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1
一、继承法的含义和范畴 1
继承法的含义 1
继承法术语 1
遗嘱检验和遗产管理 2
解释遗嘱的法院 3
二、历史基础 4
概述 4
动产继承 5
不动产继承 6
继承案件的管辖权 7
后期发展 8
三、遗嘱自由 9
继承和财产 9
家庭和继承 11
四、其他问题 14
土著居民习惯法 14
比较继承法 15
法律冲突 16
第二章 遗嘱的一般性质 17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17
定义 17
意思表示 17
可撤销性 17
可变更性 18
不仅限于财产 18
法定形式 18
二、遗嘱与其他财产处分及相关行为的区别 19
概述 19
生前财产转让 20
人寿保险单 20
指定受益人的养老金与退休金方案 21
共同共有 23
共同银行帐户 24
死因赠与 26
死因赠与:以死亡为预期 26
死因赠与:以死亡为条件 27
死因赠与:放弃控制权——财产交付 27
财产:有效赠与的标的物 30
三、与遗嘱有关的合同 31
概述 31
动产遗赠合同 32
特定财产遗赠合同 32
全部财产(全部剩余财产)遗赠合同 32
不得撤销遗嘱的合同 34
合同与家庭供养费请求权 35
遗嘱合同的法律形式与可执行性 36
四、互惠遗嘱与共同遗嘱 36
互惠遗嘱:简介 36
协议的证据 38
婚姻和互惠遗嘱 38
共同遗嘱 39
第三章 订立遗嘱——意识要素 41
一、简介 41
概述 41
二、遗嘱年龄 41
立遗嘱的最低年龄 41
三、意识能力:健全的理智、记忆力和理解力 43
简介 43
意识能力的测试 44
精神错乱症 46
间歇期 47
无遗嘱能力的证明 48
确认意识能力的测试时间 49
法定遗嘱——为缺乏遗嘱能力人所规定的遗嘱 50
四、遗嘱意图 52
概述 52
附条件的意图 54
五、知悉与认可遗嘱内容 56
概述 56
通读遗嘱 56
小结 57
六、可疑情形 58
概述 58
由受益人准备的遗嘱 58
其他可疑情形 62
分离 62
“可疑情形”有别于不当影响和欺诈 62
七、不当影响 63
测试 63
不当影响的非推定性 65
不当影响的后果 66
八、欺诈行为 67
问题 67
原则 67
关于欺诈的其他情况 68
九、错误 69
简介 69
对使用的文字的法律后果的误解 70
事实错误:删除文字的权力 71
法院行使裁判权的例子 71
遗嘱检验法院的裁判权限制 72
司法权无法插入文字 74
错误签署的遗嘱 76
十、遗嘱的修正 77
昆士兰州:1981年《继承法》第31条 77
新南威尔士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南澳大利亚州 79
维多利亚州 81
塔什玛尼亚州 83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无法预料的情况 83
第四章 订立遗嘱——形式要件 86
一、概述 86
遗嘱形式的必要性 87
二、遗嘱形式 89
书面形式 89
签名的要求 90
签名的位置:遗嘱的下面或结尾 91
西澳大利亚州、新南威尔士州、南澳大利亚州和维多利亚州 92
“最后”在空间、时间和意图方面的含义 93
多页遗嘱 95
在遗嘱背面签名 96
信封里的遗嘱 97
在不当位置签名的效力 98
在两位遗嘱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名或承认签名 98
两位遗嘱见证人在场 99
见证和亲笔签名的含义 99
遗嘱人在场 100
见证条款 101
小结 102
三、司法特许权 103
概述 103
其他司法管辖区(除昆士兰州外)的司法特许权 105
昆士兰州的实质遵循原则 108
四、遗嘱见证人之失格 111
规则 111
对该规则的解释 111
至少两个遗嘱见证人 113
新南威尔州和塔什玛尼亚州 114
翻译人员的无资格问题(昆士兰州) 114
五、参引合并 114
概述 114
遗嘱签署时被合并文件的存在 115
提及到被合并文件业已存在 115
被合并文件在遗嘱中可识别 116
合并的运用 116
六、特别遗嘱 117
概述 117
特别遗嘱的遗嘱人 118
现役军人的含义 119
服现役的含义 119
水手或海员的含义 120
“在海上”的含义 121
意识要素 121
基本原理 122
第五章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 126
一、概述 126
二、因另立遗嘱或订立遗嘱附录而撤销 127
因另立遗嘱或遗嘱附录的默示撤销 130
三、通过书面申明撤销的意图而撤销 131
通过书面形式而撤销 131
四、因实际毁损而撤销 132
概述 132
行为 132
意图 134
新南威尔州和维多利亚州的立场 134
遗嘱遗失:毁损推定 135
五、(遗嘱的)附条件的相对撤销 136
概述 136
附条件的相对撤销遗嘱的情况 137
六、因结婚而撤销 139
概述 139
以结婚为预期而订立的遗嘱 140
法律的特别规定 143
行使指定权而订立的遗嘱 145
七、因离婚而撤销 145
概述 145
昆士兰州 146
新南威尔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维多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 146
