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证据法 中英对照》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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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3
  • ISBN:9787509346181
  • 页数:421 页
图书介绍:澳大利亚证据法的当前样态,是由制定法、普通法和法院规则所组成的混合体。1995年,澳大利亚联邦和新南威尔士州通过的《1995年证据法》,是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近十年工作的成果。这些法律在绝大多数方面是一样的,常常被称为《统一证据法》。《1995年证据法》采用了娴熟的立法技术,使得该法清晰、可读,成为一部使用者友好型的立法。本书对《1995年证据法》才中英文对照形式,方便读者学习使用。

第1章 初步事项 3

第1.1节一形式事项 5

1简称[参见注释1] 5

2施行[参见注释1] 5

3定义 5

第1.2节 本法的适用 7

4本法适用的法院和程序 7

5某些规定的扩展适用 11

6领地 13

7本法约束政府 15

8其他法律等的适用 15

8A《刑法典》的适用 17

9本法对其他法律的效力 17

10保留议会特免权 19

11法院的一般权力 21

第2章 提出证据 23

第2.1节 证人 23

第1目 证人能力与强制作证 23

12证人能力与强制作证 23

13证人能力:缺乏能力 23

14强制作证:能力减损 27

15强制作证:元首与其他人员 27

16证人能力与强制作证:法官与陪审员 29

17证人能力与强制作证:刑事程序中的被告 29

18在刑事程序中强制配偶和其他人员作证的一般规定 29

19在某些刑事程序中强制配偶和其他人员作证 33

20对未能作证的评论 33

第2目 宣誓与郑重声明 35

21证人经宣誓或者郑重声明所作的宣誓证言 35

22传译人员须经宣誓或者郑重声明而行为 37

23宣誓或者郑重声明的选择 37

24宣誓的要求 39

第3目 作证的一般规则 39

26法院对询问证人的控制 39

27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 39

28主询问、交叉询问和再询问的顺序 39

29对证人进行询问和证人作出回应的方式与形式 41

30传译人员 41

31聋、哑证人 41

32试图当庭唤醒记忆 43

33警察作证 43

34试图在法院外唤醒记忆 45

35要求出示文件的效力 45

36无传证令或者其他传唤文书时可以对他人进行询问 47

第4目 主询问与再询问 47

37诱导性问题 47

38不利证人 49

39对再询问的限制 51

第5目 交叉询问 53

40错误传唤的证人 53

41不适当的询问 53

42诱导性问题 55

43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 57

44其他人的先前表述 59

45出示书证 61

46许可再次传唤证人 61

第2.2节 书证 63

47定义 63

48书证内容的证明 63

49在外国的书证 67

50卷帙浩繁或者复杂书证的证明 69

51废除原件规则 69

第2.3节 其他证据 71

52其他证据的提出不受影响 71

53观察 71

54观察作为证据 73

第3章 证据的可采性 75

第3.1节 相关性 79

55相关证据 79

56相关证据具有可采性 79

57暂定相关性 79

58关于相关性的推论 81

第3.2节 传闻 81

第1目 传闻规则 81

59传闻规则—传闻证据的排除 81

60例外:因非传闻目的而具有相关性的证据 85

61取决于证人能力的传闻规则例外 87

第2目 第一手传闻 87

62对“第一手”传闻的限定 87

63例外:先前表述者不能到庭的民事程序 89

64例外:先前表述者到庭的民事程序 89

65例外:先前表述者不能到庭的刑事程序 91

66例外:先前表述者能够到庭的刑事程序 97

66A例外:关于某人健康状况等的即时陈述 99

67进行通知 99

68在表述者到庭的民事程序中就提交传闻证据提出异议 101

第3目 传闻规则的其他例外 103

69例外:业务记录 103

70例外:标牌、标签和写字纸的内容 107

71例外:电子通信 107

72例外:土著民和Torres海峡岛民的传统法律与习俗 109

73例外:关于关系和年龄的声望 109

74例外:关于公共或者一般权利的声望 111

75例外:中间程序 111

第3.3节 意见 111

76意见规则 111

77例外:因意见证据之外之目的而具有相关性的证据 115

78例外:外行意见 115

78A例外:土著民和Torres海峡岛民的传统法律与习俗 115

79例外:基于专门知识的意见 115

80废除最终争点与常识规则 117

第3.4节 自认 117

81传闻和意见规则:自认和相关表述的例外 117

82非第一手自认证据的排除 119

83反对第三方的自认证据的排除 121

84受到暴力和某些其他行为影响的自认的排除 121

85刑事程序:被告自认的可靠性 121

86口头询问记录的排除 123

87经授权作出的自认 125

88自认的证明 127

89关于沉默的证据 127

90排除自认的自由裁量权 129

第3.5节 判决与定罪证据 129

91判决与定罪证据的排除 129

92例外 131

93保留 131

第3.6节 倾向与巧合 131

94适用 131

95为其他目的使用证据 133

96不作为 133

97倾向规则 133

98巧合规则 135

99通知要求 137

100法院可以免除通知要求 137

101对检控方提出的倾向证据和巧合证据的进一步限定 139

第3.7节 可信性 141

第1目 可信性证据 141

101A可信性证据 141

第2目 证人的可信性 141

102可信性规则 141

103例外:关于可信性的交叉询问 143

104进一步保护:对被指控者的交叉询问 143

106例外:以其他证据对否认进行反驳 145

108例外:可信性的重建 147

第3目 不是证人之人的可信性 149

108A关于曾作出先前表述之人的可信性证据的可采性 149

108B进一步保护:不是证人的被指控者的先前表述 150

第4目 有专门知识的人 151

108C例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 151

