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宪法及关系法规 1
中华民国宪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国民大会 2
第四章 总统 3
第五章 行政 4
第六章 立法 4
第七章 司法 6
第八章 考试 6
第九章 监察 7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8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9
第一节 省 9
第二节 县 10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10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10
第一节 国防 10
第二节 外交 10
第三节 国民经济 10
第四节 社会安全 11
第五节 教育文化 11
第六节 边疆地区 12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12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12
法院组织法 13
第一章 总则 13
第二章 地方法院 13
第三章 高等法院 13
第四章 最高法院 13
第五章 检察机关 15
第六章 推事检察官之任用及待遇 15
第七章 书记官及通译 16
第八章 检验员执达员庭丁及司法警察 17
第九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17
第十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17
第十一章 法院之用语 18
第十二章 栽判之评议 18
第十三章 法律上之协助 18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18
第十五章 附则 19
中央法规标准法 19
第一章 总则 19
第二章 法规之制定 19
第三章 法规之施行 20
第四章 法规之适用 20
第五章 法规之修正与废止 20
第六章 附则 20
请愿法 21
戒严法 21
国家赔偿法 22
贰、民法及关系法规 24
民法第一编总则 24
第一章 法例 24
第二章 人 25
第一节 自然人 25
第二节 法人 27
第一款 通则 27
第二款 社团 30
第三款 财团 31
第三章 物 32
第四章 法律行为 33
第一节 通则 33
第二节 行为能力 34
第三节 意思表示 35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38
第五节 代理 39
第六节 无效及撒销 40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41
第六章 消灭时效 42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46
民法总则施行法 47
民法第二编债 48
第一章 通则 48
第一节 债之发生 48
第一款 契约 48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50
第三款 无因管理 51
第四款 不当得利 52
第五款 侵权行为 53
第二节 债之标的 57
第三节 债之效力 60
第一款 给付 60
第二款 迟延 62
第三款 保全 64
第四款 契约 65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70
第五节 债之移转 73
第六节 债之消灭 76
第一款 通则 76
第二款 清偿 76
第三款 提存 79
第四款 抵销 80
第五款 免除 81
第六款 混同 82
第二章 各种之债 82
第一节 买卖 82
第一款 通则 82
第二款 效力 82
第三款 买回 87
第四款 特种买卖 88
第二节 互易 89
第三节 交互计算 89
第四节 赠与 90
第五节 租赁 91
第六节 借贷 99
第一款 使用借贷 99
第二款 消费借贷 100
第七节 雇佣 102
第八节 承揽 103
第九节 出版 106
第十节 委任 107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111
第十二节 居间 113
第十三节 行纪 114
第十四节 寄托 116
第十五节 仓库 119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 120
第一款 通则 120
第二款 物品运送 120
第三款 旅客运送 124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125
第十八节 合夥 125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 131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132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133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135
第二十三节 和解 136
第二十四节 保证 136
民法债编施行法 140
民法第三编物权 140
第一章 通则 140
第二章 所有权 142
第一节 通则 142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144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148
第四节 共有 150
第三章 地上权 153
第四章 永佃权 155
第五章 地役权 156
第六章 抵押权 157
第七章 质权 161
第一节 动产质权 161
第二节 权利质权 163
第八章 典权 165
第九章 留置权 167
第十章 占有 169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173
民法第四编亲属 174
第一章 通则 174
第二章 婚姻 174
第一节 婚约 174
第二节 结婚 176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178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179
第一款 通则 179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180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181
第五节 离婚 183
第三章 父母子女 185
第四章 监护 189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189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191
第五章 扶养 192
第六章 家 193
第七章 亲属会议 193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195
民法第五编继承 195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195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197
第一节 效力 197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198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199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200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201
第三章 遗嘱 202
第一节 通则 202
第二节 方式 202
第三节 效力 203
第四节 执行 204
第五节 撒销 204
第六节 特留分 205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205
公司法 206
第一章 总则 206
第二章 无限公司 210
第一节 设立 210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211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211
第四节 退股 212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 212
第六节 清算 213
第三章 有限公司 215
第四章 两合公司 216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217
第一节 设立 217
第二节 股份 219
第三节 股东会 221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 224
第五节 监察人 226
第六节 会计 227
第七节 公司债 229
第八节 发行新股 231
第九节 变更章程 233
第十节 公司重整 233
第十一节 解散及合并 238
第十二节 清算 238
第六章 删除 241
第七章 外国公司 241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243
第一节 申请 243
第二节 规费 247
第九章 附则 248
票据法 248
第一章 通则 248
第二章 汇票 251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251
第二节 背书 252
第三节 承兑 253
第四节 参加承兑 254
第五节 保证 254
第六节 到期日 254
第七节 付款 255
第八节 参加付款 255
第九节 追索权 256
第十节 拒绝证书 258
第十一节 复本 259
第十二节 謄本 259
第三章 本票 259
第四章 支票 261
第五章 附则 263
票据法施行细则 264
海商法 265
第一章 通则 265
第二章 船舶 265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265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 267
