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继承法律实务》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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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邓建国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503696855
  • 页数:209 页
图书介绍:两岸继承事务实质上是区际继承的问题,但是由于两岸特殊的关系,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冲突法律规范,也没有共同适用国际私法惯例解决冲突的共识。所以,目前关于两岸继承法律实务还存在选择法院的一定的空间,对于继承人来说同时了解两岸继承法律,方可争取最好的诉讼结果。总之,在台湾地区的财产很难采用大陆法律进行继承,大陆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也要根据大陆法律进行处置,至少两岸继承中不动产适用所在地法律是能够为两岸所接受的做法。但是,一旦两岸中一方抢先取得了法院的生效判决,那么对于该生效判决的效力,各地法院也会给与一定的重视。

第一篇 大陆地区遗产继承实务 1

第一章 大陆继承流程概述 3

一、继承的开始 3

二、遗产范围 4

三、继承及遗赠的接受或放弃 4

四、继承权的丧失 5

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5

六、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6

七、大陆继承法的渊源 6

第二章 继承的开始、接受与放弃 8

第一节 关于继承的开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8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8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10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及遗产的保护 11

第二节 继承开始后,如何接受和放弃继承 12

一、接受继承 12

二、放弃继承 12

第三章 继承权 16

第一节 继承权取得的依据 16

一、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16

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7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及顺序 18

第二节 继承权的行使 22

第三节 关于继承权的丧失的有关规定 22

一、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的情形 22

二、继承权丧失对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 23

第四节 关于继承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24

一、继承权纠纷的一般保护 24

二、继承权的特别保护 24

第五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26

一、代位继承的一般规定 26

二、转继承的一般规定 27

第四章 遗产 29

第一节 关于遗产范围的法律规定 29

一、遗产范围的法律规定及释义 29

二、认定遗产范围时需注意的事项 30

第二节 实践中常见的遗产的认定 31

一、买断工龄款 31

二、按揭购房 31

三、复员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32

四、抵押权 32

五、股东资格 32

六、商标专用权 32

七、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 32

八、死亡赔偿金 33

第三节 房屋继承问题 33

一、办理房屋继承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33

二、房产价值的确定和房产的处理方式 34

第五章 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 37

第一节 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37

一、遗嘱 37

二、遗赠 37

三、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38

四、遗赠扶养协议 38

第二节 遗嘱可以采取的形式及其要求 39

一、公证遗嘱 39

二、自书遗嘱 40

三、代书遗嘱 40

四、录音遗嘱 40

五、口头遗嘱 41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以及多份遗嘱效力的认定 43

一、遗赠的变更和撤销方式 43

二、多份遗嘱效力的认定 43

第四节 常见遗嘱无效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44

一、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遗嘱无效 44

二、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遗嘱无效 44

三、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遗嘱无效 44

四、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处分导致的遗嘱无效 45

五、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处分无效 45

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遗嘱无效 45

七、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无效 45

第六章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50

一、法律一般规定 50

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可能情形 50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的处理 50

