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继承概要 第2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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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澳)肯·马蒂,马克·波顿著
  • 出 版 社:西南政法大学
  • 出版年份:2007
  • ISBN:
  • 页数:356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章 导论 1

一、继承法的含义和范畴 1

继承法的含义 1

继承法术语 1

遗嘱检验和遗产管理 2

解释遗嘱的法院 3

二、历史基础 4

概述 4

动产继承 5

不动产继承 6

继承案件的管辖权 7

后期发展 8

三、遗嘱自由 9

继承和财产 9

家庭和继承 11

四、其他问题 14

土著居民习惯法 14

比较继承法 15

法律冲突 16

第二章 遗嘱的一般性质 17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17

定义 17

意思表示 17

可撤销性 17

可变更性 18

不仅限于财产 18

法定形式 18

二、遗嘱与其他财产处分及相关行为的区别 19

概述 19

生前财产转让 20

人寿保险单 20

指定受益人的养老金与退休金方案 21

共同共有 23

共同银行帐户 24

死因赠与 26

死因赠与:以死亡为预期 26

死因赠与:以死亡为条件 27

死因赠与:放弃控制权——财产交付 27

财产:有效赠与的标的物 30

三、与遗嘱有关的合同 31

概述 31

动产遗赠合同 32

特定财产遗赠合同 32

全部财产(全部剩余财产)遗赠合同 32

不得撤销遗嘱的合同 34

合同与家庭供养费请求权 35

遗嘱合同的法律形式与可执行性 36

四、互惠遗嘱与共同遗嘱 36

互惠遗嘱:简介 36

协议的证据 38

婚姻和互惠遗嘱 38

共同遗嘱 39

第三章 订立遗嘱——意识要素 41

一、简介 41

概述 41

二、遗嘱年龄 41

立遗嘱的最低年龄 41

三、意识能力:健全的理智、记忆力和理解力 43

简介 43

意识能力的测试 44

精神错乱症 46

间歇期 47

无遗嘱能力的证明 48

确认意识能力的测试时间 49

法定遗嘱——为缺乏遗嘱能力人所规定的遗嘱 50

四、遗嘱意图 52

概述 52

附条件的意图 54

五、知悉与认可遗嘱内容 56

概述 56

通读遗嘱 56

小结 57

六、可疑情形 58

概述 58

由受益人准备的遗嘱 58

其他可疑情形 62

分离 62

“可疑情形”有别于不当影响和欺诈 62

七、不当影响 63

测试 63

不当影响的非推定性 65

不当影响的后果 66

八、欺诈行为 67

问题 67

原则 67

关于欺诈的其他情况 68

九、错误 69

简介 69

对使用的文字的法律后果的误解 70

事实错误:删除文字的权力 71

法院行使裁判权的例子 71

遗嘱检验法院的裁判权限制 72

司法权无法插入文字 74

错误签署的遗嘱 76

十、遗嘱的修正 77

昆士兰州:1981年《继承法》第31条 77

新南威尔士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南澳大利亚州 79

维多利亚州 81

塔什玛尼亚州 83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无法预料的情况 83

第四章 订立遗嘱——形式要件 86

一、概述 86

遗嘱形式的必要性 87

二、遗嘱形式 89

书面形式 89

签名的要求 90

签名的位置:遗嘱的下面或结尾 91

西澳大利亚州、新南威尔士州、南澳大利亚州和维多利亚州 92

“最后”在空间、时间和意图方面的含义 93

多页遗嘱 95

在遗嘱背面签名 96

信封里的遗嘱 97

在不当位置签名的效力 98

在两位遗嘱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名或承认签名 98

两位遗嘱见证人在场 99

见证和亲笔签名的含义 99

遗嘱人在场 100

见证条款 101

小结 102

三、司法特许权 103

概述 103

其他司法管辖区(除昆士兰州外)的司法特许权 105

昆士兰州的实质遵循原则 108

四、遗嘱见证人之失格 111

规则 111

对该规则的解释 111

至少两个遗嘱见证人 113

新南威尔州和塔什玛尼亚州 114

翻译人员的无资格问题(昆士兰州) 114

五、参引合并 114

概述 114

遗嘱签署时被合并文件的存在 115

提及到被合并文件业已存在 115

被合并文件在遗嘱中可识别 116

合并的运用 116

六、特别遗嘱 117

概述 117

特别遗嘱的遗嘱人 118

现役军人的含义 119

服现役的含义 119

水手或海员的含义 120

“在海上”的含义 121

意识要素 121

基本原理 122

第五章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 126

一、概述 126

二、因另立遗嘱或订立遗嘱附录而撤销 127

因另立遗嘱或遗嘱附录的默示撤销 130

三、通过书面申明撤销的意图而撤销 131

通过书面形式而撤销 131

四、因实际毁损而撤销 132

概述 132

行为 132

意图 134

新南威尔州和维多利亚州的立场 134

遗嘱遗失:毁损推定 135

五、(遗嘱的)附条件的相对撤销 136

概述 136

附条件的相对撤销遗嘱的情况 137

六、因结婚而撤销 139

概述 139

以结婚为预期而订立的遗嘱 140

法律的特别规定 143

行使指定权而订立的遗嘱 145

七、因离婚而撤销 145

概述 145

昆士兰州 146

新南威尔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维多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 146