第三章 船长 268
第四章 海员 269
第五章 运送契约 271
第一节 货物运送 271
第二节 旅客运送 275
第三节 船舶拖带 276
第六章 船舶碰撞 276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 276
第八章 共同海损 277
第九章 海上保险 278
第十章 附则 280
船舶法 280
第一章 通则 280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 281
第三章 船舶检查 281
第四章 船舶丈量 282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 282
第六章 船舶设备 282
第七章 客船 283
第八章 小船 283
第九章 罚则 284
第十章 附则 284
保险法 285
第一章 总则 285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 285
第二节 保险利益 285
第三节 保险费 286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 287
第五节 复保险 287
第六节 再保险 287
第二章 保险契约 288
第一节 通则 288
第二节 基本条款 288
第三节 特约条款 290
第三章 财产保险 290
第一节 火灾保险 290
第二章 海上保险 291
第三节 陆空保险 291
第四节 责任保险 291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 292
第四章 人身保险 292
第一节 人寿保险 292
第二节 健康保险 294
第三节 伤害保险 295
第五章 保险业 295
第一节 通则 295
第二节 保险公司 297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 297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298
第五节 罚则 298
第六章 附则 299
保险法施行细则 299
动产担保交易法 301
第一章 总则 301
第二章 动产抵押 302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 303
第四章 信托占有 304
第五章 罚则 304
第六章 附则 304
商业登记法 305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307
叁、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310
民事诉讼法 310
第一编 总则 310
第一章 法院 310
第一节 管辖 310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廻避 312
第二章 当事人 313
第一节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313
第二节 共同诉讼 316
第三节 诉讼参加 317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318
第三章 诉讼费用 319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319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320
第三节 诉讼救助 321
第四章 诉讼程序 322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322
第二节 送达 323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325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327
第五节 言词辩论 329
第六节 裁判 332
第七节 诉讼卷宗 335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335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335
第一节 起诉 335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339
第三节 证据 340
第四节 和解 348
第五节 判决 348
第二章 调解程序 352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353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354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354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358
第四编 抗告程序 360
第五编 再审程序 361
第六编 督促程序 363
第七编 保全程序 364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366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368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368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370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371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373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374
强制执行法 375
第一章 总则 375
第二章 对於动产之执行 380
第三章 对於不动产之执行 383
第四章 对於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386
第五章 关於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387
第六章 关於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388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388
第八章 附则 389
民事诉讼费用法 389
管收条例 391
破产法 392
第一章 总则 392
第二章 和解 392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 392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 395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396
第三章 破产 396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 396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398
第三节 破产债权 400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401
第五节 调协 402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403
第七节 复权 404
第四章 罚则 404
公证法 405
第一章 总则 405
第二章 公证书之作成 407
第三章 私证书之认证 409
第四章 公证费用 409
第五章 附则 410
非讼事件法 410
第一章 总则 410
第一节 事件管辖 410
第二节 当事人及费用之负担 411
第三节 书状笔录 411
第四节 裁定及抗告 411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 412
第一节 登记事件 412
第二节 财产管理事件 413
第三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 414
第四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 414
第五节 监督事件 415
第六节 继承事件 415
第三章 商事非讼事件 415
第一节 公司事件 415
第二节 海商事件 417
第三节 票据事件 417
第四章 费用之徵收 417
第五章 附则 417
提存法 418
肆、刑法及关系法规 420
刑法 420
第一编 总则 420
第一章 法例 420
第二章 刑事责任 423
第三章 未遂犯 426
第四章 共犯 427
第五章 刑 429
第六章 累犯 431
第七章 数罪并罚 432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435
第九章 缓刑 437
第十章 假释 438
第十一章 时效 439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440
第二编 分则 441
第一章 内乱罪 442
第二章 外患罪 443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445
第四章 渎职罪 445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448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450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451
