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总成 白金版 2017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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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程啸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7
  • ISBN:9787519712167
  • 页数:712 页
图书介绍:2013年至今,参与起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等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物权法一本通》都属于我社策划的“一本通”系列。由著名民法学者程啸老师主编,计划将与物权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立法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和汇编,以期能够满足实务人士、学生备考等市场需要。我分社计划将“一本通”系列打造成为我社法律法规类经典产品。

第一编 总则 2

第一章 基本原则 2

第1条 立法目的 2

第2条 本法的调整范围以及物、物权的涵义 2

第3条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4

第4条 平等保护原则 5

第5条 物权法定原则 7

第6条 物权公示原则 8

第7条 公序良俗原则 11

第8条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3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3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13

第9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13

第10条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1

第11条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 28

第12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 31

第13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39

第14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40

第15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效力的区分 41

第16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 44

第17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 51

第18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复制 54

第19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66

第20条 预告登记 71

第21条 登记赔偿责任 83

第22条 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 117

第二节 动产交付 124

第23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交付生效要件主义 124

第24条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126

第25条 简易交付 136

第26条 指示交付 136

第27条 占有改定 138

第三节 其他规定 139

第28条 基于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的物权变动 139

第29条 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时的生效时间 143

第30条 事实行为变动物权时的生效时间 144

第31条 连续登记原则 146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149

第32条 物权的保护途径 149

第33条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152

第34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153

第35条 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157

第36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159

第37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160

第38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 161

第二编 所有权 163

第四章 一般规定 163

第39条 所有权的权能 163

第40条 他物权的设立 163

第41条 国家专有的物 165

第42条 不动产的征收 165

第43条 耕地的特殊保护 179

第44条 征用 182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186

第45条 国家所有 186

第46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188

第47条 土地的国家所有权 190

第48条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193

第49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195

第50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197

第51条 文物的国家所有权 197

第52条 国防资产与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199

第53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200

第54条 国有事业单位的物权 201

第55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制度 207

第56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214

第57条 国有财产的监管管理 214

第58条 集体所有的物的范围 233

第59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物的归属及重大事项的决定 237

第60条 不动产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239

第61条 城镇集体所有权 243

第62条 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开义务 246

第63条 集体财产的保护 249

第64条 私人所有权 250

第65条 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50

第66条 私人财产的保护 251

第67条 企业出资人权利 251

第68条 法人财产权 251

第69条 社会团体所有权 253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54

第70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254

第71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57

第72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 259

第73条 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 264

第74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 267

第75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68

第76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281

第77条 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285

第78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287

第79条 公共维修资金 289

第80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300

第81条 物业管理 301

第82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的关系 305

第83条 业主的义务 308

第七章 相邻关系 311

第84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311

第85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311

第86条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317

第87条 通行的相邻关系 318

第88条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320

第89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321

第90条 不得排放有害物质的义务 321

第91条 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义务 326

第92条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328

第八章 共有 328

第93条 共有的概念与类型 328

第94条 按份共有 329

第95条 共同共有 329

第96条 共有物的管理 333

第97条 共有物的处分和修缮 333

第98条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 336

第99条 共有物的分割 336

第100条 分割方式 338

第101条 共有份额的转让 340

第102条 因共有物所生的债权债务 341

第103条 共有类型约定不明 342

第104条 共有份额的确定 343

第105条 准共有 343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343

第106条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43

第107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351

第108条 动产善意取得后原权利消灭 355

第109条 拾得人的义务 355

第110条 有关部门对遗失物的处理 356

第111条 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356

第112条 支付必要费用 356

第113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归属 357

第114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358

第115条 主物与从物 360

第116条 孳息的归属 360

第三编 用益物权 362

第十章 一般规定 362

第117条 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 362

第118条 国家及集体的自然资源上可设立用益物权 362

第119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363

第120条 用益物权人的义务 367

第121条 征收、征用时对用益物权人的补偿 368

第122条 海域使用权 370

第123条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与养殖权、捕捞权 373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384

第124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 384

第12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内容 385

第126条 土地承包期限 388

第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389

第128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92

第129条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399

第130条 承包地的调整 400

第131条 承包地的收回 402

第132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403

第133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07

第134条 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 411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412

第13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412

第136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413

第137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 415

第13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32

第13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436

第140条 不得任意改变土地用途 439

第141条 支付土地出让金 441

第142条 房地权属一致的推定规则 443

第143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 444

第144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的合同形式 458

第14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459

第146条 房随地走 461

第147条 地随房走 462

第14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465

第14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469

第15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471

第151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 472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479

第152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479

第153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 479

第154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496

第155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496

第十四章 地役权 497

第156条 地役权的涵义 497

第157条 地役权合同 497

第158条 地役权的设立登记 497

第159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499

第160条 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499

第161条 地役权的期限 499

第162条 用益物权人直接享有或负担地役权 499

第163条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 500

第164条 地役权转让上的从属性 500

第165条 地役权抵押上的从属性 501

第166条 需役地及其上用益物权的部分转让与地役权 501

第167条 供役地及其上用益物权的部分转让与地役权 502

第168条 地役权合同的解除 502

第169条 地役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502

第四编 担保物权 506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506

第170条 担保物权的涵义 506

第171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与反担保 510

第172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512

第173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516

第174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516

第175条 债务承担与物上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518

第176条 混合共同担保 518

第177条 担保物权的消灭 521

第178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效力衔接 521

第十六章 抵押权 524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524

第179条 抵押权的涵义 524

第180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526

第181条 动产浮动抵押 532

第182条 房地一并抵押 532

第183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533

第184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 534

第185条 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537

第186条 禁止流押契约 538

第187条 抵押权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541

第188条 抵押权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546

第189条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552

第190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553

第191条 抵押财产的转让 554

第192条 抵押权的从属性 558

第193条 抵押权人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559

第194条 抵押权及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变更 560

第195条 抵押权的实现 562

第196条 动产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 592

第197条 抵押权人收取抵押财产孳息的权利 592

第198条 抵押财产变价后价款的处理 594

第199条 同一财产上数个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 594

第200条 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598

第201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598

第202条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与抵押权的存续 599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601

第203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涵义 601

第204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转让 602

第205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602

第206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情形 603

第207条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605

第十七章 质权 605

第一节 动产质权 605

第208条 动产质权的涵义 605

第209条 禁止质押的动产 609

第210条 质权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610

第211条 流质契约的禁止 611

第212条 质权的设立 612

第213条 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613

第214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责任 613

第215条 质权人保管质物的义务与赔偿责任 614

第216条 质权人保全质物的权利 615

第217条 转质 615

第218条 共同担保中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法律后果 616

第219条 返还质物以及质权的实现 617

第220条 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与赔偿责任 621

第221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价款的归属 621

第222条 最高额质权 622

第二节 权利质权 622

第223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 622

第224条 票据等证券质押的登记 636

第225条 票据等证券质权的实现 653

第226条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登记及效力 654

第227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登记及效力 665

第228条 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与效力 676

第229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682

第十八章 留置权 682

第230条 留置权的涵义 682

第231条 同一法律关系 685

第232条 不得留置的动产 687

第233条 作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 687

第234条 留置权人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688

第235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688

第236条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689

第237条 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 690

第238条 留置财产变价后价款的归属 690

第239条 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 690

第240条 留置权的消灭 691

第五编 占有 692

第十九章 占有 692

第241条 有权占有的规则适用 692

第242条 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692

第243条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 692

第244条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692

第245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 692

附则 693

第246条 授权地方性法规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 693

第247条 施行日期 693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文件目录 694

相关案例目录 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