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4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7
第四条 规章制度 21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28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 29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32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32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38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39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0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43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43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3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3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4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63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64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66
第十九条 试用期 68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68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68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80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87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87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111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113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113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113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25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125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125
第三十一条 加班 129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138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139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142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145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55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55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55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55
第三十九条 即时解雇 167
第四十条 预告解雇 167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167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88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198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205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211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212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215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227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228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229
第五章 特别规定 230
第一节 集体合同 230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230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 232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233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235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239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240
第二节 劳务派遣 241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241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251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262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251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267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251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269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272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272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280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241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284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284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284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84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285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285
第六章 监督检查 289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289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289
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290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92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292
第七十八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293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29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95
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295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296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99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302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303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304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07
第八十七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07
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312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314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314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315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318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322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324
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327
第八章 附则 329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329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 329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 334
配套法规 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 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2009.8.27修正) 341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节录)(1994.9.5) 344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5.8.4) 3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3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 3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4) 3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3) 3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1.18) 372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94.8.24) 37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5.25) 376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 378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5.10) 37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2001.11.26) 381
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 381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12.10) 390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3.25修订) 39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12.14) 39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12.11修订) 395
最低工资规定(2004.1.20) 396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12.6) 400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6.20) 402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1.24) 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