塔什玛尼亚州 148

八、变更、插入和涂改:对遗嘱的修改 149

概述 149

签署遗嘱前的变更 150

对变更的合法签署 151

涂改:被涂改部分难以辨认 151

修正的效力 153

第六章 重新宣布遗嘱与恢复生效 156

一、重新宣布遗嘱 156

概述 156

重新宣布遗嘱的意图 156

重新宣布遗嘱的一般效力 157

人员的变更 157

财产的变化 158

重新宣布遗嘱的其他效力 158

重新宣布遗嘱的一些限制 159

二、恢复生效 161

概述 161

恢复生效的意图 162

恢复生效的效力 164

恢复生效与司法特许权 165

第七章 遗嘱解释 168

一、概述 168

问题的提出 168

遗嘱检验法院与遗嘱解释法院 168

遗嘱解释规则 169

二、遗嘱解释的一般原则 171

遗嘱人的明确意图 171

将遗嘱作为整体进行解释 172

通常含义或普通含义规则 172

引申含义:词典原则 173

引申含义:相关情况 174

一词多义规则 175

专业用语 176

习惯 177

遗漏 177

不经意的插入:可忽略的词语 178

变化及调换文字 179

三、遗嘱解释的附属原则 180

概述 180

黄金规则:避免无遗嘱死亡 180

“物之有效胜于其无效”原则 181

“错误描述不影响文件的效力”原则 182

同类原则 183

矛盾和冲突:有歧义词语不能影响明确的赠与原则 184

矛盾与冲突:绝望规则 185

矛盾和冲突:Lassence v Tierney规则 186

四、遗嘱解释中旁证的可采性 186

概述 186

旁证的可采性 187

扶手椅原则 187

表达意图的证据:语义含糊 192

塔什玛尼亚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维多利亚州的法律修正 193

法院不能确定含义 194

五、受遗赠人 194

概述 194

立遗嘱时受遗赠人的确定 194

关系 195

婚生、收养和人工生育 196

集团赠与 198

六、财产赠与 201

概述 201

遗嘱表明的财产是死亡时存在的财产 201

遗赠的种类 203

与财产赠与有关的特定法律规则 203

第八章 遗嘱赠与 206

一、简介 206

遗赠的种类 206

(动产和不动产的)特定遗赠 207

一般(动产)遗赠 208

指示遗赠 208

金钱遗赠 209

动产和不动产的剩余财产遗赠 209

二、撤销遗赠原则 210

概述 210

只适用于特定赠与 210

赠与物性质的变化 211

合同与购买选择权 213

英联邦《遗嘱法》第24条的法律效力 214

三、失效原则 216

概述 216

替补条款 216

普通法上此原则的例外情形:债务 217

普通法上此原则的例外情形:慈善捐赠 217

法定阻却:1837年《遗嘱法》(英联邦)第33条 218

晚辈直系血亲的法定代位权 219

概括遗赠和共同共有财产(权) 219

推定为同时死亡者:生存者权利 220

死亡推定:生存者权利 221

四、弃权 222

概述 222

与弃权有关的规则 222

五、因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 223

概述 223

丧失继承权的效力 225

新南威尔士州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的法律修正 225

六、衡平法上的(债务)清偿原则 227

概述 227

用遗产清偿商业债务 227

用遗赠财产清偿嫁奁债务 228

用嫁奁支付遗赠(有时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撤销遗赠) 229

用遗赠财产支付遗赠 229

七、衡平法的选择原则 230

概述 230

案例 230

第九章 无遗嘱死亡时的遗产分配 233

一、无遗嘱死亡的定义 233

概述 233

无遗嘱死亡时之权利 234

二、生存配偶之权利 235

配偶的界定 235

对死者“家产中的动产”的特别权利 236

无晚辈直系血亲时死者的生存配偶 236

生存配偶与死者的晚辈直系血亲 237

生存配偶对婚姻住所的决定权 240

三、晚辈直系血亲的权利 241

概述 241

“晚辈直系血亲”的界定 241

晚辈直系血亲的权利 243

四、其他人的权利 244

父母:没有生存配偶及晚辈直系血亲时的生存父母 244

生存父母和生存配偶 245

近亲属 245

王室 246

五、财产合算原则 246

概述 246

六、部分遗产未留遗嘱死亡 249

第十章 家庭供养 251

一、概述 251

二、申请人:有资格申请者 252

配偶 252

事实配偶 253

子女 254

合格申请人范围的扩展: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和维多利亚州 254

三、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 256

概述 256

超过期限的申请 257

四、确定合法资格的标准 258

概述 258

具体因素 260

确定足够和适当的时间 262

五、权利的剥夺:申请人品德与行为 263

概述 263

确定品德和行为的时间 264

部分剥夺权利 265

遗嘱人的申明 265

六、法院可以判决的财产 267

概述 267

死因赠与 268

共同银行帐户 268

遗产管理中的遗产分配 269

合同中的财产:遗嘱允诺 269

新南威尔士州:预期遗产 270