第七章 继承法律发展趋向及应对 53

一、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3

二、继承权丧失与恢复制度 53

三、遗产归扣 54

四、共同继承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54

五、无人继承遗产制度 54

六、遗产税 55

第二篇 台湾地区遗产继承实务 57

第一章 继承的开始 59

第一节 在何种情况下开始继承 59

一、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法定事实 59

二、前顺序血亲继承人全部抛弃继承权 60

第二节 继承于何时开始 60

第二章 继承人的确定 62

第一节 遗产继承人需要具备的资格 62

一、继承的资格 62

二、关于配偶的继承资格台湾地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63

三、养子女继承资格 66

四、私生子的继承资格 68

五、胎儿的继承资格 70

六、代位继承的资格 70

七、同时死亡的继承资格 72

八、酌定继承 72

第二节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确定 73

第三节 继承资格丧失及其回复情形 74

一、继承资格的丧失 74

二、继承资格的回复 76

第三章 继承财产的确定 78

第一节 继承的范围 78

一、可继承的权利 78

二、可继承的义务 78

三、不可继承的权利与义务 79

第二节 被继承人的财产清查 79

一、财产清查程序 79

二、不同财产的清查 80

第三节 共同继承时的遗产管理 81

一、处分行为 81

二、保存行为 81

三、公共共有物的使用 81

四、继承财产的孳息收益也应归全体共同继承人共同所有 81

第四节 继承费用的承担 82

第五节 台湾地区“民法”关于亲属会议的规定 83

一、亲属会议的程序 83

二、亲属会议的权限 85

第四章 台湾地区法律中关于遗产的承认继承的规定 86

第一节 承认继承 86

第二节 无限继承 87

第三节 限定继承 88

一、限定继承的程序要求 88

二、限定继承实务流程 89

三、限定继承的效果 90

四、继承人承认限定继承的,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91

五、限定继承下,继承清偿的顺序 91

第四节 抛弃继承 93

一、抛弃继承的一般规定 93

二、抛弃继承实务流程 95

第五章 遗产税 97

第一节 台湾地区关于课征遗产税的规定 97

一、应计入遗产总额进行课征遗产税 97

二、不计入遗产总额进行课征遗产税 98

第二节 遗产税的纳税申报 99

一、确定纳税义务人 100

二、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填发申报通知书 100

三、纳税义务人办理遗产税申报 100

四、稽征机关办理评估,缮发纳税通知书 103

五、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 103

六、纳税义务人领取遗产税证明书 105

七、办理产权移转 105

第三节 遗产价值计算 106

一、土地价值计算 106

二、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准 106

三、公开上市或上柜股票以收盘价为时价 107

四、债权以实际债权额加应收的利息计算 107

五、黄金以继承开始日的牌价计算 107

六、外币以继承开始日的汇率计算 107

七、有价证券的价格计算 107

八、有关尚未领受的信托利益的计算 107

第四节 遗产税计算 108

第五节 遗产税额的扣抵 108

第六节 遗产税免税额的计算 109

第七节 节税技巧列举 112

第六章 继承登记的办理 114

第一节 办理登记的一般规定 114

一、办理继承登记注意事项 114

二、继承人的债权人办理继承登记的程序 114

三、无人承认继承遗产如何办理登记 115

第二节 不动产公同共有的登记 115

一、不动产登记 115

二、土地建筑改良物的继承登记 116

第三节 不动产赠与的登记 117

一、依法规定地价的土地 117

二、未规定地价的土地或建筑物 117

第七章 遗产的分割 119

第一节 遗产分割的一般规定 119

一、分割自由 119

二、分割限制 119

第二节 遗产的分割方式 120

一、依遗嘱分割 121

二、依协议分割 121

三、依法院裁判分割 121

第三节 分割中一些责任的承担 121

一、各继承人对于遗产瑕疵的担保责任 122

二、各继承人对于债权实现的担保责任——对债务人的支付能力的担保 122

三、个别继承人无资力负担保责任时,有偿还请求权的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分担 123

四、共同继承人连带责任 123

第四节 应继分 124

第五节 代位继承的应继分的相关规定 126

第六节 继承人曾受特种赠与时的应继分——归扣 127

第七节 继承人又是债务人的应继分 128

第八章 遗嘱 130

第一节 遗嘱人须具备的资格 130

一、遗嘱 130

二、立遗嘱人的能力 130

三、立遗嘱的能力确定的时间 131

第二节 立遗嘱的方式 131

一、普通方式的遗嘱 131

二、特别方式的遗嘱——口授遗嘱 135

第三节 遗嘱见证人需要具备的资格 137

一、法律上的资格限制 137

二、事实上的资格限制 137

第四节 遗嘱撤回的情形 138

一、遗嘱人自己意愿的撤回 138

二、依法律规定撤回 139

第五节 遗嘱的效力 139

第六节 遗嘱的执行 140

一、遗嘱的提示与开视 140

二、遗嘱执行人 140

第七节 台湾地区“民法”关于遗赠的相关规定 142

一、遗赠有效的条件 142

二、附负担的遗赠 143

三、遗赠的抛弃 143

第八节 特留分的计算及特留分保护的相关规定 144

一、特留分的计算 145

二、特留分的保护 145

三、扣减权的行使 146

第九章 无人承认继承 147

第一节 无人承认继承的确定 147

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 148

一、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148

二、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148

三、无人继承时的处理 149

第三篇 两岸继承法律实务比较与衔接 151

第一章 两岸继承法律差异概述 153

一、继承的开始及承认 153

二、不能证明死亡先后的推定 153

三、法定继承顺序 154

四、配偶的地位 154

五、继子女的继承权 155

六、非婚生子女继承权 155

七、养孙子女的继承地位 155

八、遗嘱继承权取得 155

九、继承权丧失及回复制度 156

十、两岸遗赠制度存在差别 156

十一、代位继承 157

十二、酌分遗产 157

十三、遗嘱形式的不同规定 158

十四、大陆没有而台湾地区有的制度:归扣、亲属会议、遗产税等 159

十五、无人继承时遗产的管理 160

第二章 大陆对于两岸继承的法律安排 161

第一节《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对于婚姻继承的规定 161

一、关于婚姻问题 161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62

三、关于抚养、赡养和收养问题 162

四、关于继承问题 163

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163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中针对涉台民事审判的内容 163

一、认真学习中央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 163

二、关注两岸关系发展的情况 164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164

一、适用情形 164

二、可送达的法律文书 164

三、送达的一般方式 164

四、送达的要求 165

五、大陆接受送达的一般规定 165

第四节 大陆地区对台湾地区继承人继承大陆地区遗产相关法律问题规定总结 166

第三章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两岸继承的法律安排 168

第一节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对继承的相关规定 168

一、关于如何适用法律的总述 168

二、婚姻家庭适用法律 169

三、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170

第二节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171

一、关于遗产税 171

二、继承的表示 172

三、遗产 172

第三节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管理办法” 172

一、关于办理机构 172

二、关于遗产管理人 172

三、关于遗产 173

四、管理报酬 173

第四节 大陆人民继承台湾地区遗产相关规定总结 174

一、台湾方面关于大陆人民继承台湾地区遗产的规定 174

二、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相关事宜 175

三、大陆人民继承台湾地区遗产,该如何办理 176

四、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地区居民遗产注意事项 179

第四章 两岸区际继承概述 180

一、现状 180

二、区际继承的通常做法 181

三、解决中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181

第五章 两岸继承法律差异产生的实务操作技巧 183

第一节 针对法定继承权主体差异的实务操作技巧 183

第二节 针对婚姻效力而产生的实务操作技巧 185

第三节 针对继承权丧失与回复及代位继承的实务操作技巧 186

附录一: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案件批复文件 188

一、析产与遗产认定 1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寿朋、张惜时与王素卿继承案的批复 1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1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的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1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18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1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 1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 1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 1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等人房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 1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1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193

二、法定继承 1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1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1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 1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 1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莫曼玲等人与赵新民等人继承纠纷的批复 19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1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198

三、遗嘱继承 1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199

附录二:遗嘱公证细则 200

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4

附录四:台湾地区“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 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