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前沿理论与案例》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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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黄亚英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3
  • ISBN:9787516204733
  • 页数:232 页
图书介绍:本书共分为上、下篇。上篇从商事仲裁的历史入手,并就商事仲裁的几个核心论题,结合国际典型案例,阐述商事仲裁的主要原则。下篇选取的主要是国内一些商事仲裁的案例,通过归纳其法律知识点的方式进行分类编排。通过本书的阅读可以让读者对商事仲裁的起源及发展历程,国内仲裁的主要争议有一定的了解。

上篇 前沿理论研究 3

1.商事仲裁的十大特点和优势 3

1.1案件管辖和纠纷处理地点的确定 3

1.2仲裁适用的纠纷范围 4

1.3仲裁费用 5

1.4仲裁代理 7

1.5办案人员 7

1.6文书的送达和通知 8

1.7审理方式 9

1.8法律适用 9

1.9办案期限与效率 15

1.10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国际执行机制 15

2.《纽约公约》的历史贡献 17

2.1公约的诞生 17

2.2公约的历史贡献 19

3.解释和适用《纽约公约》的司法标准 24

3.1互惠保留 24

3.2公约适用与当事人的国籍无关 27

3.3仲裁协议不能实行 29

3.4商事保留 32

3.5“双重许可”制度的废除 34

3.6互为被诉人的平行仲裁条款及其裁决的执行 35

3.7仲裁员国籍及其国家的性质不构成违反公共政策 38

4.《纽约公约》与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40

4.1《纽约公约》与仲裁协议 40

4.2仲裁协议形式有效性的法律适用 41

4.3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法律适用 45

4.4中国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评述 48

4.5小结 52

5.我国仲裁机构改革思路新探 54

5.1问题的提出及范围界定 54

5.2三种不同主张和模式的对比 55

5.3“国际化”模式新视野 58

5.4仲裁收费性质与机构管理模式 60

5.5小结 62

6.构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初探 64

6.1判例法国家判例法的缘起与适用 64

6.2判例法方法在成文法国家的合理应用 65

6.3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演进 66

6.4构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问题 68

6.5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法制度的区别 73

7.法治中国与司法改革的新使命 75

7.1法治中国的新动向 75

7.2法治中国的新要求 78

7.3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的新使命 83

下篇 最新仲裁案例精选 99

1.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监督 99

2.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 101

2.1仲裁裁决因没有仲裁协议而不被执行 101

2.2仲裁协议的特殊形式及禁止反言 102

2.3两地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程序的解释竟然不同 104

2.4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可以上诉的罕见案例 105

2.5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受保险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108

