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刑律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法例 1
第二章 不为罪 4
第三章 未遂罪 16
第四章 累犯罪 19
第五章 俱发罪 24
第六章 共犯罪 37
第七章 刑名 51
第八章 宥减 57
第九章 自首 58
第十章 酌减 58
第十一章 加减例 61
第十二章 缓刑 64
第十三章 假释 66
第十四章 赦免 67
第十五章 时效 67
第十六章 时例 67
第十七章 文例 68
第二编 分则 74
第一章 侵犯皇室罪(已删) 74
第二章 内乱罪 74
第三章 外患罪 75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75
第五章 漏泄机务罪 75
第六章 渎职罪 75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 80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 84
第九章 骚扰罪 85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86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 90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 91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97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 98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 100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 101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 102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及印文罪 104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 108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 108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 112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 118
第二十三章 奸非及重婚罪 120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 129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 129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 130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 143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 143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监禁罪 143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 145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 161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 164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 182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 190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 194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 199
暂行刑律补充条例 203
刑事诉讼法 219
第一编 总则 219
第一章 审判衙门 219
第一节 事物管辖 219
第二节 土地管辖 223
第三节 管辖指定及移转 227
第四节 审判厅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 229
第二章 当事人 233
第一节 原告官 233
第二节 被告人辩护人及辅佐人 234
第三章 诉讼行为 237
第一节 被告人之訉问 237
第二节 被告人之传唤句摄及羁押 238
第三节 检证搜索扣押及保管 238
第四节 证言 238
第五节 鉴定及通译 240
第六节 急速处分 240
第七节 文件 240
第八节 送达 240
第九节 期间 240
第十节 裁判 240
第二编 第一审 243
第一章 公诉 243
第一节 通则 243
第二节 侦查 246
第三节 提起公诉 250
第二章 豫审 251
第三章 公判 254
第三编 上诉 258
第一章 通则 258
第二章 控告 271
第三章 上告 283
第四章 抗告 285
第四编 再理 289
第一章 再诉 289
第二章 再审 289
第三章 非常上告 294
第五编 特别诉讼程序 296
第一章 大理院特别权限之诉讼程序 296
第二章 感化教育及监禁处分程序 296
第六编 裁判之执行 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