七、救济类型:法院命令 272

法院命令的类型 272

命令的变更 272

法院命令中的供养责任 272

八、订立不申请家庭供养费的契约 273

概述 273

根据1975年《家庭供养法》(联邦)订立的协议 274

新南威尔士州:1982年《家庭供养法》第31条 274

第十一章 遗产代理人 276

一、简介 276

专业术语: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遗产代理人 276

二、遗嘱执行人的指定 276

简介 276

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276

遗嘱人授权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 277

对遗嘱人的指定不明 278

指定职责承担者 279

指定合伙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280

替补遗嘱执行人的指定 281

对遗嘱执行人指定的限制 283

默示的遗嘱执行人的指定 284

三、遗嘱执行人的行为能力 286

法院的固有管辖权 286

未成年人 286

精神上或生理上有缺陷的人 287

有犯罪记录的人 287

公司 287

破产者和无力偿债者 288

四、职责的推定和否认 289

遗嘱执行人职责的推定 289

事实上的遗嘱执行人 290

遗嘱执行人职责的转移 291

遗嘱执行人放弃职责 292

五、遗产管理人 293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293

法院的管辖权 293

以附属遗嘱授予遗产管理权 294

授予一般遗产管理权 295

批准第三人进行遗产管理 295

六、遗产代理人代理权的终止及解除 296

概述 296

第十二章 代理权之授予 299

一、概述 299

代理权与财产管理权的授予 299

授予的形式和类型 302

二、死亡证明 303

三、受限制的授予 305

受限制的授予概述 305

授予无人管理遗产时的代理权 305

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未成年时遗产管理权的授予 306

遗嘱执行人缺位时遗产管理权的授予 306

对有资格的人无行为能力期间遗产管理权的授予 307

待决案件中遗产管理权的授予 308

为诉讼目的授予遗产管理权 308

四、其他授予 309

遗产收集权的授予 309

遗嘱遗失于司法管辖区之外或者因疏忽而毁损 309

遗产管理权终止之授予 309

五、普通形式和严格形式的授予 310

概述 310

普通形式的授予 310

严格形式的授予 311

授予的撤销 312

撤销的效力 312

在涉外管辖区获得授予 313

重新批准的授予 313

第十三章 遗产代理人的义务、权力和责任 315

一、概述 315

遗产代理人的责任 315

须立即处理的被继承人财产 315

二、葬礼 316

概述 316

三、证明遗嘱 317

概述 317

四、收集被继承人的遗产 318

概述 318

采取合理行动收集遗产的义务 318

对遗产代理人收集遗产的立法修正 319

遗产代理人应确定是否已经获得所有财产 321

维护遗产的义务 321

五、遗产债务 322

概述 322

遗产代理人产生的债务 323

被继承人产生的债务 323

加快对债务的确认 324

最后通知债权人 324

催告债权人主张权利 325

可用于向债权人支付的财产 325

遗产债务的清偿 326

债务清偿的优先权 327

六、资不抵债时的遗产 327

根据1966年《破产法》提出的申请 327

根据州或联邦立法对资不抵债时遗产的管理 328

七、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遗产 329

概述 329

普通法上清偿遗产债务的财产优先权 330

州立法中清偿遗产债务的财产优先权 331

确定遗嘱人是否排除适用制定法的规定 332

遗嘱人已将财产终身抵押或托管——《洛克·金法》 333

调整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的顺序 335

八、遗产的分配 335

概述 335

无遗嘱死亡时的遗产 336

留有遗嘱的遗产 336

确定遗嘱处分的种类 336

特定遗赠 337

普通遗赠 337

可以用来支付普通遗赠的款项 338

指示遗赠 340

剩余遗产遗赠 341

撤销遗赠 341

九、遗产管理的完成 342

概述 342

遗产代理人成为托管人的时间 342

同意的含义 343

确定剩余财产的时间 345

法定遗产代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的区别 345

十、遗产代理人对财产的权力 347

概述 347

变卖权 347

继续营业权 348

和解权 350

雇佣代理人的权利 350

财产划拨权 351

十一、遗产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 352

遗产代理人对债务的个人责任 352

履行义务未达到必要标准 352

遗产管理诉讼 353

保存恰当的帐目和记录 354

获取报酬的权利 354

收回已分配的资产 354

寻求法院的指示 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