2.6劳务聘用仲裁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 111

3.“或裁或审”问题 113

3.1“可以……申请仲裁”不应解释为“或裁或审” 113

3.2“如不服仲裁裁决,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14

3.3“仲裁不成时,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款有效 115

3.4“租房合同提交仲裁,租金纠纷则通过司法解决” 117

3.5“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8

3.6仲裁与法院诉讼并存的条款无效 119

4.仲裁机构约定存在问题 121

4.1“合同纠纷,在上海进行仲裁” 121

4.2“提交被告所在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122

4.3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名称的条款无效 124

4.4“东营市仲裁委员会”可认定为“东营仲裁委员会” 125

4.5“郴州市仲裁委员会”等同“郴州仲裁委员会” 126

4.6“河南省仲裁委员会,在中国河南郑州仲裁”的条款有效 126

4.7“向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的条款有效 128

4.8“在宜昌市仲裁”可视为选择了“宜昌仲裁委员会” 129

4.9“重庆仲裁委员全”系“重庆仲裁委员会”的笔误 130

4.10“重庆仲裁委员”系“重庆仲裁委员会”的笔误 131

4.11仅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无效 132

4.12仲裁机构不存在的条款无效 133

4.13“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无效 134

4.14“由本工程所在地区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的条款有效 135

5.合同仲裁条款对补充协议当事人有效 138

5.1“三方协议”的仲裁条款对“五方协议”当事人有效 138

5.2“协议”的仲裁条款约束该协议“补充协议”当事人 139

5.3合同仲裁条款对合同附件协议及其当事人适用 141

5.4合同仲裁条款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有关争议 142

6.申请仲裁的期限与仲裁协议的失效问题 144

6.1“仲裁应在争议发生后的90日内提出” 144

6.2“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请仲裁” 145

7.仲裁主体资格的确认 147

7.1个体工商户应以业主个人作为仲裁当事人 147

7.2个体工商户应以业主个人作为仲裁申请人 148

7.3股东代表诉讼与仲裁主体的认定 148

8.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150

8.1签订仲裁协议的权利独立于实体权利 150

8.2合同解除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 151

8.3合同有效期结束后的延续交易仍受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151

8.4租赁合同的仲裁条款对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租赁行为无效 153

8.5三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因其中一方未加盖公章而无效 154

8.6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因合同有效期届满而失效 155

9.仲裁文书的送达 158

9.1当事人的送达名称错误 158

9.2夫妻当事人的送达 159

9.3送达瑕疵导致重新仲裁 160

9.4推定送达 161

9.5送达超期 162

9.6仲裁送达不应照搬民诉法的送达规定 163

9.7法律上的送达不同于事实上的收到 165

10.仲裁协议的范围及无权仲裁 168

10.1概括约定事项未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168

10.2社保费属于无权仲裁事项 170

10.3仲裁协议的范围只涵盖质量纠纷 171

10.4“其他未尽事宜”与仲裁协议范围的解释 172

10.5部分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被撤销 173

10.6仲裁事项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差额”争议 174

10.7“因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纠纷”包括侵权纠纷 175

10.8仲裁协议的范围已涵盖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 177

11.违背仲裁请求的超裁 179

11.1仲裁庭无权裁决双方均未申请的事项 179

11.2超出仲裁申请的部分裁决事项被撤销 180

11.3错将答辩误作反请求导致超裁 181

11.4“滞纳金”与“违约金”的差异不构成超裁 182

11.5对尚未缴费的违约金请求作出裁决不属于超裁 183

11.6越俎代庖的裁决被撤销 184

12.“异议权放弃条款”的适用 185

12.1仲裁规则中的“异议权放弃条款”得到法院认可 185

12.2当事人放弃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86

12.3仲裁管辖异议权的放弃 186

13.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法定性和有限性 188

13.1漏裁 188

13.2仲裁费计算错误不影响仲裁效力 189

13.3裁决书笔误不影响仲裁效力 189

13.4裁决书笔误不构成与仲裁规则不符 190

1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92

14.1认定赔偿数额的证据不足 192

14.2认定赔偿依据的合同签约单位不存在 193

14.3本案仲裁庭援用另案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93

15.当事人隐瞒证据的认定 196

15.1仅提交部分财务凭证不等于隐瞒证据 196

15.2仲裁庭未采信证据与“当事人隐瞒证据”不同 197

15.3主张“对方隐瞒证据”的证据不足 197

16.“违反法定程序”的理解和适用 199

16.1受理案件超时 199

16.2案件审理超时 200

16.3仲裁庭驳回保全申请不当 200

16.4作出回避决定的方式不当 202

16.5审理反请求无需另行组成新的仲裁庭 203

16.6仲裁应否追加当事人的两类矛盾的裁决 205

16.7司法部限制律师代理的规章不具有“仲裁法”的效力 207

16.8重新仲裁的事由、送达、组庭和审理期限问题 208

16.9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211

16.10当事人联系查阅证据不等于秘书处须通知其查阅 212

16.11未同意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213

17.同类仲裁案例的效力问题 216

17.1本案仲裁裁决因与同类仲裁案例明显抵触被撤销 216

17.2同类仲裁案例相互没有约束力 217

18.公共利益问题 218

18.1“广大业主利益”并非公共利益 218

18.2个案双方的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219

18.3锅炉质量争议不是公共利益 220

附录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