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行政行为析 3
一、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3
二、诱使相对人违法然后加以处罚的行政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10
三、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判决撤销 13
四、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15
五、公路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公安部门有权予以处罚 18
六、依法处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原则 20
七、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鉴定结论不应具有证据效力 23
八、具体行政行为应在合法前提下做到合理 28
九、如何认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33
十、行政主体间权限争议一般应由双方共同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37
十一、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 39
十二、行政规章能否创制新的行政处罚 43
十三、对相对人科处行政处罚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46
十四、共同行政行为的主体中有的适格,有的不适格,人民法院可判决维持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撤销其中的不适格主体 50
十五、行政处罚要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 52
十六、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55
十七、行政行为应首先适用法律、法规,而不应首先适用上级指示或文件 59
十八、环境行政处罚,应分清建设单位和改建、扩建单位及使用单位的责任 62
十九、行政机关对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继续违法,构成新的违法行为者,可科处新的处罚 65
二十、行政机关处理新法实施前由旧法调整的行为,原则上应适用旧法 70
二十一、不执行违法的行政命令不构成阻碍公务的行为 74
二十二、倒卖紧俏物资属投机倒把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77
二十三、怎样区分投机倒把的加价行为与违反物价管理的加价行为 82
第二编 起诉受理析 89
二十四、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新法规定可以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89
二十五、受害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给致害人行政处罚而仅责其赔偿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93
二十六、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当事人享有诉权的法规,而行政机关却适用了没有规定当事人诉权的法规,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96
二十七、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不服行政机关就其民事权益争议所作的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是行政案件或行政附带民事案件 101
二十八、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行政案件,应否通知受环境污染的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05
二十九、原告撤诉后,具有原告资格但原未起诉的人可否再起诉 108
三十、应当将区政府列为这宗环保行政诉讼案的共同被告 111
第三编 一审判决析 117
三十一、行政机关对两个有关联的违法行为应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117
三十二、判决宣告前,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如何处置 121
三十三、变更判决只能变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而不能变更处罚对象 125
三十四、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128
三十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 131
三十六、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应有法律、法规依据 134
三十七、行政诉讼中发现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怎样处理 138
三十八、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应判决撤销,并应视案情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41
三十九、行政机关就同一事项先后作出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怎样处理 144
四十、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应受原告起诉范围的限制 149
四十一、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单方面与被告协商,告知其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以避免败诉后果,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152
四十二、原告撤诉违背行政诉讼的目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155
四十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须将有关材料移送其主管部门 159
四十四、行政机关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63
四十五、被害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67
四十六、人民法院认为复议裁决错误,原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应当怎样判决 169
四十七、相对人在《土地管理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原则上应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处理 173
四十八、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同一行为多次处罚,相对人仅就其中一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177
四十九、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相对人行为构成犯罪时,不应简单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了事 179
五十、治安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正确认定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性质 183
五十一、行政处罚被处罚人的对方合同当事人可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186
五十二、人民法院的变更判决通常不宜加重对相对人的处罚 189
五十三、具体行政行为不明确,人民法院应予撤销还是中止诉讼 193
五十四、本案是属于部分撤销判决还是属于变更判决 197
五十五、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应予追究 201
五十六、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侵害人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怎么处理 204
五十七、行政案件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行政诉讼,先刑后行 208
第四编 二审判决析 215
五十八、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和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15
五十九、人民法院对合法的行政行为应予维持 219
六十、人民法院如何选择适用相冲突的法律规范 222
六十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全案进行审理 228
六十二、人民法院应否全面审查具有多个相对人,其中有的相对人起诉,有的相对人不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31
六十三、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治安行政处罚 234
六十四、查处占用城市规划土地的行为应适用《城市规划法》 236
六十五、被侵害人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提起上诉 239
六十六、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 243
六十七、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246
六十八、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正确处理治安行政案件的前提 248
六十九、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251
七十、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行政争议必须适当地运用司法鉴定 254
第五编 执行、赔偿析 259
七十一、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必须执行 259
七十二、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业经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 261
七十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不应以和解协议的方式变更 264
七十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违法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可作为行政诉讼的附带客体 268
七十五、某乡人民政府越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272
七十六、越权和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相应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应予赔偿 276
七十七、实体内容正确,程序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程序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应予赔偿 279
七十八、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失怎样赔偿 283
第六编 行政审判论 289
第一章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289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316
第三章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351
附录一 案例教学方法初探 392
附录二 编者简介 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