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初步事项 3
第1.1节一形式事项 5
1简称[参见注释1] 5
2施行[参见注释1] 5
3定义 5
第1.2节 本法的适用 7
4本法适用的法院和程序 7
5某些规定的扩展适用 11
6领地 13
7本法约束政府 15
8其他法律等的适用 15
8A《刑法典》的适用 17
9本法对其他法律的效力 17
10保留议会特免权 19
11法院的一般权力 21
第2章 提出证据 23
第2.1节 证人 23
第1目 证人能力与强制作证 23
12证人能力与强制作证 23
13证人能力:缺乏能力 23
14强制作证:能力减损 27
15强制作证:元首与其他人员 27
16证人能力与强制作证:法官与陪审员 29
17证人能力与强制作证:刑事程序中的被告 29
18在刑事程序中强制配偶和其他人员作证的一般规定 29
19在某些刑事程序中强制配偶和其他人员作证 33
20对未能作证的评论 33
第2目 宣誓与郑重声明 35
21证人经宣誓或者郑重声明所作的宣誓证言 35
22传译人员须经宣誓或者郑重声明而行为 37
23宣誓或者郑重声明的选择 37
24宣誓的要求 39
第3目 作证的一般规则 39
26法院对询问证人的控制 39
27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 39
28主询问、交叉询问和再询问的顺序 39
29对证人进行询问和证人作出回应的方式与形式 41
30传译人员 41
31聋、哑证人 41
32试图当庭唤醒记忆 43
33警察作证 43
34试图在法院外唤醒记忆 45
35要求出示文件的效力 45
36无传证令或者其他传唤文书时可以对他人进行询问 47
第4目 主询问与再询问 47
37诱导性问题 47
38不利证人 49
39对再询问的限制 51
第5目 交叉询问 53
40错误传唤的证人 53
41不适当的询问 53
42诱导性问题 55
43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 57
44其他人的先前表述 59
45出示书证 61
46许可再次传唤证人 61
第2.2节 书证 63
47定义 63
48书证内容的证明 63
49在外国的书证 67
50卷帙浩繁或者复杂书证的证明 69
51废除原件规则 69
第2.3节 其他证据 71
52其他证据的提出不受影响 71
53观察 71
54观察作为证据 73
第3章 证据的可采性 75
第3.1节 相关性 79
55相关证据 79
56相关证据具有可采性 79
57暂定相关性 79
58关于相关性的推论 81
第3.2节 传闻 81
第1目 传闻规则 81
59传闻规则—传闻证据的排除 81
60例外:因非传闻目的而具有相关性的证据 85
61取决于证人能力的传闻规则例外 87
第2目 第一手传闻 87
62对“第一手”传闻的限定 87
63例外:先前表述者不能到庭的民事程序 89
64例外:先前表述者到庭的民事程序 89
65例外:先前表述者不能到庭的刑事程序 91
66例外:先前表述者能够到庭的刑事程序 97
66A例外:关于某人健康状况等的即时陈述 99
67进行通知 99
68在表述者到庭的民事程序中就提交传闻证据提出异议 101
第3目 传闻规则的其他例外 103
69例外:业务记录 103
70例外:标牌、标签和写字纸的内容 107
71例外:电子通信 107
72例外:土著民和Torres海峡岛民的传统法律与习俗 109
73例外:关于关系和年龄的声望 109
74例外:关于公共或者一般权利的声望 111
75例外:中间程序 111
第3.3节 意见 111
76意见规则 111
77例外:因意见证据之外之目的而具有相关性的证据 115
78例外:外行意见 115
78A例外:土著民和Torres海峡岛民的传统法律与习俗 115
79例外:基于专门知识的意见 115
80废除最终争点与常识规则 117
第3.4节 自认 117
81传闻和意见规则:自认和相关表述的例外 117
82非第一手自认证据的排除 119
83反对第三方的自认证据的排除 121
84受到暴力和某些其他行为影响的自认的排除 121
85刑事程序:被告自认的可靠性 121
86口头询问记录的排除 123
87经授权作出的自认 125
88自认的证明 127
89关于沉默的证据 127
90排除自认的自由裁量权 129
第3.5节 判决与定罪证据 129
91判决与定罪证据的排除 129
92例外 131
93保留 131
第3.6节 倾向与巧合 131
94适用 131
95为其他目的使用证据 133
96不作为 133
97倾向规则 133
98巧合规则 135
99通知要求 137
100法院可以免除通知要求 137
101对检控方提出的倾向证据和巧合证据的进一步限定 139
第3.7节 可信性 141
第1目 可信性证据 141
101A可信性证据 141
第2目 证人的可信性 141
102可信性规则 141
103例外:关于可信性的交叉询问 143
104进一步保护:对被指控者的交叉询问 143
106例外:以其他证据对否认进行反驳 145
108例外:可信性的重建 147
第3目 不是证人之人的可信性 149
108A关于曾作出先前表述之人的可信性证据的可采性 149
108B进一步保护:不是证人的被指控者的先前表述 150
第4目 有专门知识的人 151
108C例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 151
第3.8节 品性 153
109适用 153
110关于被指控者的品性的证据 153
111关于共同被指控者的品性的证据 155
112就被指控者或者共同被指控者的品性进行交叉询问需要得到许可 155
第3.9节 辨认证据 157
113本节的适用 157
114视像辨认证据的排除 157
115图片辨认证据的排除 161
116对陪审团的指示 165
第3.10节 特免权 165
第1目 委托人法律建议特免权 165