第八章 脱逃罪 453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453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454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456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459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460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461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462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464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466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468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469
第二十章 鸦片罪 469
第二十一章 赌传罪 471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471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473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474
第二十五章 遗?罪 475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475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477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478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479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480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482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483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484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484
第三十五章 毁?损坏罪 485
刑法施行法 486
惩治叛乱条例 486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488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 489
惩治走私条例 491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 492
伍、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494
刑事诉讼法 494
第一编 总则 494
第一章 法例 494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494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廻避 496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497
第五章 文书 498
第六章 送达 499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500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502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504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 504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506
第十二章 证据 509
第一节 通则 509
第二节 人证 511
第三节 鑑定及通译 513
第四节 勘验 514
第十三章 栽判 514
第二编 第一审 515
第一章 公诉 515
第一节 侦查 515
第二节 起诉 520
第三节 审判 521
第二章 自诉 526
第三编 上诉 530
第一章 通则 530
第二章 第二审 532
第三章 第三审 534
第四编 抗告 538
第五编 再审 540
第六编 非常上诉 543
第七编 简易程序 544
第八编 执行 544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546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550
少年事件处理法 550
第一章 总则 550
第二章 少年法庭之组织 550
第三章 少年管训事件 551
第一节 调查及审理 551
第二节 管训处分之执行 554
第三节 抗告及审理 555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555
第五章 附则 556
羁押法 557
提审法 559
监狱行刑法 560
第一章 通则 560
第二章 收监 560
第三章 监禁 561
第四章 戒护 561
第五章 作业 562
第六章 教化 562
第七章 给养 563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 563
第九章 接见及通信 563
第十章 保管 564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 564
第十二章 假释 564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 565
第十四章 死亡 565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 565
第十六章 附则 565
冤狱赔偿法 566
陆、行政法规 568
违警罚法 568
第一编 总则 568
第一章 法例 568
第二章 违警责任 568
第三章 违警罚 568
第四章 违警罚之加减 569
第五章 处罚程序 569
第一节 管辖 569
第二节 侦讯 570
第三节 裁决 570
第四节 执行 570
第二编 分则 571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之违警 571
第二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 572
第三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 572
第四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 573
第五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 574
第六章 诬告伪证或湮灭证据之违警 574
第七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 574
行政执行法 575
国家总动员法 576
土地法 578
第一编 总则 578
第一章 法例 578
第二章 地权 578
第三章 地权限制 579
第四章 公有土地 580
第五章 地权调查 580
第二编 地籍 582
第一章 通则 582
第二章 地籍测量 583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583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585
第三编 土地使用 586
第一章 通则 587
第二章 使用限制 587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587
第四章 耕地租用 590
第五章 荒地使用 593
第六章 土地重划 593
第四编 土地税 594
第一章 通则 594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594
第三章 地价税 594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595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596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596
第七章 欠税 596
第五编 土地徵收 597
第一章 通则 597
第二章 徵收程序 598
第三章 徵收补偿 599
平均地权条例 601
第一章 总则 601
第二章 规定地价 602
第三章 照价徵税 602
第四章 照价收买 603
第五章 涨价归公 604
第六章 土地使用 605
第七章 罚则 608
第八章 附则 608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608
第一章 总则 608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609
第三章 选举 609
第一节 选举人 609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 610
第三节 候选人 610
第四节 选举区 611
第五节 选举公告 612
第六节 选举活动 612
第七节 投票及开票 613
第八节 选举结果 613
第四章 罢免 614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 614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 614
第三节 罢免投票 614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处罚 615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 616
第七章 附则 617
诉愿法 617
行政诉讼法 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