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保险之概念 1
第二节 保险之起源 2
第三节 保险之组织 3
第四节 保险之种类 5
第二章 总则 12
第一节 通则 12
第一款 保险契约之当事人 12
第二款 保险契约 15
第三款 保险契约之性质 18
第四款 危险 21
第一项 危险之意义 21
第二项 危险之界限 22
第三项 关于危险之告知义务 25
第五款 保险费 29
第一项 保险费之概念 29
第二项 保险费之给付 29
第三项 保险费之减额 30
第四项 保险费之返还 32
第六款 保险契约之消灭 35
第七款 时效 38
第三章 损害保险 39
第一节 通则 39
第一款 损害保险之意义 39
第二款 被保险利益 41
第一项 被保险利益之限制 41
第二项 保险价额与保险金额之关系 42
第三项 被保险利益之移转 47
第三款 损害之赔偿 48
第一项 损害额之算定 48
第二项损害之避免或减轻 50
第三项 赔偿额给付之效果 51
第二节 火灾保险 53
第一款 火灾保险之意义 53
第二款 损害之赔偿 54
第三节 责在保险 56
第四节 运送保险 59
第一款 运送保险之意义 59
第二款 运送保险证券 60
第三款责任期限 60
第四款 保险价额 61
第五款 运送之中止及变更 61
第五节 海上保险 62
第一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意义 62
第二款 海上保险契约 63
第三款 被保险利益 64
第四款 保险期间 66
第五款 损害之赔偿 68
第六款 委付 71
第七款 时效 74
第四章 人身保险 75
第一节 通则 77
第二节 人寿保险 78
第一款 人寿保险契约之意义 78
第二款人寿保险单 79
第三款 人寿保险契约之关系人 81
第四款 保险人之义务 88
第五款 要保人之义务 92
第三节 伤害保险 93
附录一 商行为法案 97
第七章 损害保险 97
第一节 通则 97
第二节 火灾保险 104
第三节 运送保险 105
第八章 人寿保险 106
附录二 海船法案 111
第三编 海船契约 111
第三章 保险契约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