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 总论 1
第一章 商行为之意义 1
第一节 绝对的商行为 3
第一款 以得利益而让渡之意思之物及以有价证券之有偿取得为目的之法律行为 3
第二款 因第一款之商行为而取得之物及以有价证券之让渡为目的之法律行为 5
第三款 自他人取得之动产及有价证券之供给之供给契约 6
第四款 因第三款之商行为而以因履行债务之有偿取得为目的法律行为 6
第五款 在取引所之取引 8
第六款 关于商业证券之法律行为 9
第二节 相对的商行为 9
第一款 以赁贷之意思之物之有偿取得或以赁借及其取得与已为赁借者之赁贷为目的之法律行为 10
第一项 以赁贷之意思之物之有偿取得为目的之法律行为 10
第二项 以赁贷之意思之物之赁借为目的之法律行为 11
第三项 以因第一项或第二项之法律行为而取得及赁借者之货贷为目的之法律行为 12
第二款 为他人为制造及加工之法律行为 13
第三款 电气及瓦斯之供给之法律行为 13
第四款 运送之法律行为 14
第五款 作业或劳务之请负 14
第六款出版印刷及撮影之法律行为 15
第七款 以客之来集为目的之场屋之取引 15
第八款 银行取引 15
第九款 保险行为 17
第十款 寄讬 18
第十一款 仲立及取次之法律行为 18
第十二款 商行为代理之引受 18
第二节 附属的商行为 19
第二章 商行为之当事者 19
第三章 商行为之成立 23
第一节 商行为契约之成立 23
第一款 契约之申込 23
第一项 申込之效力 23
第二项 申込之拒绝 24
第三项 与申込同时所受取之物品之保管 25
第四项 法定申込 25
第二款 契约之承诺 26
第一项 承诺期间 26
第二项法定承诺 27
第二节 指图证券之裹书之成立 27
第一款 普通裹书之成立 28
第二款 白地裹书之成立 28
第四章商行为之效力 29
第一节 一般商行为之效力 29
第一款债权之目的 29
第一项 利息 29
第二项 报酬 31
第二款 债权之履行 31
第一项 履行之场所 32
第二项 履行之时间 35
第三项履行之请求 35
第四项 履行之迟滞 37
第三款 债权之情形 37
第四款 债权之担保 39
第一项 留置权 39
第二项 质权 40
第五款 债权之消灭 41
第二节 特殊商行为之效力 42
第一款 指图证券之裹书之效力 42
第一款寄讬引受之效力 43
第五章 商行为之代理及委任 43
第一节 商行为之代理 44
第一款 代理权之效力 44
第二款 代理权之消灭 45
第二节 商行为之委任 46
第一款 委任之效力 46
第二款 委任之终了 47
第二部 卖买 49
第一章 卖买之效力 49
第一节买主之权利 49
第一款 使引渡目的物之时期 49
第二款 应使引渡之物品 49
第二节 目的物受取之迟滞 54
第三节 卖主之权利 55
第二章 卖买之解除 56
第一节 解除权行使之方法 56
第二节 解除权行使之效果 56
第三部 交互计算契约 59
第一章 交互计算契约之意义 59
第二章 交互计算契约之当事者 60
第三章 交互计算契约之效力 60
第一节 可为相杀之期间 60
第二节交互计算之组入 61
第三节 交互计算之除去 63
第四节 交互计算之闭锁 63
第五节 交互计算之承认 64
第四章交互计算契约之解除 65
第四部 匿名组合契约 67
第一章 匿名组合契约之意义 67
第二章 匿名组合契约之当事者 68
第三章匿名组合契约之效力 68
第一节匿名组合之成立 68
第二节 匿名组合员之出资 69
第一款出资之目的 69
第二款出资之归属 69
第三节 利益之分配 69
第四节 检查及阅览 70
第一款 检查 71
第一项 定时检查 71
第二项 临时检查 71
第二款 阅览 72
第五节 营业者之法律行为 72
第四章 匿名组合契约之终了 73
第一节 终了之事由 73
第一款 匿名组合契约之解除 73
第二款 存续期间之满了 74
第三款 以匿名组合契约而定之终了事由之发生 74
第四款 匿名组合目的事业之成功或其成功之不能 74
第五款 营业者之死亡及禁治产 75
第六款 营业者或匿名组合员之破产及家资分散 75
第二节 终了之效力 76
第一款 匿名组合之消灭 76
第二款 出资价额之返还 76
第五部 仲立契约 79
