七、对单位行贿罪 942

八、介绍贿赂罪 944

九、单位行贿罪 945

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946

十一、隐瞒境外存款罪 947

十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948

十三、私分罚没财物罪 949

第九章 渎职罪 951

一、滥用职权罪 951

二、玩忽职守罪 953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955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955

五、徇私枉法罪 957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960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961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963

九、枉法仲裁罪 964

十、私放在押人员罪 965

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脱逃罪 967

十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968

十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970

十四、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972

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973

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975

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976

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分岐编罪 977

十九、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979

二十、环境监管失职罪 980

二十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982

二十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985

二十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986

二十四、放纵走私罪 988

二十五、商检徇私舞弊罪 989

二十六、商检失职罪 990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991

二十八、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992

二十九、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993

三十、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995

三十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996

三十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997

三十三、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998

三十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000

三十五、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1001

三十六、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1003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005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1005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1007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1008

四、投降罪 1009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1011

六、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1013

七、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1016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1017

九、违令作战消极罪 1019

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1020

十一、军人叛逃罪 1021

十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1023

十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1025

十四、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1026

十五、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1026

十六、战时造谣惑众罪 1029

十七、战时自伤罪 1030

十八、逃离部队罪 1031

十九、武器装备肇事罪 1033

二十、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1036

二十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 1037

二十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1040

二十三、遗弃武器装备罪 1041

二十四、遗失武器装备罪 1042

二十五、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1044

二十六、虐待部属罪 1045

二十七、遗弃伤病军人罪 1046

二十八、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047

二十九、战时残害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1048

三十、私放俘虏罪 1049

三十一、虐待俘虏罪 1050

后记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