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2001年4月18日) 1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3
一、走私假币案 3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 5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9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11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15
六、妨害清算案 18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 21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23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26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27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28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29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31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33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35
十六、伪造货币案 36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38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40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 42
二十、变造货币案 44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45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49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 50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51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54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 56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57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58
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60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 64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66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 70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 73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 76
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 79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82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 85
三十八、逃汇案 89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 92
四十、洗钱案 96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 100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 102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 104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 107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 109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 111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 113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 114
四十九、偷税案 116
五十、抗税案 119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 120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 121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124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5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6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7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128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129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130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 131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132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35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137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 140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 141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143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 144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 146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 148
七十、非法经营案 151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159
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163
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167
七十四、逃避商检案 169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 171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 174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 178
七十八、附则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