塔什玛尼亚州 148
八、变更、插入和涂改:对遗嘱的修改 149
概述 149
签署遗嘱前的变更 150
对变更的合法签署 151
涂改:被涂改部分难以辨认 151
修正的效力 153
第六章 重新宣布遗嘱与恢复生效 156
一、重新宣布遗嘱 156
概述 156
重新宣布遗嘱的意图 156
重新宣布遗嘱的一般效力 157
人员的变更 157
财产的变化 158
重新宣布遗嘱的其他效力 158
重新宣布遗嘱的一些限制 159
二、恢复生效 161
概述 161
恢复生效的意图 162
恢复生效的效力 164
恢复生效与司法特许权 165
第七章 遗嘱解释 168
一、概述 168
问题的提出 168
遗嘱检验法院与遗嘱解释法院 168
遗嘱解释规则 169
二、遗嘱解释的一般原则 171
遗嘱人的明确意图 171
将遗嘱作为整体进行解释 172
通常含义或普通含义规则 172
引申含义:词典原则 173
引申含义:相关情况 174
一词多义规则 175
专业用语 176
习惯 177
遗漏 177
不经意的插入:可忽略的词语 178
变化及调换文字 179
三、遗嘱解释的附属原则 180
概述 180
黄金规则:避免无遗嘱死亡 180
“物之有效胜于其无效”原则 181
“错误描述不影响文件的效力”原则 182
同类原则 183
矛盾和冲突:有歧义词语不能影响明确的赠与原则 184
矛盾与冲突:绝望规则 185
矛盾和冲突:Lassence v Tierney规则 186
四、遗嘱解释中旁证的可采性 186
概述 186
旁证的可采性 187
扶手椅原则 187
表达意图的证据:语义含糊 192
塔什玛尼亚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维多利亚州的法律修正 193
法院不能确定含义 194
五、受遗赠人 194
概述 194
立遗嘱时受遗赠人的确定 194
关系 195
婚生、收养和人工生育 196
集团赠与 198
六、财产赠与 201
概述 201
遗嘱表明的财产是死亡时存在的财产 201
遗赠的种类 203
与财产赠与有关的特定法律规则 203
第八章 遗嘱赠与 206
一、简介 206
遗赠的种类 206
(动产和不动产的)特定遗赠 207
一般(动产)遗赠 208
指示遗赠 208
金钱遗赠 209
动产和不动产的剩余财产遗赠 209
二、撤销遗赠原则 210
概述 210
只适用于特定赠与 210
赠与物性质的变化 211
合同与购买选择权 213
英联邦《遗嘱法》第24条的法律效力 214
三、失效原则 216
概述 216
替补条款 216
普通法上此原则的例外情形:债务 217
普通法上此原则的例外情形:慈善捐赠 217
法定阻却:1837年《遗嘱法》(英联邦)第33条 218
晚辈直系血亲的法定代位权 219
概括遗赠和共同共有财产(权) 219
推定为同时死亡者:生存者权利 220
死亡推定:生存者权利 221
四、弃权 222
概述 222
与弃权有关的规则 222
五、因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 223
概述 223
丧失继承权的效力 225
新南威尔士州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的法律修正 225
六、衡平法上的(债务)清偿原则 227
概述 227
用遗产清偿商业债务 227
用遗赠财产清偿嫁奁债务 228
用嫁奁支付遗赠(有时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撤销遗赠) 229
用遗赠财产支付遗赠 229
七、衡平法的选择原则 230
概述 230
案例 230
第九章 无遗嘱死亡时的遗产分配 233
一、无遗嘱死亡的定义 233
概述 233
无遗嘱死亡时之权利 234
二、生存配偶之权利 235
配偶的界定 235
对死者“家产中的动产”的特别权利 236
无晚辈直系血亲时死者的生存配偶 236
生存配偶与死者的晚辈直系血亲 237
生存配偶对婚姻住所的决定权 240
三、晚辈直系血亲的权利 241
概述 241
“晚辈直系血亲”的界定 241
晚辈直系血亲的权利 243
四、其他人的权利 244
父母:没有生存配偶及晚辈直系血亲时的生存父母 244
生存父母和生存配偶 245
近亲属 245
王室 246
五、财产合算原则 246
概述 246
六、部分遗产未留遗嘱死亡 249
第十章 家庭供养 251
一、概述 251
二、申请人:有资格申请者 252
配偶 252
事实配偶 253
子女 254
合格申请人范围的扩展: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和维多利亚州 254
三、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 256
概述 256
超过期限的申请 257
四、确定合法资格的标准 258
概述 258
具体因素 260
确定足够和适当的时间 262
五、权利的剥夺:申请人品德与行为 263
概述 263
确定品德和行为的时间 264
部分剥夺权利 265
遗嘱人的申明 265
六、法院可以判决的财产 267
概述 267
死因赠与 268
共同银行帐户 268
遗产管理中的遗产分配 269
合同中的财产:遗嘱允诺 269
新南威尔士州:预期遗产 270
