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立法概况一、防震减灾工作概况 1
二、防震减灾的概念 7
三、防震减灾立法 9
四、法律修订的背景 11
五、法律修订的思路 17
六、法律修订的过程 18
七、新修订法律的框架 21
第二部 分法律制度详解第一章 总论 23
第一节 防震减灾法的立法宗旨 23
第二节 防震减灾法的适用范围 25
第三节 防震减灾工作方针 27
第四节 防震减灾管理体制 29
第五节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33
第六节 防震减灾的社会参与 36
第七节 防震减灾标准 39
第八节 防震减灾的条件保障 42
第九节 防震减灾科学技术进步 45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法律制度 48
第一节 防震减灾规划的体系 48
第二节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 51
第三节 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原则与要求 54
第四节 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修改 56
第五节 防震减灾规划的审批与实施 58
第三章 地震监测法律制度 61
第一节 地震监测台网统一规划与分级、分类管理 61
第二节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 66
第三节 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 70
第四节 海域地震监测与火山活动监测 75
第五节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77
第六节 地震监测信息共享 79
第七节 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 82
第八节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震监测的管理 83
第四章 地震预测预报法律制度 85
第一节 地震预测 85
第二节 震情会商 89
第三节 地震预报意见的统一发布 92
第四节 地震灾害现场监测与震后趋势判定 95
第五章 地震灾害预防法律制度 99
第一节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99
第二节 地震区划图的编制 100
第三节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104
第四节 地震小区划 107
第五节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109
第六节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与抗震加固 113
第七节 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 116
第八节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119
第九节 抗震救灾资金与物资保障 123
第十节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与应急救援演练 124
第十一节 地震灾害保险 126
第六章 地震应急救援法律制度 130
第一节 地震应急预案制定 130
第二节 地震灾害分级与事权划分 134
第三节 震后应急救援措施 136
第四节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运行 140
第五节 震情、灾情等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143
第六节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 146
第七节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 149
第八节 国外救援队伍来华实施紧急救援的管理 152
第七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法律制度 154
第一节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154
第二节 过渡性安置的原则 156
第三节 过渡性安置点建设 157
第四节 过渡性生产经营恢复 161
第八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法律制度 163
第一节 恢复重建的政府职责 163
第二节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原则 166
第三节 建设工程破坏机理调查评估 168
第四节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 170
第五节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 173
第六节 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与保护 179
第七节 地震灾害善后处理 183
第九章 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186
第一节 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检查 186
第二节 专项监督 190
第三节 社会与公众监督 194
第十章 法律责任 197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197
第二节 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202
第三节 违法建设地震监测台网的法律责任 205
第四节 破坏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和遗址遗迹的法律责任 206
第五节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监测设施的法律责任 208
第六节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违法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法律责任 209
第七节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抗震设防的法律责任 211
第八节 违法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法律责任 211
第九节 迟报、谎报、瞒报震情、灾情信息的法律责任 214
第十节 侵占、截留、挪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法律责任 215
第十一节 违反《防震减灾法》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216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 218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 239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7日) 246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 251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 257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6月4日)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