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土地征收之沿革与立法 1
第一章 土地征收应具之条件 18
第一节 实施土地征收之原因 18
第二节 得享土地征收利益或得采用土地征收程序之法人 28
第三节 土地征收之对象 38
第二章 实施土地征收前应完成之行政手续 46
第一节 工程之公共用途宣告 47
第一项 事前调查及意见 48
第二项 公共用途之宣告 56
第二节 实施工程所在领域与地点之指定 75
第三章 必须占用之个人产业之确定 78
第一节 部份图样之绘成与公布 78
第二节 部份调查 82
第三节 私有产业之指定 89
第四章 土地征收及其司法效力 94
第一节 土地征收判决 96
第二节 土地征收判决之批露 103
第三节 反对土地征收判决上诉之途径 109
第四节 公用征收判决之效力 120
第五章 友好让与 138
第一节 在公用宣告以前所缔结之合同 139
第二节 在公用宣告后但在公用征收判决前所缔结之合同或『公用让与』 146
第三节 产生于征收判决后之合同或『对于征收之追认』 161
第六章 评定偿金前应有之措施 168
第一节 对于各享有偿金权利人士之通知 168
第二节 偿金建议与要求 178
第七章 征收陪审委员会 191
第一节 陪审委员会之组成 191
第一项 每省常年名单之确立 192
第二项 开会名单之确立 196
第三项 陪审委员会之组成 200
第二节 陪审委员会之职务及其进行 215
第三节 陪审委员会之决议及其上诉途径 229
第八章 偿金之确定 247
第一节 陪审委员会之管辖范围 247
第二节 偿金建议与偿金要求 255
第三节 关于估定偿金之一般原则 263
第九章 偿金之付给 276
第一节 预先付款之性质 276
第二节 付款方式 283
第三节 偿金之存储 289
第十章 业主请求实施之征收与获得 301
第一节 依据业主请求而实施之征收 301
第二节 零散产业全部征用之要求 305
第一项 经被征收者提出者 306
第二项 经征收者提出者 311
第三节 在公共工程范围以外地产之征收 323
第十一章 产业归还原业主 326
第十二章 征收字据之形式通知与登记 336
第一节 字据之形式 336
第二节 字据之通知 337
第三节 字据之登记 341
第一项 一八四一年法律第五十八条免费规定所涉及之程序 342
第二项 关于免费范围 347
第三项 得享免费待遇之各种字据 349
第四项 既经征收税款之发还 359
第五项 特种征收 363
第十三章 某类征收之特殊规则 364
第一节 紧急程序 366
第二节 军事工程 372
第三节 关于乡村道路小组征收陪审委员会之各项用途 383
第四节 业主联合会所举办之征收 401
第五节 关于电报与电话线之安设 405
第六节 关于地方铁道之敷设 407
第七节 因有碍卫生而实施之征收 408
第八节 战时征收制度 420
第九节 在法国所属亚尔基利及其各殖民地之征收制度 424
第十四章 特别程序 436
第十五章 间接征收 442
第十六章 关于动产征收与动产权 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