第一章 仲立契约之意义 79
第二章 仲立契约之当事者 80
第一节媒介法律行为者 80
第二节 媒介法律行为之当事者 81
第三章 仲立契约之效力 82
第一节 商行为之法律行为之媒介 82
第一款 明确为媒介之法律行为 82
第二款 关于所媒介之法律行为之给付 84
第三款 履行已为媒介之法律行为之债务 85
第四款 保管因媒介之法律行为所受取之见本 85
第二节 报酬之支拂 85
第六部 取次契约 87
第一章 取次契约之意义 87
第二章 取次契约之种类 89
第三章 取次契约之当事者 91
第四章 取次契约之效力 92
第一节 被取次人之权利 92
第一款 使处理委任事务之权利 93
第一项 取次行为之当事者 95
第二项 取次行为之代理及再取次 97
第三项 取次行为之效力 99
第二款 使为报告及通知之权利 104
第三款 使引渡物品之权利 105
第四款 受权利移转之权利 107
第五款 使履行债务之权利 107
第六款 使赔偿损害之权利 109
第七款 取次人权利之移转 111
第八款 被取次人权利之消灭 112
第二节 取次人之权利 113
第一款 受报酬之权利 114
第二款 受费用辨济之权利 115
第三款 使辨济债务之权利 117
第四款 使供担保之权利 117
第五款 使赔偿损害之权利 118
第六款 留置权 118
第七款 取次人权利之行使 119
第八款 取次人权利之移转 119
第九款取次人权利之消灭 120
第五章 取次契约之终了 120
第一节 终了之事由 120
第一款 取次契约之解除 120
第二款 取次人之死亡 121
第三款 取次人之破产及家资分散 121
第四款 取次人受禁治产之宣告 121
第五款 被取次人之破产及家资分散 122
第二节终了之效力 122
第七部 运送契约 125
第一章 运送契约之意义 125
第二章 运送契约之种类 128
第三章 运送契约之当事者 129
第四章 运送契约之效力 131
第一节委讬者之权利 131
第一款 使为运送之权利 132
第一项 使著手于运送之权利 132
第二项 使实行运送之权利 138
第三项 使终了运送之权利 139
第四项 为运送之指图之权利 146
第二款 使赔偿损害之权利 147
第一项使赔偿物品之损害之权利 147
第二项 使赔偿旅客之损害之权利 150
第三项物品及旅客之共通规定 151
第三款 使交付运送契约书之权利 151
第四款 使交付运送证券之权利 152
第五款 委讬者权利之移转 153
第六款 委讬者权利之消灭 154
第二节 运送者之权利 154
第一款 受运送赁之权利 156
第二款 受报酬之权利 160
第三款 关于费用之权利 160
第一项 受费用支拂之权利 160
第二项 使负担费用之权利 162
第四款 受立替金支拂之权利 162
第五款 受因同海损救 及救助应负担之金额之支拂之权利 163
第六款 使赔偿损害之权利 164
第七款 使供担保之权利 164
第八款 留置权及先取特权 165
第九款 使交付运送契约书之权利 166
第十款 使交付运送状之权利 167
第十一款 使交付船荷证券謄本之权利 168
第十二款 使交付运送必要之书类之权利 168
第十三款 运送者权利之行使 168
第十四款 运送者权利之移转 169
第十五款 运送者权利之消灭 170
第五章运送契约之终了 170
第一节 运送品之灭失 171
第二节 船舶之沈没与修缮不能及捕获 171
第三节 契约之解除 171
第八部 以客之来集为目的之场屋之取引 175
第一章寄讬物之责任 175
第二章携带物之责任 176
第三章 责任之消灭时效 176
第九部 仓库寄讬契约 179
第一章 仓库寄讬契约之意义 179
第二章 仓库寄讬契约之当事者 179
第三章 仓库寄讬契约之效力 179
第一节 寄讬物之保管及返还之权利义务 180
第一款 寄讬物保管之权利义务 180
第二款 寄讬物返还之权利义务 182
第二节 报酬及费用之权利义务 184
第一款 报酬之权利义务 184
第二款费用之权利义务 186
第三节 仓库寄讬证券之交付之权利义务 187
第四节 损害赔偿之权利义务 188
第五节 权利义务之消灭 189
第十部 保险行为 194
第一章 损害保险契约 194
第一节 损害保险契约之意义 194
第二节 损害保险契约之种类 198
