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3
第三条 遗产的范围 6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12
第五条 遗产的处理方式 14
第六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利的行使 17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21
第八条 诉讼时效 24
第二章 法定继承 28
第九条 男女平等 28
第十条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29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35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37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39
第十四条 遗产分配主体的扩张 42
第十五条 继承纠纷处理方式 44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47
第十六条 遗嘱的一般规定 47
第十七条 遗嘱的成立要件或遗嘱的形式 49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53
第十九条 遗产保留份额 56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57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 60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效力 62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67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67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68
第二十五条 继承、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69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剥离 71
第二十七条 遗嘱下的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75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77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方法和规则 79
第三十条 再婚者对继承的遗产的处分权 80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82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85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 87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 90
第五章 附则 91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 91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 91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日期 93
附录一 相关文书范本 94
1.范本1:宣告死亡申请书 94
2.范本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申请书 95
3.范本3:自书遗嘱 96
4.范本4:遗赠扶养协议 97
附录二 继承纠纷处理全流程法律指引 102
附录三 相关规定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节录) 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18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批复 121
1.指导案例: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121
2.公报案例1: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125
3.公报案例2: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134
4.公报案例3:谢东辉、郑兆本诉陈世军等继承纠纷案 138
5.公报案例4: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 142
6.公报案例5: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151
7.批复案例1:《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160
8.批复案例2:《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52号] 160
9.批复案例3:《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31号] 161
10.批复案例4:《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1983)民他字第22号] 162
11.批复案例5:《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12号] 162
12.批复案例6:《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22号] 163
13.批复案例7:《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民他字第25号] 164
14.批复案例8:《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2)民一他字第14号] 167
15.批复案例9:《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24号] 173