第3.8节 品性 153

109适用 153

110关于被指控者的品性的证据 153

111关于共同被指控者的品性的证据 155

112就被指控者或者共同被指控者的品性进行交叉询问需要得到许可 155

第3.9节 辨认证据 157

113本节的适用 157

114视像辨认证据的排除 157

115图片辨认证据的排除 161

116对陪审团的指示 165

第3.10节 特免权 165

第1目 委托人法律建议特免权 165

117定义 165

118法律建议 169

119诉讼 169

120没有代理律师的当事人 171

121委托人法律建议特免权的丧失:一般规定 171

122委托人法律建议特免权的丧失:同意与相关事项 173

123法律建议特免权的丧失:被告 175

124委托人法律建议特免权的丧失:共同委托人 177

125委托人法律建议特免权的丧失:不端行为 177

126委托人法律建议特免权的丧失:相关的交流和书证 179

第1A目 记者特免权 181

126G定义 181

126H保护记者的信息来源 181

第2目 其他特免权 183

127宗教自白 183

128其他程序中的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免权 183

128A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免权——对某些命令等的例外 191

第3目 为公共利益而排除的证据 195

129排除关于司法等裁决理由的证据 195

130因国家事项而排除证据 199

131排除和解谈判证据 201

第4目 一般规定 207

131A第1A目的扩展适用 207

131B第1A目等对联邦犯罪所有程序的扩展适用 209

132法院应当就提出申请或者异议的权利进行告知 211

133法院可以查阅文件 211

134不得提出或者作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211

第3.11节 裁量性排除与强制性排除 211

135排除证据的一般自由裁量权 211

136有限使用证据的一般自由裁量权 211

137刑事程序中有害证据的排除 213

138排除不当或者非法取得的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213

139对相关人员的警告 215

第4章 证明 221

第4.1节 证明标准 221

140民事程序:证明标准 221

141刑事程序:证明标准 223

142证据的可采性:证明标准 223

第4.2节 司法认知 223

143法律事项 223

144常识事项 225

145某些政府证明书 227

第4.3节 证明的简化 227

第1目 一般规定 227

146由工序、机器和其他设备生成的证据 227

147业务过程中由工序、机器和其他设备生成的书证 229

148太平绅士、律师和公证人的某些行为证据 231

149书证的见证 231

150印章与签名 231

151根据州法律设立的机构的印章 235

152出自适当保管处所的书证 235

第2目 官方记录事项 237

153公报和其他公文 237

154议会等机构公布的文件 239

155官方记录证据 241

155A联邦文件证据 243

156公共文件 243

157与法院文书有关的公共文件 245

158关于特定公共文件的证据 247

159官方统计 249

第3目 与邮政和通信有关的事项 249

160邮品 249

161电子通信 251

162信件电报与电报 253

163联邦机构寄发的信件之证明 255

第4.4节 补强 257

164废除补强要求 257

第4.5节 警告与告知 257

165不可靠的证据 257

165A与儿童证言有关的警告 261

165B检控迟延 263

第4.6节 附带规定 265

第1目 出示书证或者传唤证人之请求 265

166请求的定义 265

167可以就某些事项提出请求 267

168提出某些请求的时限 267

169未能或者拒绝遵行请求 269

第2目 通过宣誓陈述书或者书面陈述证明某些事项 273

170与某些事项有关的证据 273

171可以提供上述证据的人 275

172基于知识、信念或者信息的证据 279

173对其他当事人的通知 279

第3目 国法律 279

174关于外国法律的证据 279

175关于外国法律汇编的证据 281

176外国法律问题由法官裁决 281

第4目 证明其他事项的程序 283

177专家证据证明书 283

178定罪、无罪开释和其他司法程序 285

179被定罪者身份的证明——州或者领地警察机构成员所作的宣誓陈述书 287

180被定罪者身份的证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机构雇员或者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机构特别成员的宣誓陈述书 289

181送达法定通告、通知、命令和指示的证明 291

第5章 其他规定 293

182某些条文对联邦记录、联邦机构寄发的邮品和某些联邦文件的适用 293

183推论 297

184被指控者可以作出自认和同意 297

185对经适当验真的书证的信赖 299

186在太平绅士、公证人和律师面前就宣誓陈述书进行宣誓 299

187废除法人的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免权 301

188扣管书证 301

189预先审核 303

190证据规则的放弃 305

191关于事实的协议 307

192按照条件作出许可、允许或者指示 309

192A预先裁决和认定 311

193额外权力 311

194证人未能出席程序 313

195被禁止的问题不得公布 313

196处理犯罪的程序 315

197条例 315

附录 宣誓与郑重声 317

术语 319

第1部分 定义 319

第2部分 其他措辞 345

1所称业务 345

2所称主询问、交叉询问和再询问 347

3所称民事处罚 347

4有关人员不能到庭 347

5书证与物证的不可得 349

6书证中的表述 351

7证人 351

8所称书证 353

8A所称公职等 353

9所称法律 353

10所称子女与父母 353

11所称事实配偶 355

对《1995年证据法》的注释 359

译者注释 394

重要译名对照表 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