第三节 损害保险契约之当事者 199
第四节 损害保险契约之效力 200
第一款 关于保险料之权利之义务 201
第一项 关于保险料之支拂之权利义务 202
第二项 关于保险料之积立之权利义务 204
第三项 损害填补义务之目的 205
第四项 损害填补义务之发生 205
第五项 损害填补义务之消灭 206
第三款 委付之权利义务 226
第一项 委付权之发生 227
第二项 委付权之行使 231
第二项 委付权之消灭 235
第四款 损害防止之权利义务 236
第五款 费用负担之权利义务 236
第一项 损害防止费用之负担之权利义务 236
第二项 损害额计算费用之负担之权利义务 237
第六款担保之权利义务 238
第一项 关于担保保险者之权利 238
第二项 关于担保保险契约者之权利 238
第七款 通知之权利义务 239
第一项 船舶之名称及国籍之通知之权利义务 239
第二项 危险之变更及增加之通知之权利义务 239
第三项 损害发生通知之权利义务 240
第八款 保险证券之权利义务 241
第五节 损害保险契约之失效 243
第一款 失效之事由 243
第一项 危险最著之变更及变更 244
第二项 航海之变更 248
第三项 通知之懈怠 249
第二款 失效之结果 251
第六节 损害保险契约之解除 251
第三款 解除权之发生 252
第二款 解除权之行使 254
第一项 行使之方法 254
第二项 行使之效力 255
第三款 解除权之消灭 257
第七节 损害保险契约之无效 258
第一款 无效之事由 258
第一项 被保险利益之欠缺 258
第二项 知情 263
第三项 不告 264
第四项 虚陈 266
第二款 无效之结果 266
第二章 生命保险契约 267
第一节 生命保险契约之意义 267
第二节 生命保险契约之当事者 270
第三节 生命保险契约之效力 271
第一款 保险料之权利义务 271
第一项 保险料支拂之权利义务 271
第二项 保险料积立之权利义务 274
第二款 保险金之权利义务 274
第一项 受取保险金者 274
第二项 支拂保险金者 279
第三项 保险金支拂义务之目的 279
第四项 保险金支拂义务之发生 282
第五项 保险金支拂义务之消灭 283
第三款 积立金之权利义务 284
第一项 应受积立金之拂戾者 285
第二项 积立金拂戾义务之目的 285
第三项 积立金拂戾义务之发生 286
第四款 关于担保之权利义务 287
第一项 关于担保保险者之权利 288
第五款 通知之权利义务 289
第一项 危险之变更及增加之通知之权利义务 289
第二项 被保险者之死亡通知之权利义务 291
第六款 保险证券之权利义务 291
第四节 生命保险契约之失效 294
第一款 失效之事由 294
第一项 危险最著之变更及增加 295
第二项 通知之懈怠 295
第二款 失效之结果 299
第五节 生命保险契约之解除 299
第一款 解除权之发生 299
第二款 解除权之行使 300
第一项 行使之方法 301
第二项 行使之效力 301
第三款 解除权之消灭 304
第六节 生命保险契约之无効 304
第一款 无效之事由 305
第一项 知情 305
第二项不告 305
第三项 虚陈 307
第二款 无效之结果 307
第三章 相互保险行为 307
第十一部 运送证券之行为 309
第一章运送证券之意义 309
第二章 运送证券之振出 309
第一节 振出之成立 311
第二节 振出之效力 314
第三章 运送证劵之裹书 316
第四章 运送证券之履行 317
第十二部关于仓库寄讬证券之行为 325
第一章 仓库寄讬证券之意义 325
第二章 仓库寄讬证券之振出 325
第一节 振出之成立 328
第二节 振出之效力 330
第三章 仓库寄讬证券之裹书 332
第一节 预证券及质入证券之裹书 333
第二节 质入证券之裹书 333
第一款 质入证券之质入裹书 333
第一项 第一之质入裹书 333
第二项 第二以下之质入裹书 335
第二款 质入证券之让渡里书 336
第三节 预证券之裹书 336
第四章 仓库寄讬证书之履行 337
第一节 寄讬物之返还 337
第二节 寄讬物之竞卖 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