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综述——《欧盟刑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与可行性第一章 《欧盟刑事法》的必要性 3
第一节 保密制度 6
一、刑事调查中的保密制度 6
二、银行保密制度 8
第二节 横向合作的复杂性 10
一、有权机关的差异 11
二、上诉 13
第三节 纵向合作的缺失 14
一、欧洲法律手段的异质性 15
二、国内法的多样化 17
第四节 证据规则的多样性 21
一、国内制度的多样性 21
二、国外获得证据的可采性 23
本章结语 25
第二章 《欧盟刑事法》的合法性 28
第一节 六条指导原则 29
一、传统原则 29
二、“新”原则 33
第二节 欧盟检察署的地位 36
一、主要的反对意见 37
二、关于欧盟检察署法律地位的建议 45
第三节 欧盟检察署的成立 48
一、与国内自由法官相关的问题 49
二、源于国际刑法的解决方案 50
第四节 《欧盟刑事法》的法律依据 52
一、探寻选择性的法律依据 53
二、探寻累积的法律依据 57
三、探寻承继的法律依据 58
本章结语 59
第三章 《欧盟刑事法》的可行性 61
第一节 刑法 62
一、刑法分论(第1—8条) 62
第1条 欺诈欧盟财政利益罪及类似犯罪 64
第2条 操纵市场罪 65
第3条 腐败犯罪 66
第4、5条 盗用资金罪和滥用职权罪 68
第6条 披露与职权相关的秘密罪 68
第7条 洗钱和接受违法所得及收益罪 69
第8条 共谋 70
二、刑法总论(第9—17条) 71
第9条 刑罚和措施 72
第10条 犯意 73
第11条 错误 74
第12条 个人刑事责任 74
第12条之一 犯罪未遂 75
第13条 企业领导及企业控制人员或决策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务员 76
第14条 团体的刑事责任 76
第15条 刑罚的程度 77
第16条 加重和减轻情节 78
第17条 数罪并罚 79
第二节 刑事程序法 81
一、欧盟检察署(第18—24条) 82
第18条 欧盟检察署的地位与组织构造 82
第19条 欧盟检察署的职权与诉讼程序的启动 84
第20条 欧盟检察署的调查权 87
第21条 欧盟检察署在结束准备阶段中的作用 89
第22条 提起和终结起诉 90
第23条 欧盟检察署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 91
第24条 欧盟检察署的地域权限、判决的地域效力和与第三国的合作 92
二、准备阶段 93
第25条 准备阶段的定义与期限 94
第25条之一 “自由法官” 94
第25条之二 欧盟逮捕令 96
第25条之三 强制措施、司法控制与审前羁押 98
三、审判阶段 99
第26条 一审 99
第27条 上诉到国内法院 101
第28条 上诉到欧洲法院 101
四、普通条款 102
第29条 被告人的权利 102
第30条 欧盟委员会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一方享有的权利 103
第31条 举证责任 104
第32条 可采信的证据 104
第33条 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 105
第34条 公开与保密 106
第三节 《欧盟刑事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内法的辅助性 107
本章结语 108
总结语 109
附录一:比较图表概览 111
附录二:《欧盟刑事法》的指导原则(佛罗伦萨案文) 209
一、传统原则 209
二、“新”原则 210
附录三:2000年《刑事法大全》(佛罗伦萨案文) 211
一、刑法分论(第1—8条) 211
任何人均可实施的犯罪 211
官员可实施的犯罪 212
二、刑法总论 213
刑事责任 213
惩罚 216
三、刑事程序 218
欧盟检察署 218
准备阶段 225
审判阶段 227
普通条款 229
四、国内法的辅助性 231
附录四:程序概览(欧盟刑事法研究会巴黎起草) 232
第二部分 比较法的横向分析 237
刑法分论:《欧盟刑事法》(1997年起草)第1—8条 237
一、任何人均可实施的犯罪 241
第1条 欺诈欧盟财政预算罪 241
第2条 操纵市场罪 250
第7条 洗钱和接受违法所得及收益罪 253
第8条 共谋 255
二、官员可实施的犯罪 260
第3条 腐败犯罪 260
第4条 滥用职权罪 264
第5条 挪用资金罪 264
第6条 披露与职权相关的秘密罪 268
结语 270
刑法总论:《欧盟刑事法》(1997年起草)第9—17条 273
一、对《欧盟刑事法》第9—17条的逐条分析 274
第9条 刑罚 274
第10条 犯意 276
第11条 错误 278
第12条 个人刑事责任 279
第13条 企业领导的刑事责任 281
第14条 团体的刑事责任 283
第15条 刑罚的范围 284
第16条 加重情节 286
第17条 数罪并罚 288
二、对国家报告中提到的某些额外或普遍性问题进行了补充性分析 292
附录一:对《欧盟刑事法》第9—17条修订版的建议 294
第9条 法定原则 294
第10条 (先前条文的第9条)刑罚、公布罪行和没收 295
第11条 (先前条文的第10、11条)犯意;错误 296
第12条 个人刑事责任;未遂和中止 297
第13条 企业领导及企业控制人员或决策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务员 299
第14条 团体的刑事责任 300
第15条 刑罚的范围 300
第16条 正当化、免责、减轻和加重情节 300
第17条 数罪并罚 301
附录二:《欧盟刑事法》与15个成员国相关刑事法比较的精细表 302
欧盟检察署:《欧盟刑事法》(1997年案文)第18—19条 326
一、前言(关于《欧盟刑事法》的初步考察) 326
二、介绍 330
三、欧盟检察署的地位与组织构造 332
四、欧盟检察署的职权与诉讼程序的启动 344
五、结论 347
刑事诉讼程序Ⅰ:《欧盟刑事法》(1997年草案)第20—26条 349
一、研究目的 349
二、资料 350
三、方法论 351
第20条 欧盟检察署的调查权 352
第21条 准备阶段的结束 356
第22条 提起和终结起诉 358
第23条 判决的执行 360
第24条 属地权能 363
第25条 准备阶段 365
第26条 审判 368
刑事程序Ⅱ:《欧盟刑事法》(1997年草案)第27—35条 371
成员国国内法与《欧盟刑事法》第27—35条的相容性(15个成员国) 372
第27条 上诉到国内法院 374
第28条 上诉到欧洲法院 377
第29条 被告人的权利 378
第30条 欧盟委员会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一方享有的权利 380
第31条 举证责任 381
第32条 可采信的证据 382
第33条 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 384
第34条 公开与保密 386
第35条 国内法对《欧盟刑事法》的补充性 389
第三部分 实施的法律依据 393
E.巴奇加鲁波教授 393
M.戴尔玛斯·玛蒂教授 399
G.格拉索教授 402
J.斯宾塞教授 406
D.斯皮内利斯教授 409
K.泰德曼教授 412
约翰·A.E.佛菲勒教授 415
C.范·登·韦恩加尔特教授 417
译后记 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