117定义 165
118法律建议 169
119诉讼 169
120没有代理律师的当事人 171
121委托人法律建议特免权的丧失:一般规定 171
122委托人法律建议特免权的丧失:同意与相关事项 173
123法律建议特免权的丧失:被告 175
124委托人法律建议特免权的丧失:共同委托人 177
125委托人法律建议特免权的丧失:不端行为 177
126委托人法律建议特免权的丧失:相关的交流和书证 179
第1A目 记者特免权 181
126G定义 181
126H保护记者的信息来源 181
第2目 其他特免权 183
127宗教自白 183
128其他程序中的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免权 183
128A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免权——对某些命令等的例外 191
第3目 为公共利益而排除的证据 195
129排除关于司法等裁决理由的证据 195
130因国家事项而排除证据 199
131排除和解谈判证据 201
第4目 一般规定 207
131A第1A目的扩展适用 207
131B第1A目等对联邦犯罪所有程序的扩展适用 209
132法院应当就提出申请或者异议的权利进行告知 211
133法院可以查阅文件 211
134不得提出或者作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211
第3.11节 裁量性排除与强制性排除 211
135排除证据的一般自由裁量权 211
136有限使用证据的一般自由裁量权 211
137刑事程序中有害证据的排除 213
138排除不当或者非法取得的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213
139对相关人员的警告 215
第4章 证明 221
第4.1节 证明标准 221
140民事程序:证明标准 221
141刑事程序:证明标准 223
142证据的可采性:证明标准 223
第4.2节 司法认知 223
143法律事项 223
144常识事项 225
145某些政府证明书 227
第4.3节 证明的简化 227
第1目 一般规定 227
146由工序、机器和其他设备生成的证据 227
147业务过程中由工序、机器和其他设备生成的书证 229
148太平绅士、律师和公证人的某些行为证据 231
149书证的见证 231
150印章与签名 231
151根据州法律设立的机构的印章 235
152出自适当保管处所的书证 235
第2目 官方记录事项 237
153公报和其他公文 237
154议会等机构公布的文件 239
155官方记录证据 241
155A联邦文件证据 243
156公共文件 243
157与法院文书有关的公共文件 245
158关于特定公共文件的证据 247
159官方统计 249
第3目 与邮政和通信有关的事项 249
160邮品 249
161电子通信 251
162信件电报与电报 253
163联邦机构寄发的信件之证明 255
第4.4节 补强 257
164废除补强要求 257
第4.5节 警告与告知 257
165不可靠的证据 257
165A与儿童证言有关的警告 261
165B检控迟延 263
第4.6节 附带规定 265
第1目 出示书证或者传唤证人之请求 265
166请求的定义 265
167可以就某些事项提出请求 267
168提出某些请求的时限 267
169未能或者拒绝遵行请求 269
第2目 通过宣誓陈述书或者书面陈述证明某些事项 273
170与某些事项有关的证据 273
171可以提供上述证据的人 275
172基于知识、信念或者信息的证据 279
173对其他当事人的通知 279
第3目 国法律 279
174关于外国法律的证据 279
175关于外国法律汇编的证据 281
176外国法律问题由法官裁决 281
第4目 证明其他事项的程序 283
177专家证据证明书 283
178定罪、无罪开释和其他司法程序 285
179被定罪者身份的证明——州或者领地警察机构成员所作的宣誓陈述书 287
180被定罪者身份的证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机构雇员或者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机构特别成员的宣誓陈述书 289
181送达法定通告、通知、命令和指示的证明 291
第5章 其他规定 293
182某些条文对联邦记录、联邦机构寄发的邮品和某些联邦文件的适用 293
183推论 297
184被指控者可以作出自认和同意 297
185对经适当验真的书证的信赖 299
186在太平绅士、公证人和律师面前就宣誓陈述书进行宣誓 299
187废除法人的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免权 301
188扣管书证 301
189预先审核 303
190证据规则的放弃 305
191关于事实的协议 307
192按照条件作出许可、允许或者指示 309
192A预先裁决和认定 311
193额外权力 311
194证人未能出席程序 313
195被禁止的问题不得公布 313
196处理犯罪的程序 315
197条例 315
附录 宣誓与郑重声 317
术语 319
第1部分 定义 319
第2部分 其他措辞 345
1所称业务 345
2所称主询问、交叉询问和再询问 347
3所称民事处罚 347
4有关人员不能到庭 347
5书证与物证的不可得 349
6书证中的表述 351
7证人 351
8所称书证 353
8A所称公职等 353
9所称法律 353
10所称子女与父母 353
11所称事实配偶 355
对《1995年证据法》的注释 359
译者注释 394
重要译名对照表 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