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2
第一章 诉讼和刑事诉讼 2
第一节 诉讼 2
第二节 刑事诉讼 3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总说 7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含义和地位 7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10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功能 28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30
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32
第六节 刑事诉讼法的效力 32
本论·通则 40
第一章 刑事诉讼主体 40
第一节 总说 40
第二节 职权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2
第三节 权利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52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重申的宪法原则 65
第一节 总说 65
第二节 法律平等适用的原则 68
第三节 审判公开原则 69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71
第五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73
第六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77
第七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78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诉讼原则 80
第一节 总说 80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专属原则 81
第三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83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85
第五节 定罪权专属原则 86
第六节 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88
第四章 民众参与司法 90
第一节 总说 90
第二节 依靠群众的基本工作方法 91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 92
第四节 群众扭送 96
第五章 诉讼行为 98
第一节 总说 98
第二节 诉讼行为的效力 100
第三节 诉讼行为的一般程式 103
第四节 诉讼行为的期间、期日 107
第六章 管辖 111
第一节 总说 111
第二节 立案管辖 113
第三节 审判管辖 116
第四节 司法协助 121
第七章 回避 123
第一节 总说 123
第二节 回避的人员范围、理由和种类 124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127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130
第一节 辩护 130
第二节 代理 141
第九章 证据 144
第一节 总说 144
第二节 证据裁判原则 146
第三节 神灵启示和神裁法 149
第四节 证据的属性 150
第五节 证据的种类 158
第六节 证据的分类 172
第十章 证明 178
第一节 总说 178
第二节 证明责任 180
第三节 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 185
第四节 证明标准 189
第五节 侦查职责和审理职责 192
第六节 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193
第七节 疑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94
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 196
第一节 总说 196
第二节 拘传 198
第三节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00
第四节 拘留 205
第五节 逮捕 207
第十二章 不启动、中止和终止刑事诉讼 213
第一节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13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中止 214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终止 216
第十三章 刑事赔偿 218
第一节 总说 218
第二节 刑事赔偿的条件和范围 219
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程序 222
本论·各论 228
第一章 立案 228
第一节 总说 228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230
第三节 立案程序 233
第四节 立案监督 236
第二章 侦查 238
第一节 总说 238
第二节 侦查行为 241
第三节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 258
第四节 侦查终结 260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264
第六节 补充侦查 265
第七节 侦查监督 266
第三章 起诉 269
第一节 总说 269
第二节 国家诉追主义和私人诉追主义 270
第三节 审查起诉 273
第四节 提起公诉 279
第五节 不起诉 282
第六节 提起自诉 288
第七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290
第八节 起诉的效力 291
第四章 第一审程序 293
第一节 总说 293
第二节 审判范围 294
第三节 诉讼模式 295
第四节 我国刑事审判的特点 300
第五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303
第六节 “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的简化 314
第七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315
第八节 简易程序 317
第九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321
第十节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326
第五章 第二审程序 330
第一节 总说 330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特有原则 333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336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340
第五节 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344
第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 346
第一节 总说 346
第二节 死刑核准权及其归属 348
第三节 死刑复核的程序 351
第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357
第一节 总说 357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360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362
第四节 重新审判 364
第八章 执行 367
第一节 总说 367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370
第三节 执行变更 377
第四节 执行监督 384
结论 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