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总则 3
第一编 司法机构 3
第一章 法院 3
第一节 有关司法裁判权和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定 3
第二节 根据案件性质和金额确定管辖法院 4
第三节 地域管辖 7
第四节 关联案件导致的管辖权变更 11
第五节 无司法裁判权、无管辖权和管辖权冲突 12
第六节 对司法裁判权和法院管辖权问题的审查 15
第六节 Ⅱ 地方法院审判庭的组成 18
第七节 法官的自行回避、要求回避与责任 19
第二章 书记员和司法官 22
第三章 专家、保管人以及法官的其他辅助人 24
第二编 公诉人 27
第三编 当事人和辩护人 29
第一章 当事人 29
第二章 辩护人 31
第三章 当事人和辩护人的义务 33
第四章 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 34
第四编 诉讼的进行 37
第五编 法官的权力 40
第六编 诉讼文书 43
第一章 决定和文书的形式 43
第一节 一般文书 43
第二节 庭审 44
第三节 决定 45
第四节 通知与送达 47
第二章 期限 54
第三章 诉讼文书的无效 56
第二卷 审理程序 61
第一编 向地方法院提起的诉讼 61
第一章 诉讼的开始 61
第一节 起诉以及当事人出席诉讼 61
第二节 调查法官的指定 67
第二章 诉讼的调查阶段 68
第一节 调查法官的职权的一般规定 68
第二节 案件的审理 70
第三节 调查阶段 76
第四节 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及诉讼的合并 95
第三章 案件的判决 98
第三章 Ⅱ 地方法院的独任审判程序 102
第三章 Ⅲ 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之间的关系 104
第四章 判决书的可执行性及其送达 105
第五章 判决书和裁定的修改 107
第六章 缺席诉讼 109
第七章 诉讼程序的中止、中断和终止 111
第一节 诉讼程序的中止 111
第二节 诉讼程序的中断 112
第三节 诉讼程序的终止 114
第二编 向治安法院提起的诉讼 117
第三编 质疑 120
第一章 关于质疑的一般规定 120
第二章 上诉 125
第三章 向最高法院申诉 133
第一节 可质疑的决定和申诉 133
第二节 审理和决定 139
第三节 移送案件的审理 147
第四章 再审 148
第五章 第三人异议 152
第四编 有关劳动争议的规范 154
第一章 个体劳动争议 15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54
第二节 诉讼程序 160
第二章 有关义务性社会保障和社会协助的争议 173
第三卷 执行程序 179
第一编 执行文书和催告令 179
第二编 强制执行 182
第一章 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182
第一节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形式 182
第二节 扣押 184
第三节 债权人参加执行 189
第四节 变卖和分配 191
第五节 所得款项的分配 193
第二章 对债务人动产的执行 195
第一节 扣押 195
第二节 债权人参加执行 199
第三节 分配和变卖 200
第四节 所得款项的分配 205
第三章 对第三人的执行 206
第一节 扣押和参加执行 206
第二节 分配与变卖 210
第四章 不动产的强制执行 212
第一节 扣押 212
第二节 债权人参加执行 215
第三节 变卖和分配 216
第四节 司法管理 227
第五节 所得款项的分配 228
第五章 不可分财产的执行 229
第六章 对第三人所有人的执行 230
第三编 交付或转让的执行 231
第四编 作为与不作为义务的强制执行 234
第四编Ⅱ 间接强制措施 235
第五编 异议 236
第一章 债务人和被执行第三人的异议 236
第一节 执行异议 236
第二节 执行文书的异议 237
第三节 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扶助的异议 238
第二章 第三人异议 239
第六编 诉讼程序的中止和终止 241
第一章 诉讼程序的中止 241
第二章 诉讼程序的终止 244
第四卷 特别诉讼 249
第一编 诉讼概要 249
第一章 强制令诉讼 249
第二章 确认驱逐效力之诉 256
第三章 预防性诉讼 260
第一节 预防性诉讼概述 260
第二节 假扣押 265
第三节 新施工和担忧损害的警告之诉 268
第四节 预防性调查诉讼 269
第五节 紧急决定 271
第三章 Ⅱ简易审判程序 272
第四章 占有保护之诉 274
第二编 家庭和个人状况之诉 276
第一章 夫妻分居 276
第二章 禁治产、准禁治产和生活费管理 280
第三章 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 283
第四章 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的相关规定 286
第五章 夫妻的财产关系 288
第五章 Ⅱ 针对家庭暴力的保护令 289
第六章 法官评议会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290
第三编 公证书的副本和核对 292
第四编 继承开始的相关诉讼 29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94
第二章 封条的加贴和移除 296
第一节 封条的加贴 296
第二节 封条的移除 298
第三章 遗产的清算 300
第四章 遗产清单 303
第五章 待继承遗产的保佐人 305
第五编 共有的解除 306
第六编 解除不动产抵押的程序 309
第七编 外国司法机构的判决效力和文书执行 311
第八编 仲裁 312
第一章 仲裁协议 312
第二章 仲裁员 314
第三章 仲裁程序 318
第四章 仲裁 323
第五章 质疑 326
第六章 根据事先制定的规则进行仲裁 329
第七章 外国仲裁 330
《民事诉讼法典》实施细则和过渡性规则 335
第一编 公诉人 335
第二编 专家和法官的辅助人 336
第一章 劳动法官的专家 336
第二章 法官的专家 337
第一节 普通程序中的专家 337
第二节 社团诉讼中的专家 340
第三章 书记室的登记簿和书记员的活动 341
第四章 司法官的活动 344
第五章 可以协助法官的人 346
第三编 审理程序 347
第一章 治安法院的诉讼 347
第二章 地方法院的诉讼 350
第一节 起诉阶段 350
第二节 案件调查阶段 353
第三节 案件的判决 362
第三章 上诉程序 368
第四章 向最高法院提起的申诉的程序 371
第五章 有关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或社会协助的提供方面争议的规定 375
第四编 执行程序 379
第一章 关于执行文书以及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379
第二章 动产的执行 387
第三章 对不动产的执行 390
第四章 共同的规定 397
第五编 特别诉讼 400
第六编 过渡性规则 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