七、救济类型:法院命令 272
法院命令的类型 272
命令的变更 272
法院命令中的供养责任 272
八、订立不申请家庭供养费的契约 273
概述 273
根据1975年《家庭供养法》(联邦)订立的协议 274
新南威尔士州:1982年《家庭供养法》第31条 274
第十一章 遗产代理人 276
一、简介 276
专业术语: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遗产代理人 276
二、遗嘱执行人的指定 276
简介 276
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276
遗嘱人授权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 277
对遗嘱人的指定不明 278
指定职责承担者 279
指定合伙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280
替补遗嘱执行人的指定 281
对遗嘱执行人指定的限制 283
默示的遗嘱执行人的指定 284
三、遗嘱执行人的行为能力 286
法院的固有管辖权 286
未成年人 286
精神上或生理上有缺陷的人 287
有犯罪记录的人 287
公司 287
破产者和无力偿债者 288
四、职责的推定和否认 289
遗嘱执行人职责的推定 289
事实上的遗嘱执行人 290
遗嘱执行人职责的转移 291
遗嘱执行人放弃职责 292
五、遗产管理人 293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293
法院的管辖权 293
以附属遗嘱授予遗产管理权 294
授予一般遗产管理权 295
批准第三人进行遗产管理 295
六、遗产代理人代理权的终止及解除 296
概述 296
第十二章 代理权之授予 299
一、概述 299
代理权与财产管理权的授予 299
授予的形式和类型 302
二、死亡证明 303
三、受限制的授予 305
受限制的授予概述 305
授予无人管理遗产时的代理权 305
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未成年时遗产管理权的授予 306
遗嘱执行人缺位时遗产管理权的授予 306
对有资格的人无行为能力期间遗产管理权的授予 307
待决案件中遗产管理权的授予 308
为诉讼目的授予遗产管理权 308
四、其他授予 309
遗产收集权的授予 309
遗嘱遗失于司法管辖区之外或者因疏忽而毁损 309
遗产管理权终止之授予 309
五、普通形式和严格形式的授予 310
概述 310
普通形式的授予 310
严格形式的授予 311
授予的撤销 312
撤销的效力 312
在涉外管辖区获得授予 313
重新批准的授予 313
第十三章 遗产代理人的义务、权力和责任 315
一、概述 315
遗产代理人的责任 315
须立即处理的被继承人财产 315
二、葬礼 316
概述 316
三、证明遗嘱 317
概述 317
四、收集被继承人的遗产 318
概述 318
采取合理行动收集遗产的义务 318
对遗产代理人收集遗产的立法修正 319
遗产代理人应确定是否已经获得所有财产 321
维护遗产的义务 321
五、遗产债务 322
概述 322
遗产代理人产生的债务 323
被继承人产生的债务 323
加快对债务的确认 324
最后通知债权人 324
催告债权人主张权利 325
可用于向债权人支付的财产 325
遗产债务的清偿 326
债务清偿的优先权 327
六、资不抵债时的遗产 327
根据1966年《破产法》提出的申请 327
根据州或联邦立法对资不抵债时遗产的管理 328
七、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遗产 329
概述 329
普通法上清偿遗产债务的财产优先权 330
州立法中清偿遗产债务的财产优先权 331
确定遗嘱人是否排除适用制定法的规定 332
遗嘱人已将财产终身抵押或托管——《洛克·金法》 333
调整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的顺序 335
八、遗产的分配 335
概述 335
无遗嘱死亡时的遗产 336
留有遗嘱的遗产 336
确定遗嘱处分的种类 336
特定遗赠 337
普通遗赠 337
可以用来支付普通遗赠的款项 338
指示遗赠 340
剩余遗产遗赠 341
撤销遗赠 341
九、遗产管理的完成 342
概述 342
遗产代理人成为托管人的时间 342
同意的含义 343
确定剩余财产的时间 345
法定遗产代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的区别 345
十、遗产代理人对财产的权力 347
概述 347
变卖权 347
继续营业权 348
和解权 350
雇佣代理人的权利 350
财产划拨权 351
十一、遗产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 352
遗产代理人对债务的个人责任 352
履行义务未达到必要标准 352
遗产管理诉讼 353
保存恰当的帐目和记录 354
获取报酬的权利 354
收回已分配的资产 354
寻求法院的指示 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